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补充通知
菏政字〔2003〕27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1〕30号)精神,统一菏泽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菏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1.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年产值为1300元/亩;
2.土地补偿费倍数为9倍;3.安置补助费倍数为9倍;4.青苗补偿费为一季农作物产值;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中限据实补偿。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第十八条三、四、五款,第十九条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农转非后剩余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农转非后剩余土地,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批复》(菏政复〔2001〕123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