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礼祖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
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征地工作,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及临川区洋洲镇、抚北镇、孝桥镇、钟岭乡、城西乡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或占用农、林、牧、渔生产,科研单位使用的国有农业生产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占)地单位洽谈征地事宜和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更不得在征地批准前向被征(占)地单位支付任何征地费用。否则,其协议一律无效,并按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统一征地可按单个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逐项进行,也可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计划分批进行。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协议,由市土管部门统一征地机关分别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和被征(占)地单位签订。
第七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报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占用林地的还需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森林砍伐审批手续。
第八条 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标准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核定土地年产值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确定。当核定年产值出现困难时,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附表1、2规定的标准。青苗、地面附着物据实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及城市道路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支付给被征(占)用土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除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可直接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严禁私分、侵占、挪用,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也可拨给村民作为就业补助和生活补贴。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土地被依法征用三年后,被征地单位不再缴纳该土地的农业税和国家定购粮等任务。被征耕地的农业税由市财政部门核减县区基数。
第十一条 当协商征地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时,统一征地机关有权作出最后决定。被征(占)地单位对统一征地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作出决定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所作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占)地单位应于征(占)地批准后及时腾出土地或按补偿协议书、补偿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腾出土地,不得无故拖延,甚至阻挠用地单位用地。否则,用地单位或统一征地机关有权直接清除地面附着物,由此造成损失,由被征(占)地单位承担。对于聚众闹事、行凶、阻挠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用地单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统一征地机关或其委托的代办单位负责实施征地工作的,可按2元/m2向新的用地单位收取征地业务费。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表一:
统一征地土地补偿费最高限额表
单位:万元
地类
人均耕地
一亩以上
人均耕地
0.5-1亩
人均耕地
0.3-0.5亩
人均耕地
0.3亩以下
备 注
双季稻田
0.6-8
0.82-1.1
0.8-1.2
1.2-1.4
商品菜地
0.75-1.1
1.1-1.5
1.5-1.8
1.8-2.3
一般旱地
0.33-0.5
0.5-0.7
0.7-0.8
0.8-0.9
精养鱼塘
0.75-1.1
1.2-1.6
1.6-1.9
2.1-2.6
非精养鱼塘
0.44-0.65
0.5-0.7
0.7-0.8
0.8-1
果园
0.66-0.88
山地
0.2-0.4
宅基地
0.3-0.8
荒闲地
0.2-0.3
附表>:
统一征地安置补助费最高限额表
单位:万元
地类
人均耕地
一亩以上
人均耕地
0.5-1亩
人均耕地
0.3-0.5亩
人均耕地
0.3亩以下
备 注
双季稻田
0.4-0.7
0.68-0.9
1.2-1.3
1.3-1.6
商品菜地
0.75-1.2
1.2-1.6
1.6-2.2
2.2-2.7
一般旱地
0.27-0.4
0.4-0.5
0.5-0.7
0.7-0.8
精养鱼塘
0.75-1.2
1.1-1.5
1.5-2.1
1.9-2.4
非精养鱼塘
0.36-0.55
0.7-0.8
0.8-1
1-1.1
果园
0.54-0.72
山地
0.2-0.4
宅基地
0.3-0.8
荒闲地
0.2-0.3
附表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
统一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限额表
单位:亩、万元
地 类
金 额
备 注
水田
0.4-0.7
商品菜地
0.5-0.8
精养鱼塘
0.5-0.8
一般鱼塘
0.4-0.5
其他水塘
0.2-0.4
果园
幼树期
0.15-0.2
产果期
0.3-0.5
盛产期
0.5-0.8
经济林
0.2-0.35
其它林地
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