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农〔2008〕103号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开县县委、 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试行意见》(开委发〔2008〕29号),适应我县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县林业局为商品林权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商品林权抵押的,应当向开县林业局办理登记。
第三条 当事人办理商品林权抵押登记应当向开县林业局提交下列文件:(1)主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权属认定书;(2)抵押物价值认定书;(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品林权抵押登记书》;(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当事人办理商品林权抵押变更登记应当向开县林业局提交下列文件:(1)原《商品林权抵押登记书》;(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品林权抵押变更登记书》;(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当事人办理商品林权抵押注销登记应当向开县林业局提交下列文件:(1)原《商品林权抵押登记书》;(2)《商品林权抵押变更登记书》;(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品林权抵押注销登记书》;(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开县农业局为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五年以上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向开县农业局办理登记。在抵押权实现时,应当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第七条 当事人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向开县农业局提交下列文件:(1)主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权属认定书(社、村、镇);(2)抵押物价值认定书;(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书》;(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应当向开县农业局提交下列文件: (1)原《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书》;(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当事人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应当向开县农业局提交下列文件:(1)原《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书》;(2)《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农房(含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农房(含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向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登记。在抵押权实现时,应当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农房(含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当向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只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重庆市房地产权证。(2)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村、社)同意抵押的证明。(3)抵押登记申请书。(4)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价值认定书。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抵押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和选址意见书编号,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当事人办理农房(含在建工程)抵押变更登记应当向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1)人民法院作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人民法院对土地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依据。(3)集体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是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具有农业户口人员的证明材料。(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只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第十三条 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农业生产用房的登记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农业生产用房抵押的,应当向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登记。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用房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放置农业生产工具和其它生产资料、存放成品和半成品、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房屋。在抵押权实现时,应当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第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农业生产用房抵押登记应当向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1)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2)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认定文件。(3)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村、社)同意抵押的证明。(4)抵押登记申请书。(5)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价值认定书。(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办理农业生产用房变更登记应当向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1)人民法院作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人民法院对土地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依据。(3)集体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是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具有农业户口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县人民法院、县林业局、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登记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抵押登记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