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53 1 66号
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
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规范有关改革试点工作
当前,我部和一些省(区、市)正在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根据部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两项试点只限定在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必须根据批复的试点方案内容开展试点工作。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必须是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必须按规定签订流转合同,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有关改革试点工作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同时要把握方向、循序渐进。试点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部,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
上述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部。部将结合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