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该书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推进和《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系统地构建了一个理论和实践相印证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动态权利体系。该书认为,应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行界分,实施渐进式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从时间维度来讲,渐进式改革的放活方式应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次显现为宅基地使用权分离出债权性子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分离出物权性子权利、宅基地使用权转化后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的放活方式。从空间维度上来讲,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势必在沿海等发达地区先行推进,而中西部等偏远地区的宅基地,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显现其财产价值。现阶段只能采取宅基地使用权分离出债权性子权利的盘活方式。受房地一体原则的约束,该子权利仅可为一般租赁权,不可为法定租赁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放活也可以采取间接放活的方式进行,具体来讲,将改革的着力点放在农房之上,通过盘活农房,间接盘活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农房租赁权以及《民法典》新规定的居住权,间接实现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债权化和物权化盘活的双轨制来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此时,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造模型应为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居住权或农房租赁权的三权分置。对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抵押权人可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为社会主体设立农房租赁权和居住权来实现债权;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房屋自动归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可为继承人设立农房租赁权或农房居住权。
作者简介
刘灿,男,山东滕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曾在《法学论坛》《法律适用》《南京社会科学》等CLSCI、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一项,作为第一参与人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一项。
出版信息
作者:刘灿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5年8月
目录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的现状
1.2.1 试点地区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模式的探索
1.2.2 学界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模式的探索
1.3 研究方法及本书结构
1.3.1 研究方法
1.3.2 本书结构
第2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生成逻辑
2.1 宅基地两权分离的现实困境及破解之道
2.1.1 宅基地两权分离的前世今生
2.1.2 宅基地两权分离的现实困统
2.1.3 宅基地两权分离困境的破解之道
2.1.4 宅基地流转开禁之辩
2.2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蘊
2.2.1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时代背景
2.2.2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
2.2.3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前置性问题
2.2.4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模式
3.1 资格权的定性辨析
3.2 使用权的定性辨析
3.2.1 浙江义乌模式:宅基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3.2.2 贵州湄潭模式:宅基地使用权转化后转让
3.2.3 四川泸县模式:宅基地使用权让渡部分物权性权利
3.2.4 四川崇州模式:宅基地使用权让渡部分债权性权利
3.2.5 民法典新模式:农房居住权的引入
3.3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模式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
4.1 所有权的落实
4.1.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历史脉络
4.1.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及明确
4.1.3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不明及其明晰
4.1.4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及其充实
4.2 集体成员资格权的稳定
4.2.1 集体成员权的性质及其规范体系
4.2.2 集体成员权主体资格认定的困境及出路
4.2.3 集体成员权权利内容的缺失与完善
4.2.4 集体成员权救济机制的问题及对策
4.3 使用权的放活
4.3.1 宅基地三权分置渐进式改革的必要性
4.3.2 宅基地三权分置渐进式改革与使用权的逐步放活
4.3.3 使用权渐进式放活的适用阶段探索
4.3.4 放活农房租赁权及农房居住权的具体构造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体系效应
5.1 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
5.1.1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政策推进
5.1.2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实践探索
5.1.3 水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的建构
5.2 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5.2.1 宅基地使用权维承的现状分析
5.2.2 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辩驳
5.2.3 农房继承的实现路径
5.3 本章小结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6.1 本书的主要观点
6.2 本书的主要贡献
6.3 对未来研究工作的展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