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小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土地法。于凤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土地法。
基金项目:2022年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通过文献综述提升法科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研究”(项目编号:2022JGXM061)。
本文原载于《法学教育研究》第四十九卷,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 要:《民法典》时代中国民法教育面临着知识体系整合、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体例更新、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的挑战。民法教育界不断更新学科内涵,以法典评注为载体促进通说的形成,以《民法典》为基准推进课程改革与教材编写,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推广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法。但深化民法教育改革,仍需进一步更新教育理念,妥善处理民法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构建旨在促进民法教育从知识传授走向能力培养的激励机制。在授课方式上兼顾民法思维之培养与融会贯通之能力。打造体例多元开放的体系化教科书与案例分析教材。拓展民法教育的社会面向,建立体系化的理论学习、系统化的方法训练和针对性的实证调研相结合的中国特色民法教育模式。
关键词:民法教育;民法典;课程体系;教科书;自主知识体系
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近代法学教育起源于罗马私法研究,民法在法学教育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民法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对于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事立法不断完善,民法教育随之日新。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涉及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更新,这对中国民法教育深化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推进中国民法教育改革,尽快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教学体系,以适应民法典时代的新形势?这需要以发展的眼光,观察我国民法教育的发展历程及挑战,审视当下所为以及现实需求,进而探索其深化改革的可行路径。
一、中国民法教育发展历程及其挑战
中国民法教育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形成体系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因此,对中国民法教育面临的挑战与改革探索,也必须放到历史发展的脉络中来理解。
(一)中国民法教育演进简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的民法教育,表现为“以苏为师”的特征。受苏联法学影响的民法学者相当多,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将苏联法学作为“正统”社会主义法学。在法学课程设置中,过往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被以苏联法律制度为核心的法学课程体系替代。然而,法律具有天然的地方性和民族性,培养中国法治人才,需要能够体现中国实际的民法教学体系。1954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开始编写中国民法教材,在此基础上,中国民法教育初具雏形。但受制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民法的私法品质不彰,民法教育仍体现出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和政策特性。
教育与教学相辅相成,教学是教育命题中针对对象的知识积淀与思维方式方法的学习,而教育的意涵在于实现塑造和提升人的思想观念、观照其未来的视界。民法教育的正式起步与国家改革开放后恢复大学法科人才培养全过程教育紧密相连。1977年我国恢复法学教育,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将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民法学随之逐渐繁荣,民法教育涅槃重生。1978年《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首次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中央政策的重大变化,不仅表现在恢复法学院系,还表现为积极鼓励大学和地方政府开办更多的法律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也自1978年开始招生。自此,根据中国国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共识,这为中国法学教育稳步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为解决法学教材缺乏的问题,1980年司法部和教育部在对7个省11个法律院系法学教育状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决定编写30本教材和与之相应的10本教学参考书,并成立司法部、教育部两部领导的法学教材编辑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范围内的高校教师和专家学者,编写“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系列(俗称“国家统编教材”)并陆续出版,其中与民法相关的包括杨大文先生主编的《婚姻法教程》、周枏先生等人编写的《罗马法》、佟柔先生主编的《民法原理》和《继承法学》等。这套法学教材的出版,被认为是我国民法教材从无到有的一个重要起点,也为民法课程体系的设置奠定了基石。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组织的教材编写外,部分高校因应民法教学需要也编写了本校的法学讲义。
为回应法治工作分工细化需求,法学教育的专业设置日趋精细化、科学化。在此过程中曾发生民法经济法的论争,形成“大经济法观点”与“大民法观点”的对立。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虽然只有156个条文,但它确立了民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地位,回应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宣示了民事权利体系。《民法通则》的颁布,展现了中国民法学脱离苏联法学的努力,也标志着当时民法经济法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暂告结束,人们对民法与经济法学科关系的认识渐趋一致。《民法通则》为开展系统的民法教育奠定了实定法基础,对促进民法教育的深化提出新要求,就是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为有效实施《民法通则》、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支撑。整体而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民法学逐渐挣脱苏联民法理论的羁绊,回归潘德克顿法学,民法教育也以此为框架展开。20世纪90年代中期,“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出版,表明中国民法教育初步实现了现代化和体系化。
中国民法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以教育部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和研究生教育中民商法作为二级学科的确立为主轴。1996年,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根据其制定的方案,自1999年始全国高校法学专业必须为学生开设14门核心必修课程,民法学与商法学、经济法学等课程并列其中,从而解决了此前各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不统一的问题。民法课程在法学本科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分量。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办公室颂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将民商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二级学科。
这一时期,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发展,我国民事立法亦不断完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分别于1999年、2007年、2009年陆续颁布,其制度设计不仅注重借鉴比较法经验,而且体现出浓厚的中国特色,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受西欧英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影响,中国民法教育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渐趋体系化与国际化。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21年更新)将“民法”列为10门核心课程之一,强调民法教学的基础性与重要性;同时,支持高校在开好民法必修课的基础上,自主采取分类设置或以限选课程形式加强民法教学,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民法教育方法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逐渐形成传承与更新并重的人才培养体系。
(二)《民法典》时代民法教育直面的挑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并确立“两步走”的立法方案,《民法总则》于2017年颁布,《民法典》于2020年正式颁布。《民法典》改变了以往我国民法规范性文件零散分布的局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增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形式和谐与内容妥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党中央的重视、普法的加持、纳入国民教育等系列要求,标志着中国民法教育进入一个时代的新阶段。《民法典》为民法教育提供了新的知识体系,也对民法教学提出更高要求。慎思过往,当前中国民法教育实践主要呈现以下困惑。
一是民法教学知识体系方面。《民法典》颁布后,过往教学中的知识体系以及诸多具体制度,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亟须检讨和审视。同时,由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实施时间较短,民法学界在诸多问题上尚未形成稳定的解释论,在此过程中,法学研究的观点百家争鸣尚难避免。各类观点的差异在于学者诠释角度或价值取向的不同,对于初学民法者而言,难免迷失在民法学庞大的知识宫殿之中。如何通过法学方法论,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方法,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成为民法教育工作面临的重要挑战。
二是民法课程设置以及教材编写方面。《民法典》建立起庞大的知识体系,若仍主要以《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单行法为课程基础展开教学,则无法回应民法知识体系完整性与系统性的要求。如何处理《民法典》立法体例与教学体系的关系,是《民法典》后引领民法教育教学的重点。此外,学科体系同教材体系密不可分,教材建设是民法学核心价值观传承、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当前民法教科书存在仅罗列法条而欠缺体系化分析,或者重理论探讨而轻法律规范解释的现象,学生在理解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与适用效果时,不得不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法条解释与适用丛书。为此,遵循何种路径理顺乃至创新教材体系,亦重任在即。
三是民法教学方法方面。《民法典》中的规范并非静态的文字,而是在实施中获得生命力,但是当前民法学习中老师灌输式授课、学生听课仍占主导,部门法之间脱节、理论与实践脱节、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问题仍顽固存在,这对于提升学生法律思辨能力的效果有限。如何处理法学院专业课学习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关系,也是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面临的挑战。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法学类专业人才“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并且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根据目前主流法学院校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在民法课程设计上,开始注重涵括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两面,后者具体的课程方式除了已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外明确增加了专门的民商法案例研习等,但并未延展成所有法学院所之大气候,其教育评价模式亦未形成统一认识。
二、中国民法教育改革的自主探索
面对《民法典》颁布后民法教育的新挑战,民法学界不断更新学科内涵,以《民法典》为基准,持续探索推进法典评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等改革,致力于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一)以法典评注为载体促进通说的形成
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有方法论的自觉并形成共识。这也是建设法律人共同体的必要前提。尽管近年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跨学科研究方法逐渐兴起,但法教义学是法律人安身立命的基本方法论,它是一种独立的思考模式。法教义学的两大特征是实践导向和体系思维,简单地说,法教义学就是司法判决的学术化和法学研究的实践导向。民法本身表现出严格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我国《民法典》编纂追求简明、通俗,虽有利于普法与传播,但精确性难免受到影响。在此背景下,作为法教义学工作之典型工具的法律评注近年来在国内颇受关注。法律评注是有欧陆特色尤其是德国特色的法律文献,是立法、司法及学说成熟的标志。《民法典》颁布后,学界已经陆续出版若干套民法典法条的“评注”。
法律评注不仅有助于通说的形成,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更富意义。民法教学中,法科生存在不重视法条的问题,法科毕业生尽管经历了4年系统的本科教育,在面对具体问题时,仍欠缺对法律规则展开系统而细密分析的核心能力。法律人区别于普通人的典型特质则在于具有掌握现行法制知识、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评注最直观的特征为逐条释义。法学教育固然直接以优秀的教科书为根基,但教科书若想删繁就简、授人以渔,最好能有对现行法全面而扎实的知识性整理即法律评注作为配合。尽管法律评述与教科书均属于法教义学作品的范畴,但法律评注具有突出的实用性,通过释法说理之阐明,清晰回应法律适用中可能呈现的问题。高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端赖于法学方法论的成熟与运用。这也可以解释为何法律评注与鉴定式案例分析能够成为德国民法教育的两大秘籍。
总体来看,我们对于法律评注这一舶来品的理解仍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法律释义书,往往欠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司法裁判现状的整理,法律知识的集成化尚未完整建立。但任何新兴事物在发展的初期都面临着期待与踌躇,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大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决定了中国民法的进步不可能有早期欧陆国家那么充分的理论储备期,我们每一次重大的举措似乎都是在‘准备不足’中开始的,‘边干边学’是中国民法学必须面对的现实。”
(二)以《民法典》为基准推进课程改革与教材编写
提升法科生民法素养,在课程内容上应体现民法知识的系统性。《民法典》具有高度的体系性和严谨性,其内部各编内容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统一体,法学本科课程应当注重知识体系的全面性以及各编内容之间的关联关系。《民法典》颁行后,学界强调民法课程体系应与《民法典》体例相对应,实行全覆盖。例如,《民法典》以总则编第118条引领下的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因此,之前的“债法总论”课程可以修改为“债与合同法”或“合同法”。此外,《民法典》单独规定人格权编,过往的课程设置往往将人格权放在“侵权责任法”课程中,或者在“民法总论”课程的自然人部分讲授,单独开设“人格权法”课程的尚不多,对此仍需进一步探索,凝聚共识,促进我国人格权法理论与课程体系的完善。
民法教材直接决定民法教育的知识图谱和专业格局,“成功的民法教科书,不仅能传授法学知识,让法律人具有解决已然发生的私法生活关系之纷争,并防止纷争发生的能力,更能协助法律人形成自己心目中的法律秩序,与自己的民法知识体系”。当下教育教学实践中,关于《民法典》立法体例与理论教学体系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借以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并非仅仅是实证法,而应是合乎正当的法规范。尽管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民法学教学中的学理阐释从立法学立场逐渐转向法律注释学,但民法学教学还是应当保留或建立自身独特的理念、价值和体系。不应完全按照立法体系,而应按照应然的体系编写新的《民法学》教材。例如,先总则、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法典化时代,应当以《民法典》为基准推进课程改革与教材编写,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民法典》颁布后我国民法学教材的撰写与修订,也主要是以反映最新的立法成果与学术成果为导向。在结构方面,主要表现为结合传统民法法理根据《民法典》体例编写或修订教材体系;在内容方面,表现为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新增、修订规则,尽可能对相关规则的内涵作出契合《民法典》立法意旨的解读。上述两种观点,都有高校选择采纳,并编写了理论性辅助教材。实际上,在当前民法教材内容同质化现象仍较为突出的背景下,课程教学内容及教材体例的理性博弈也体现着中国法治变革的时代进步。
(三)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推广鉴定式案例分析
学习法律最好的方法是抽象的问题案例化。案例教学并非简单的以案释法,而是以培养学生思辨能力为目标的案例研习。案例教学使学生在课程教学中,具备寻找、观察并讨论法规范的能力,有助于学生学习法律、复习知识,更重要的是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表达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是让学生具备理想状态下的法官应有的知识和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请求权基础本身具有沟通理论与实践、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重要作用。以请求权基础寻找和适用为内容的案例研习,使学生在法条检索、规范写作、课堂讨论的过程中,掌握可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法律适用技巧,使其从被动接受的体验性学习转向深度参与乃至具有创造意义的实践性学习。
案例分析的体裁有判决体裁与鉴定体裁。现有民法教育中的案例分析多采判决体裁,即先有结论,再给出理由。尽管法院判决文书采此体裁,但法学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而非撰写判决文书,鉴定体裁则是先提出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再对其构成要件、抗辩事由、权利行使是否可行等予以一一验证,最后得出结论,体现了法律适用的规范思维过程。为此,鉴定式案例教学的推广已经成为中国民法教育过去几年最受瞩目的事情。其具有体系性、程式性,这对于提升法科生法律思维极具价值,“这种训练课程把解决法律问题变得像解数学题一样步骤明确”,有助于法律职业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还有助于发现现行法之间的冲突与漏洞,使学习者对中国法制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从而促进立法技术的提升。
在已开展此种教学的高校民法学课程设置上,一种方式是遵循渐进式的知识传授路径,将鉴定式案例分析课安排在民法主要的基础课程学习完成之后。根据实际情况,高年级学生往往已将学过的课程知识淡忘,所以另一种实践方式是将案例分析课程与民法基础课程同步有效结合。以德国法学院为例,其民法课程设置分为讲授课、练习课和研讨课:讲授课的功能定位是讲授基础概念和知识体系,也是教学效果的基础保障;练习课的定位是作为讲授课的配套课程,主要包括大课教授组织的练习课和助教组织的案例练习课;研讨课旨在训练学生进行学术性思考。德国大学法学教育的案例分析,采取波浪式学习方法,同一内容从低年级到高年级反复训练,大量的训练为今后的职业工作打下了稳固的知识基础。在大学教育完成时,其法学思维可以达到自动化的程度。这也说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有效应用取决于对法律实体内容的掌握程度,鉴定式案例研习与民法基础课程教学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开展以鉴定式案例分析为典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教学时,仍需以提升民法基础课程教学质量为前提。尤其是在当下高校专业课时比较有限、学生人数较多的条件下,如何在民法课堂中组织案例教学,发挥其独特效用,仍需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经验、付诸有效行动。
整体而言,近年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明显呈现从“制度—思想移植”逐步到“法学方法移植”和“法律教育方法移植”的轨迹。民法教育方法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法学方法论逐渐从法学研究走向法学教育,对民法思维的强调日益形成共识。
三、中国民法教育改革的进阶方略
评价中国法学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在于能否有效满足中国法治进步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民法典时代和信息时代交汇的人才需求,是专业化、系统化与多样化的结合。尽管中国民法教育改革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在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材体系等方面仍有进阶优化空间。
(一)促进民法教育理念更新
民法教育从知识传授走向能力培养、融合理论与实务,需要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强化对学生能力的塑造。
其一,妥善处理民法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对西方法学教育目的与课程设置的考察表明,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是在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双重目的的摇摆之中推进的。实质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兼具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功能。民法虽然是一门具有极强实践性的学科,但并不是只有与现实相关的才具有实践性,旨在解释人的行为、及其法律规范构造的正当性的,都属于实践性范畴,而实践的最佳指导是理论。在各种法律技能中,最核心的是法律解释的能力。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解决实务问题时,仍需要回到法律规范的构造,回到基本原则,特别是遇到新型法律问题时,更加需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可以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实务难题。学界有识之士基于民法教育的理想目标,提出课程体系改革方案,笔者深表赞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情况来看,采用全新的课程体系暂有难度,但改变教育理念和方法,却是可行的。
尽管实践性教育是民法教育的重点,但如前所述,实践不等于实务,若只强调实务技能教育,则属舍本逐末。实务技能的养成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更多涉及人情世故,最好的教师不是在象牙塔的教授们而是在战(市)场上的执业者,在法学院进行学徒式教育不符合效率原则。无论是德国还是美国,法科生实务技能的训练均是通过实务部门完成的。提升中国民法教育质量,根本仍需从理论教学环节着手,“请进来”的校外导师也是能用理论有效指导实践的智者,不是“讲故事大王”。事实上这也彰显出建立有效的法律行业协同育人机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与此同时,法律思维本质是一种动态的流程模式,而非静态的结构模式。无论民法教学课时如何设置,总是无法涵盖所有民法问题。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让学生掌握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在求学阶段,更应强调法学思维的培养和训练,毕竟法学知识可以无师自习,信息时代丰富的网络学习资源极大地提升了这种便利性。学生习得民法思维方式后,则可借此获得更好的处理实体问题的能力。
其二,在民法教学中设置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亟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学习民法的目的主要在于预防纠纷以及纠纷发生后正确适用法律解纷,在民法教育中补强以逻辑整合为基础的法学思维训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以请求权为基础的鉴定式案例分析课程可以引导学生围绕案例进行逻辑性的思考。但其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精力精心选取案例并进行编辑,在此过程中,不仅需要检验民法规范的周延性,也需要教师不断地反思自己逻辑思维的妥当性。从课前准备,到组织课堂讨论,再到课后答疑、批改案例分析报告,对开展院校的教学课时量化考核也提出了挑战。教学与科研是高校教师最重要的两项工作,但长期以来在以科研为重的考核制度下,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理想而言,每个法律人都是支撑法治国家的一个单元,相较于科研论文发表,培养学生对于社会的影响回馈更具实效。为此,更新教育理念实属重要,其实现机制正如《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所强调的,“提高法学教师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各类评审评价中的分值权重”,打通教学业绩与科研业绩之间的权衡方式,激励引导教师专心治学、教书育人。
(二)优化民法课程授课方式
为达成使学生具备细致思考能力的目标,再怎么强调方法论教学都不为过,尤其是在目前仍作为主流教学方式的讲授课中,需以培养学生民法思维为核心,兼顾融会贯通的体系化思维能力。
首先,为使讲授课与案例分析课相互配合,在讲授课中要强调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的思维方式。以“民法总论”课程为例,在遵循人、权利、法律行为为核心的基本知识体系下,还需要补充讲授物权编(如第235条、第236条)以及合同编(第979条、第985条)的重要请求权规范。这样可以使抽象的总论知识具象化,降低初学者进入庞大民法体系的难度。
其次,《民法典》构建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具有开放性,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交叉关联,民法教育不应局限于《民法典》本身,需要不断更新理念,在专业教育中培养学生融会贯通的能力,强化中国民法学的体系化与科学性。例如,物权编中关于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则,涉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诸多公法规则,只有立足于中国社会现实,探索规范背后的原理,才能有效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为此,民法教学应以《民法典》规则为基础,立足于国家人才需求大局,对相关土地法制进行全景概览介绍,讲清楚《民法典》与其他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之间的关系,使学生在该知识领域有体系化的视野。再如,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应用于法治实践,产生数据产权属性、数据确权、权益配置等新型法律问题。民法教学应引导学生思考数字社会中的新型民法问题,使其感受到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互补关系以及民法对社会的调适能力,从而培养能及时、准确回应数字时代需求的复合型法治人才。
最后,民法教学还应认真对待不同层次的法源。《民法典》颁布之后关于各编适用的司法解释陆续颁布,《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均是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容。在民法教学中,教师需引导学生认识并思考规则之间以及法律价值之间的实然关系与应然关系,将包括《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等在内的民法知识体系化。为此,仍需诉诸符合科学架构的法律解释学与法律方法。法源的范围,除了法典条文、司法解释、习惯法、判例外,还包括学说。当然,对于初学者而言,在《民法典》相关规则形成稳定通说之前,面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步仍然是引导其阅读经典教科书建构起基本的民法概念和结构体系,之后再对比各种观点,进而思辨其正当性,从而深化对民法学理的认识。
(三)打造多元开放教材体系
民法教育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使教材内容与授课内容相适配。《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通过抓好核心教材、编好主干教材、开发新形态教材等,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材体系。未来围绕民法及其基本原理,进一步打造多样化、系统性、开放式的教材体系,甚为必要。
第一,民法教材体例的科学性。《民法典》施行后,教科书固然更应当以阐释《民法典》制度内涵为重要内容,但《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解决了民事法治领域中的所有问题,仍有许多问题需要不断解释、补充、细化,并且《民法典》体系本身具有开放性。为此,民法教科书的编写并不存在唯一的模式,可以体现出前瞻性。基尔希曼曾言“法学的终极目的无非是寻找到自然法的真实法则”,若法学只关注实证法,“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一国民法典的体例安排,常与法律传统、立法过程中的偶然性事件等相关。“以法学教育为主要(或次要)目标的教科书,作者若抛开法典体系的羁绊,提出自己的体系观点,能让学习者从不同的角度去观照民法,而不至于如瞎子摸象,以偏概全,学习者也能收比较对比之效。”民法教材的多元性也可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例如,德国民法学家所著民法总论教材通常遵循《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按照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消灭时效的顺序展开,但布洛克斯所著《德国民法总论》直接将法律行为置于引言之后,突出法律行为在民法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由于法律行为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从而便于学生理解入门。再比如,梅迪库斯以其在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开设的请求权基础课程为本所著的《民法》,在德国被学生奉为“圣经”,对于克服依法典体例展开教学的弊端、帮助高年级学生融汇贯通所学习过的知识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民法教科书面向对象的针对性。撰写教科书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首先需要明确的即是其读者定位。法学本科教材应注重基础性、简明性、体系性,让初学民法的同学能够掌握民法的基础概念和体系,把知识的传递和思维的训练高度结合,打下扎实的民法基础。例如,在德国强手如林的民法学者所编著的教材中,布洛克斯所著《德国民法总论》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就在于其简洁、朴素的语言,开创了新的教科书文化。此外,尽管在特定问题的学说理论认识方面,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教材作为学生的入门工具,其编写应尽可能全面展现通说。法学教材还应注重基本知识和法律信仰的培育,兼顾传教和育人。国家“马工程”教材在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民法课堂教学课时有限的条件下,为了实现民法学课程内容的扩容、增效,有必要尊重教师在教学安排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即探索在“马工程”教材的基础上,建设具有学校或团队特色的教材体系,打造具有个性化的辅助教材,供法科生泛读、研读,拓展、完善民法知识体系,启发更深的民法理论未来和对裁判实践的有效指导。
研究生使用的教材,可以是介于教材和专著之间,便于研究生进行针对性的学习。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近年来不断扩大,但专门的教材仍较为缺乏。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于1996年开始试点,2006年开始正式招生。在此过程中,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多参照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未作有效区分,难以实现因材施教,导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同质化现象严重,难以回应法治实践对人才的多样性需求。暂且不论法学教育中,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区分的实质性与必要性问题,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既然设置了法律硕士学位,那么法律硕士的培养就应当有其特色,主要体现在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方面。鉴于此,法律硕士民法教材的编写,应当兼顾法律硕士多非法学本科背景,注重民法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和民法规范适用的实务性,增加案例分析研究以及法律实务中的前沿问题分析。
第三,高质量民法案例教学教材的体系性。如上文所言,案例教学对于提升民法教育质量极为重要,而推进案例教学,则需要辅之以案例教学教材。教材是实现案例教学的重要媒介,更是形成体系化案例教学的重要载体。只有将判决研究作为基础,民法教科书也才能不断推陈出新。近年来已有德国案例研习课教材译介到国内,中国学者也开始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结合中国本土案例撰写案例练习书,对于提升中国民法教育质量极具意义。目前多数教科书呈现理论叙述多、案例素材少,或者案例素材虽多,但知识点碎片化、缺乏系统性,评点深度不足、浅尝辄止的特点。案例分析教学不仅仅是某项法律规范的简单适用,而是旨在实现学生对民法理论和民法典条文的体系运用。为此,提升学生对民法规则的逻辑推理能力,仍需要佐以相应的优秀案例教学教材,将民法理论、民法规范以及本土民法实务有机结合,强调法教义阐释的逻辑性、体系性和方法论。
民法案例研究具有引导法学教育的功能,故其教材的编写,应注重以下方面。一是案例选取的典型性,即选取具有民法教学意义的案例,能够有效阐释法律规则的内涵与适用,能够将民法知识体系有效串联起来,让学生透过案例了解相关民法制度的全貌或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二是案例选取的疑难性,即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思路存在争论,从而引导学生对各种解决方案的优劣进行论证,找出最具有说服力和妥当性的法律适用结果,训练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与推理论证能力。三是案例选取应兼顾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法律适用的过程(涵摄)是将案件事实(S)归入某一法律规范(T)构成要件之下,从而得出法律效果(R)的判断过程。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后确定下来的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是法院据以作出裁判的基础。如何处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法学教育往往注重对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的分析,却欠缺对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的分析,但法律实务中,案件事实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这也是为什么法科毕业生处理实务案件时会感觉千头万绪、不知如何下手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国法学家舍尔哈默指出,“事实处理并无任何经科学验证的方法,有的只是淳朴的法律手艺”;这一手艺的核心则是以请求权基础思维引导案件事实的裁剪与认定,它也是德国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察重点。因此,案例分析教材不应将规范与事实割裂开来,而是对事实问题有所兼顾,将形式逻辑与法律解释方法有效结合,完整呈现法律适用的方法,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四)拓展民法教育社会面向
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学识的人,还在于培养具有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的人。法学学习需要以较为成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为基础。对于法科生而言,要准确理解民法规则的内涵和运行,需要观察中国社会中私权保护和救济现状。“法律不外乎人情”,尽管诸多民法规则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经验,但私权是真正的行动的产物,如果这种经验没有与民族、地域和时代的特殊性相结合,其效果将大打折扣。为此,有必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开展中国法治的田野调查。
这与上文强调的法教义学研习方法并不冲突,二者可以相互印证。一方面,法教义学并非法逻辑学,并非以演绎推理为唯一方法(它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中只是一种很不重要的方法)。价值判断本身即为法教义学的重要内容,其需要法律解释者对法律之外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层面有广泛认识。这凸显出学习田野调查方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尽管法学界存在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但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引导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向主动运用知识进而发现知识,是毋庸置疑的。社科民法学带给学界的不只是知识上的“震惊”或对学科的自我省察,还包括推动民法学的想象力、拓展民法学的主题、增强民法学的深度和广度等好处。尽管借鉴自国外的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育也属于实践课程,但其只是对个别特定问题的社会实践,田野调查则可使学生对法律在中国现实社会中的运作有整体的观察和思考能力。
在法学教育中引入田野调查是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客观要求。知识体系的意义,不仅在于解释以往知道的东西,它还帮助民法学界对“新”的生活现象,即民法体系之外的现象有了观察和思考的能力。笔者所在团队以《民法典》宣讲为依托,在以田野调查促进法学实践教育方面,开展了大量有益探索,已经形成具有可持续性的系列经验和教研成果。我们发现,田野调查可以将民法理性与实践经验紧密联系起来,并因这种联系而形成知识体系。该知识体系又因为丰富的生活经验而具备深厚的社会基础,从而有进一步用逻辑将其构建为体系的必要。
在当前形势下,法学教育引入田野调查也是回应现代复杂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实务型法治人才培养的职业目标不限于司法机关,随着行业法治化,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去处除了司法机关之外,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基层社区甚至各类企业也是其重要的就业去向。田野调查的方法有助于法学教育从话语控制模式向双向平行对话模式转变、从知识的先验建构到知识的经验实证转变。田野调查这种“在场”式的教育,通过揭示民法最具市场经济与烟火气息的生活面向,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有助于培养学生认同现代法治观念,提升其知识整合能力,实现从法律人到法治人的转变。在本科课程设置层面,可以将其安排为修完基础课程之后的高年级选修课。
结语
改革开放后,中国民法教育得到长足发展,法学教育者不断尝试将新的理念与方法引入民法教学,成效逐渐彰显。在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背景下,民法教育应不断进行方法的反省与自我认知,主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兼顾民法知识的本土性与继承性,增强中国民法学的科学性;在处理好法学理论教学的同时强调民法思维和法学方法的训练,建立体系化的理论学习、系统化的逻辑训练和针对性的实证调研相结合的中国特色民法教育模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应用法律乃至创造法律的能力,为人类法治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编辑审核:孙聪聪 申江华 胡北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