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许中缘、肖佳欣、夏沁,中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权制度的体系重构”(编号:25FFXB077)。
本文原载于《中国农村经济》2026年第9期,注释已略,如需援引,请核对期刊原文。本文仅限学术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马太超。
摘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当前,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资源配置不充分的困境,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分配的不平等。本文在分析单一分配制度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三次分配体系。研究发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市场性、国家性、社会性与分配制度性质相通,但彻底破解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需构建以初次分配为基础、以再分配为保障、以第三次分配为补充的三次分配体系。进一步分析发现,可通过多元配置产权交易要素、综合配置产权保障手段、精准配置产权留存收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体而言,对于初次分配,应基于对集体土地要素和农民生产要素的多元配置,确立集体土地权益的多维实现制度,完善农民生产权益的多重提升制度;对于再分配,应根据对政府的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的综合配置,构建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协调性管理与服务制度,优化以公共效益为导向的统筹性保障与服务制度;对于第三次分配,应立足对弱势群体的精准识别和对乡风文明的精准回应,建立社会资本的有效衔接制度,健全留存收益的合理使用制度。最终,将上述制度落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规范层面,能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系统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次分配体系;分配制度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并明确要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均作出专门部署,并在“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一章明确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是联结农民与集体的纽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兼具确权盘活与市场适配功能,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模糊、管理僵化,大大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为此,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部署,全国各地以清产核资、组织构建、成员确认、股权量化等为主要内容,逐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截至2022年2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作出要求。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式进入深化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在于,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相对公平的收益分配机制,规范组织运行管理,保障组织成员权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实现乡村共同富裕。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度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然而,现阶段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资源配置不充分的现实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产权交易要素单一。多数地区农村面临优质经营性财产匮乏以及产业形态同质化程度高并依赖物业租赁的问题,难以形成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受此影响,2023年分红村占比较低,且多集中于东部地区,形成了农村集体经济难壮大和农民财产权益难保障的“两难”困境。其二,产权保障手段失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体现了国家对农村社会治理的制度安排,但是,因政府的指导、服务、监督制度尚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决策自主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足,难以通过开展市场交易获得发展。而且,中国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政策支持实现发展的情况比较普遍,部分村庄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单向度、短期性的“输血式”服务无法实现集体经济的自我强化功能,农村地区收入差距问题依旧突出。其三,产权收益共享不足。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增收共富的影响具有滞后效应,不仅农村地区的弱相对贫困程度高于城镇,农村内部弱势群体的获益空间也较为有限。
分配制度作为资源配置的系统整合机制,能够通过设定市场、政府与社会三方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中的权责和规则,引导各类生产要素的流向。分配制度的结构失衡与运行失当,将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充分。作为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制度安排,分配制度对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从当前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产权交易要素单一、产权保障手段失衡与产权收益共享不足三类核心问题,实质上分别源于初次分配的市场机制、再分配的政府调节、第三次分配的社会互助三个维度上的分配不平等。具体而言,在产权交易环节,城乡二元结构导致要素流转不畅,制约了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与公平竞争;在产权保障环节,不同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差异显著,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再分配资源的起点不一;在产权收益共享环节,村庄集体行动能力对缩小内部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公益性与互助性分配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因此,可以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困境的深层次制度原因就在于分配的“不平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要求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然而,现有研究未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视域内的分配制度给予足够关注。学者围绕分配制度开展的研究多局限于理论探讨和宏观分析,以明晰其对共同富裕的贡献,对其在农村的具体应用则关注不足。而围绕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的研究,多数从宏观层面针对改革的发展历程进行探索,如清产核资、成员认定、折股量化和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部分学者虽关注了分配制度的重要性,但也只是对农村集体财产的股份合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进行研究,缺乏对分配制度的体系化研究。
在农村发展进程中,不同的分配制度呈现明显的体系化特征和协同效应,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指引。本文将在剖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分配制度理论内在关联的基础上,构建三次分配体系,以有效应对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进程中的资源配置不充分困境。此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关键环节,涉及法律法规的综合适用。本文将以三次分配体系为线索,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适用的体系化。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单一分配制度走向三次分配体系,对分配制度的理论内涵进行拓展,构建适应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求的协同分配框架;二是将三次分配体系运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域,既丰富三次分配体系的应用场景,也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新的分析视角;三是立足三次分配体系的协同逻辑,系统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对策,实现法律法规的有机整合。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单一分配制度走向三次分配体系
中国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融合了私法层面的市场化私权功能以及公法层面的治理功能和生存保障功能,同时受制于经济体制、国家政策和乡土关系,因而兼具市场性、国家性与社会性。分配制度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三个维度的作用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在性质相通。
(一)从单一分配制度走向三次分配体系的必要性
1.以分配制度理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分配制度理论在市场性、国家性、社会性三个维度上内在契合。一是二者均具有市场性,都以产权明晰为基础。二者都通过明确的产权归属来确保生产要素所有者能够获得相应报酬,从而使市场竞争得以有效开展。二是都以资源配置为关键。初次分配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亦通过破除制度障碍、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土地、劳动力等要素高效配置。三是都以效率与激励为动力。初次分配遵循多劳多得、多投资多得原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则融合股份制特点,创新分红方式,使成员收入实现增长。其次,二者均具有国家性。再分配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政策工具解决分配失衡问题,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国家治理价值契合。一方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调整产权结构如规定公积公益金等措施,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拓展其发展空间;另一方面,集体经济发展呈“群雁效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拓宽薄弱村发展路径,缩小村域间发展差距,为城乡融合提供制度供给。最后,二者均具有社会性。鉴于国家财政和市场机制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上的局限性,提升农村公共品的自我供给能力至关重要。从作用主体来看,第三次分配依托社会力量促进资源共享;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化乡村共同体意识,还注重发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反哺作用。从作用机制来看,第三次分配依靠慈善力量补充社会保障;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公积公益金,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从而为农民提供多层次保障。
2.以单一分配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局限性。分配制度应是相互融合、功能协同的有机体系,需从三次分配体系的视角进行系统性谋划。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经济效率、国家治理和社会公平等多个维度,仅靠任何一种分配机制难以系统破解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困境。首先,初次分配依托市场机制,强调效率优先,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但市场并非万能,主体地位不平等、要素流动性差等问题都会制约资源配置。因此,初次分配需要政府构建安全平等的制度环境,弥补市场失灵,形成更公平的分配秩序。其次,再分配依靠政策工具,但当下中国再分配工具的调节力度和精准度仍显不足。尽管政府不断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向农村地区倾斜资源,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低收入群体仍然散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再分配难以有效抑制初次分配的不平等,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与执行过程之间的断裂以及财政资源的空间错配——当转移支付未能精准抵达低收入地区时,区域间收入差距将被进一步固化。最后,第三次分配以慈善为核心,依靠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进行自愿分配,但当前中国的慈善参与氛围尚不浓厚,且其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极低。数据显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占比分别为82.68%、17.18%、0.14%,第三次分配只能作为补充性“温柔之手”,调节收入差距不宜过度依赖第三次分配。
3.以三次分配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三次分配体系是指在保持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各自制度逻辑的基础上,推动三者协同配合的一体化制度安排。该体系旨在实现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功能衔接与结构优化,是对三类分配机制的系统整合与制度创新。三次分配体系通过统筹市场、政府、社会三方力量,促使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分别承担激励功能、矫正功能和补充功能并协同运行,既能克服单一分配制度的不足,又能实现制度效果的叠加与放大。在该体系中,初次分配发挥基础性作用,占比最大、影响最深,是主导机制;再分配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是重要手段;第三次分配则在前两次分配的基础上发挥作用,需政府引导社会主体以慈善公益等方式实现,是有益补充。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视角来看,初次分配是基础,凭借市场作用奠定效率根基,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初始环节;再分配是保障,依靠政府调控弥补市场失灵,从而维护资源配置过程的公平性;第三次分配是补充,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发展,从而提升资源配置结果的普惠性。三者协同,构成资源配置从来源、过程到结果的完整链条,最终实现利益的合理配置,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持续稳定的制度支持。
(二)以三次分配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
1.初次分配在三次分配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初次分配的核心在于推动要素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这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所在。在初次分配中,市场根据供需状况决定资源价格,并按个人提供资源的能力分配报酬。在此基础上,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交易费用的节约可视作非生产性要素对财富创造的贡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就在于通过优化制度体系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要素资源的有效配置,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经验表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农民收入的显著提升,均与激活要素流动和放宽政策限制密切相关。非粮农业的推进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壮大等,均得益于农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配置的多元化。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初次分配的基础性地位,破除城乡要素流动壁垒,激发农村内源发展动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规模化发展。
2.再分配在三次分配体系中承担保障功能。政府与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政府的经济职能发挥需借助市场来调节,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也离不开政府的调控。初次分配中市场的自发作用容易导致要素配置低效与收益分配不公,会进一步加剧城乡差距。政府通过再分配机制发挥杠杆作用,既可纠正初次分配偏差,也能引导第三次分配,从而促进城乡协同发展。政府再分配手段主要围绕“收”和“支”展开,包括税收等监管措施和财政补贴、公共服务等服务措施。政府为薄弱村提供发展启动资金或项目支持,能够有效调节分配结构,解决城乡公共服务与发展机会的不平等问题。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发挥再分配的保障性功能,优化政府对农村农民的政策支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3.第三次分配在三次分配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初次分配由市场机制主导;再分配依托政府职能调节;第三次分配则依靠社会力量,强调借助慈善捐赠、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机制实现对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再配置。第三次分配聚焦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保障领域,致力于解决前两次分配无法覆盖的“剩余不平等”问题。例如,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定向支持农村公益、投资乡村民生项目或设立专项发展基金等方式,为农村提供市场与政府作用覆盖范围之外的补充性资源,从而提升农村社会福利与抗风险能力。这一分配方式被形象地称作“托起社会的第三只手”,可有效应对“市场不为”且“政府不能”的问题。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补充性作用,确保广大农民共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成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共享式发展。
(三)三次分配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逻辑
1.立足初次分配的市场逻辑,多元配置产权交易要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财产进入市场提供了组织载体;同时,借助股权量化与股份分红等机制,超越传统“三权”分置中土地要素的单一配置逻辑,实现了对农村资源、资金、资产的系统整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整合优势,统筹各类农村要素资源,实现产权交易要素的多元配置。一方面,土地是决定农村福利状况的重要因素。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一定不完善之处,土地收益权能并不完整,土地使用权流转受限。《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土地要素的有效流转提供了基本保障,但在如何充分流转方面的相关规定仍需完善。同时,承包地、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在实践中面临资源不足问题。而“四荒”地和其他经营性财产存在利用不足问题,以未利用地补充供给“三块地”值得探讨。另一方面,为调动农民个体通过技术、资金等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实现要素的全面配置,弥补此前产权制度的不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以经营性财产为主的各类农村财产进行了产权明晰和股份量化。随着集体经济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且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日益加强,加之“小农户”不断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度融入“大市场”,在保障农民权益、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的前提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媒介,多元配置农村的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要素,增强农村经济的产业融合度和要素整合度,成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突破口。
2.立足再分配的治理逻辑,综合配置产权保障手段。现代社会的再分配应基于权利逻辑,遵循人人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则,通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来促进社会公平。当前,社会公正分配仍具有较大的制度塑造潜力,政府也具备广阔的作为空间。政府应着力清除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障碍,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方式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增强公共保障能力,从而弥补市场失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这为政府运用再分配手段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指引。在农村发展视域下,“集体所有”制度衍生了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的农村集体财产利益,以及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农民个体财产利益。对此,一方面,政府应完善指导、监督、服务机制,通过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决策和财产管理自主权的前提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优化财政补贴机制,借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与效率,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水平,从而既提升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又充实农民个体财产权益,既做大农村集体“蛋糕”,又分好农民个人“蛋糕”。
3.立足第三次分配的公益逻辑,精准配置产权留存收益。与初次分配依托市场进行资源交换、再分配借助国家权力进行总量调节不同,第三次分配是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自发性资源配置活动。凡在市场与国家之外,由不特定主体基于互助、共享等特征开展的资源配置活动,均属于第三次分配范畴,包括公益慈善、关系分配和分享经济等形式。关系分配是基于关系型情感的自愿性转让行为,指向家庭、社区等对成员的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区域性的社会性经济组织,其组织属性不同于政府职能部门,其对内部成员实施的利益分配符合“关系分配”的类型特征,因而具备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资格。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这为外部社会资源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入农村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制度安排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公益金之后再进行股份分红。该公积公益金的使用应当涵盖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定向支持。本文所称“留存收益”特指这部分在股份分红前先行留存的资金,即公积公益金。这部分资金不仅是集体积累的物质基础,也是组织参与第三次分配、实现内部帮扶的核心来源。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公积公益金不仅可从集体收益中提取,也可来源于社会捐赠。这一制度设计有效回应了实践中因社会主体对农村实情缺乏了解而导致的帮扶有效性不足的挑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扎根基层的组织优势,能够通过公积公益金精准衔接社会资本,并推动利益资源的精准配置。实践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五星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公益金作为公益事业经费,江苏省常熟市下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社会捐赠构建强村富民基金,均为典型案例。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构建以三次分配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分析框架,具体如图1所示。下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加以论证。

图1 三次分配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分析框架
三、三次分配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构建
以三次分配体系构建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从以下方面推进:初次分配重在破除要素流动壁垒,推动产权交易要素的多元配置;再分配着力协调政府的服务与监管职能,实现产权保障手段的综合配置;第三次分配聚焦社会公益的实际成效,促进产权留存收益的精准配置。三大机制协同发力,能够使农村生产要素的交易功能、政府的服务与监管职能以及社会公益的增益效能得到全方位提升,切实促进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共同增长。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载体作用,由其作为市场竞争参与主体、政府职能承接主体、社会公益对接主体,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系统支撑。
(一)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初次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清产核资、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进行股权量化等措施,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经营的基本路径。在“政经分离”的基础上,当前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对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和农民各类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
1.农村土地资源要素的多元配置。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来看,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经营性财产较少、资源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占比较高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利用各类资源发展产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着力提升村集体财产运营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提高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进一步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的本质就是以土地产权配置为基础的剩余产权合理安排。然而,中国土地制度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国有土地权能完整,而集体土地权能受限,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不高。这不仅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受损,也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对土地进行市场化融资和经营。
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是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新阶段的重要任务,要求构建以市场为基础的土地管理机制,从而推动土地权利现代化和土地权力规制现代化,兼顾培育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在此基础上,应分步骤实现农村土地要素的多元配置。其一,深化可交易土地权益的要素化配置。一方面,在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完善产权交易平台以保障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另一方面,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规范,如通过扩大可入市地块范围、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高改革成效和地方积极性。其二,推进对农村“三块地”与未利用地的复合利用。在农村“三块地”中,承包地保障农民生存与粮食安全,宅基地维系农民安居与社会稳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则是盘活农村财产、促进乡村振兴的发展引擎。当前,农村“三块地”资源日趋紧张,而部分资源仍存在利用不充分现象。根据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2023年的统计数据,全国农村未承包到户的林地、草地和养殖水面面积占比分别达37.5%、27.2%和74.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四荒”地使用权656.6万亩,交易金额达66.6亿元,相当于当年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收入的20.5%,反映了未利用资源的盘活潜力。为此,应当通过科学规划,有序推动未利用地向农用地、建设用地依法转换与复合利用,以落实耕地红线目标、保障建设用地供给,同时提升农村经营性财产的价值,发展“农业+”新业态。实践中,河南省济源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租赁、承包或参股等方式合理利用集体山林、土地、水面、“四荒”地等资源,依法通过收取租金和承包费、入股分红、自主经营等途径获取收入,有效拓展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来源。
2.农民各类生产要素的多元配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经营方式的变革,也是乡村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这一改革推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并借鉴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构建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运行机制,最终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化运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助股份合作,鼓励农民将土地经营权、集体财产的份额收益权以及自身的财产等流转或入股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而统一开展市场活动,使农民能参与集体收益的创造和分享;同时,创造非农就业,使农民凭借劳动、技能等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经营,获得“租金+薪金+股金”三重收入。
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股权配置实现对农村居民的土地、资本、劳动等要素的多元配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前的改革实践中,部分村庄已探索设置人口股、土地股、资金股、农龄股、劳龄股、贡献股等多种股份名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条将量化对象明确为“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而非财产本身。据此,改革前已量化的各类“财产份额”需依法转换为“收益权份额”,两者的衔接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人口股分红与土地、资金等要素入股分红不同,人口股依据集体成员的身份平均量化,土地股、资金股等是成员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入股并根据所占比例进行量化。其次,按劳分配是集体经济收益在初次分配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通过工资等形式体现,不可设置为劳龄股、农龄股,但可设置为贡献股。以贵州省贵阳市为例,息烽县田兴村对参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开展的肉鸡养殖活动的农户予以化肥和现金奖励;白云区小山村以集体经济收益的10%~15%对负责人进行额外分红奖励;开阳县清江村、毛家院村根据集体经济收益数额对负责人予以梯度分红激励。这些村所设置的多元贡献股,均极大地激发了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最后,扶持股属于对特定弱势群体的帮扶,劳龄股、农龄股的实质是对老年弱势群体的帮扶。此类帮扶性股份应体现在剩余可分配收益按股分红之前的服务和福利环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需要从公积公益金中列支,并不适合采用按股分红方式,故可归入第三次分配范畴。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再分配方案
政府再分配是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统筹运用各类税收政策,通过完善涉农税制以促进集体经济规范发展,同时落实减免退等税收优惠举措以降低集体经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财政激励和公共服务效能,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支持力度,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乡村改革、特色产业发展与民生保障工作。
1.集体经济效益提升下产权保障手段的综合配置。解决城乡间和区域间农村发展不平衡问题,关键在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而这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和集体产业经营收益。其一,在保障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方面,政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进行调控是主要措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管理作出了规定。然而,该调节金不仅法律性质不明,计征基数不确定,且由于缺乏统一性规定,地区间征收比例差异大,难以实现区域平衡。对此,有观点建议采取税收政策,如通过征收入市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优化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从而与产业经营的税收体系相协调。其二,在保障集体产业经营收益方面,《民法典》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经济组织地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产业经营时,既应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也应履行纳税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物业出租为主,要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多种税费,负担较重,故应在明确税收调节的基础上,考虑其经济与社会双重属性,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此外,为保障改革工作有序进行,政府还需完善服务与指导制度。实践中,贵阳市开阳县推出了由县级领导干部、部门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共同构成的“三级四方面”包保制度,天津市滨海新区推出了区领导干部包片、区农委领导干部包街镇、各街镇处级领导干部包村包片的“三级包保”工作机制,这些机制均加强了政府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和监督。
2.集体公共效益提升下产权保障手段的综合配置。再分配是改善收入不平等、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重要手段。低收入群体通常具有更高的再分配偏好,其福利状况应得到更多关注。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居民作为典型的低收入群体,其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具体而言,其一,作为传统的帮扶方式,农村帮扶资金在作用方式、投入力度及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减贫效果有时并不明显。对此,需借鉴开发式帮扶经验,通过提高农户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帮助其实现劳动脱贫致富。实践中,贵阳市开阳县十字村、花溪区龙井村优先为弱势群体及其家属提供就业机会,有效带动了劳动者增收。其二,虽然国家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解决了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村组道路、乡村水利等民生性公共物品仍然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承担,且相关支出多来自公积公益金。根据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的统计,2023年村均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为13.5万元,村均公共服务支出为6.7万元。此外,一些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村庄,如用集体收益为村民提供免费医疗等待遇的江苏省华西村等,得以避免了农民在改革中发生两极分化现象。因此,应推动政府补贴与公积公益金相衔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其三,除基础保障外,政府还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兜底集体经济发展。尽管资金投入在短期内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但难以从根本上提升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而且长此以往可能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空壳化”。对此,现行财政政策对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提出了要求,即转变直接补贴方式,借助市场机制提高公共福利效率。在实践中,河北省馆陶县、山西省襄垣县、贵州省清镇市等地均以项目支持发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以清镇市为例,该市提供肉鸡养殖项目和旱改水工程的专项资金,其下辖的上水村和犀牛村则通过政府支持资金与村民入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上述项目,成功拓宽了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路径。由此可见,财政转移支付的市场化转向能够提升再分配效益,应成为重要的政策优化方向。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三次分配方案
社会捐赠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但社会主体因信息不对称往往难以精准把握乡村贫困群体的需求。对此,可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社会公益的优势,借助公积公益金统筹成员分红与公共服务供给。一方面,利用公积公益金提供养老、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倾斜帮助弱势群体;另一方面,探索“积分制分红”等方式,将收益分配与农民参与民主治理、志愿服务等行为挂钩,对符合要求的特定群体予以奖励,从而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确权分红”迈向“共享共治”,促进集体经济与社会公益的可持续协同。
1.精准识别弱势群体帮扶需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通过股权量化实现成员的收益分配权。该权利应基于成员身份并以“人口股”为主要依据。若在收益分配中过度倾斜特殊股份,易导致新的不公平问题,建议将特殊股份纳入公积公益金统一管理,在增强帮扶精准性的同时,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公积金主要用于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债务、弥补经营亏损和扩大再生产;公益金侧重于代缴医保、设奖助学金、开老年食堂等普惠性服务开支,能够为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提供资金支持,是第三次分配的具体来源。为进一步增强帮扶的针对性,可探索设置扶持股、养老股等特定股份,将帮扶低收入成员的目标融入公积公益金制度,从而在政府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拓展民生补贴渠道。在改革探索阶段,各地积累了丰富经验,如湖南省常宁市、河北省馆陶县等地设置扶贫股,重庆市设置福利股,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还将扶贫股具体化为养老补助金、大病补贴等,均切实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精准响应乡风文明建设需求。实践中,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采用“积分制”对村民参与公益劳动、维护环境卫生、遵守村规民约等集体事务的行为进行量化评价,并对表现突出的村民予以奖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承担第三次分配功能的主体资格,而“积分制分红”机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推行,旨在提升特定群体的福利水平,因而本文将此纳入第三次分配范畴进行分析。“治理积分分红”机制将村民行为规范与激励体系相融合,实现了乡风文明建设与农民利益共享的有机结合,已成为当前农村集体分配收益的一种重要形式。具体而言,湖南省油溪桥村创新村级事务管理积分制,村民参与集体事务可获得积分,并凭积分参与集体收益分红。此制度逐渐得到推广,如贵阳市开阳县高寨村依据村规民约制定积分评价标准,细化奖励资格;息烽县养龙司镇则推出“六个农民”积分制度,从感恩、守法等六个维度对村民实施正向激励。在积分奖励的资金来源方面,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的可分配收益中列支,如浙江省平湖市的相关实践;二是直接从公积公益金中支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的相关做法。有学者认为,可以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的收益中安排积分奖励,但应控制其比例。然而,需要明确,集体收益分配应以成员权(人口股)为基础,治理积分激励是对乡风文明建设需求的响应,不应动摇基于成员权的基本收益分配权。
四、三次分配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构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又是深嵌于乡土社会“关系本位”网络中的关键节点。在三次分配体系的构建与运行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着重要的载体作用。从法律地位来看,《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使其得以行使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财产和服务成员的双重职能,为其开展市场经营和利益配置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实践基础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股权量化,赋予农民“股东”的身份,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通过“股权”实现管理和分配。从改革成效来看,自2021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全国基本确立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格局。由此,三次分配体系应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实际嵌入具体制度,并以《民法典》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基本法律依据,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从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路径。
(一)初次分配制度的具体构建
农村土地资源的多元配置解决了“地”的问题,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资本;农民各类生产要素的多元配置解决了“人”的问题,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主体。权利配置对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决定性影响,将直接形塑初次分配格局,因此,需要从权利层面落实农村产权交易要素的多元配置。
1.确立集体土地权益的多维实现制度。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统筹配置的本质是赋予集体土地完整的财产权能,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借助市场机制实现集体土地资源高效配置,从而为集体经济注入活力。根据《民法典》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盘活利用土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保障已入市资源的有效交易。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为中心的土地规模经营是重要内容。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借助跨区域、多层级的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推进农业用地的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另一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既是集体获取土地收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竞争的关键环节。这要求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和入市方式多样化。具体而言,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应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实现“同地同权”。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应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入市方式,如出让、抵押等,用途包括工商业经营和商品住宅开发,不宜设置额外限制。同时,为落实集体所有权,可以推广“租赁”入市。其二,保障未利用资源的有效利用。首先,推动宅基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双向转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在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且优先满足本集体内部宅基地需求后,可依据规划通过整治、复垦等方式,将节余指标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从而打通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通道,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体系整合。反之,若宅基地存量不足,亦应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向宅基地转换。其次,推进未利用地的市场化配置和生态价值实现。例如,在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推动“四荒”地向农用地、建设用地合理转化,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休闲等项目。
2.完善农民生产权益的多重提升制度。其一,提高农民的劳动收益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而按劳分配应当通过工资等劳动报酬来体现。对此,本文认为,应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多样化经营,从而扩大农民的就业和创业机会,拓展农民获取劳动收益的渠道。其二,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应允许农民以出租、入股等方式,将其闲置的农用地和农房用于土地规模经营、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在此基础上,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保障农民对土地经营权、受“地随房走”影响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权,并允许相关权利的对外转让;而为兼顾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体的利益,可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受让权。其三,落实农民的股份收益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头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获得激励提供了依据,并在第四十条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的股份收益权。有学者认为,集体经营性财产的股权配置应依据成员贡献进行差异化设计;亦有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分红只涉及人口股的平均分配。对此,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领办企业”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让股份合作的载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企业或农民合作社法人等身份存在。在此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出资份额获得的收益,应按照“人口股”量化分红;所设立法人的其余收益,则应按照农民的土地、财产、劳动等要素的相应份额进行分配,即按照“土地股”“资金股”“贡献股”量化分红,以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关于表彰和奖励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规定。实践中已存在有关具体做法,例如,江苏省规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业公司形式统一经营集体财产;贵阳市推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并主导其发展的“1+1”模式。
(二)再分配制度的具体构建
1.构建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协调性管理与服务制度。其一,结合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政府的监管与服务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对政府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可依这一规定进行如下完善:首先,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决策自主权,并完善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制度。对此,可借鉴贵阳市、天津市等地的特色“包保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进行指导和监督。其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自主权,并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例如,改革现行的“村财乡管”体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进行财产管理,由政府对其“三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最后,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选拔自主权,并优化政府的人才培育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对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大贡献的人才进行激励;同时,政府可以定期举办人才培训,提高农村发展的人才引领水平。
其二,针对集体生产收益,构建系统性税收调节机制。首先,分环节对集体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征税。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应当以权利的归属与增值收益的来源为标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的增值收益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享有,转让环节的增值收益则由政府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享。具体而言,转让环节包括入市与再转让两部分:入市环节因无法确定土地增值额而难以适用土地增值税政策,故可适用所得税政策,对入市所得予以调节;再转让环节因土地增值额已明确,故可依据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征收土地增值税,必要时还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而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其次,对集体产业经营收益进行征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其产业经营行为具有营利性质,所得收益具有可税性,可由所得税进行调节。需明确的是,由于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与土地要素相关的税种通常并入地方税,故产业经营收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征税,而入市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可加设“入市所得税”税种。同时,应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经营收益予以税收优惠。最后,协调土地征收环节的税务。土地增值收益会影响征地进程,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明显高于征地补偿标准时,国家征地成本会提高。因此,需建立差别化的农地非农化流转机制,公益性建设项目沿用征地制度,非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开展。而就土地征收而言,可就市场价格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补偿款等土地征收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形成系统且多元的土地税收体系。
2.优化以公共效益为导向的统筹性保障与服务制度。研究表明,权利被剥夺可能会导致贫困与不平等。因此,再分配应当基于权利配置的逻辑,通过改进公共服务来促进社会公平。面对农村实际需求的多样性,政府应借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集体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此,可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机制,加大对“三农”和民生领域的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国有企业等公有制主体深入开展对口支援、结对帮扶与驻村交流等工作,使其成为不同社会经济主体间横向收入分配的重要实现途径。其次,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财政补贴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通过助农项目和以工代赈,在缓解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资金压力的同时,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再次,应当以资金功能定位为标准,分类管理国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财政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条虽然将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形成的财产界定为经营性财产,但若不加区分地将此规定适用于所有补贴资金,可能导致具有公益属性的专项资金被“先经营、后使用”。对此,应当明确,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可依法纳入经营性财产管理,经营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可用于弱势群体帮扶;而用于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公共服务的资金,则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而非形成可量化分红的经营性财产。最后,完善农村居民能力建设机制,即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就近就业便利、强化就业权益保护、丰富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支持农民增强发展能力、拓展发展机会。
(三)第三次分配制度的具体构建
1.建立社会资本的有效衔接制度。首先,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主体的支持与服务,以实现自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区域性经济组织,是农村各类社会主体中组织化程度最高的主体,对本土村庄情况最为熟悉,调动村庄社会资源作用显著,与个人或临时性组织相比具有对接第三次分配资源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可依托公积公益金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接收并管理来自内部成员、外部主体的捐赠物资,从而确保社会捐赠能够用于急需支持的公益项目或救助对象,提高第三次分配的精准度。其次,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有关慈善信息公开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为村内外部力量参与第三次分配提供清晰指引。2021年,全国社会捐赠总量为1450亿元,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13%。定期公示村内困难群体与公益需求,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明细,增强运作透明度与社会公信力,将有助于吸引社会捐赠并扩大第三次分配规模。最后,还应衔接《慈善法》中有关促进措施的规定,完善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激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进一步优化社会公益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2.健全留存收益的合理使用制度。其一,明确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方式。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统一界定为经营性财产,未能充分尊重捐赠财产的公益属性。对此,应当区分捐赠的具体使用方式: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捐赠可依规纳入经营性财产管理;而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的捐赠,则应直接与公积公益金相衔接,专项用于公益目的,不纳入收益分配范畴。这一分类处理,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的原则,也与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实务要求一致。其次,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须先提取公积公益金。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自身收益的情况,部分地区将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集体收益的30%;部分地区规定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30%;部分地区则不做明确限制,如河北省馆陶县规定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成员或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本文认为,应当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其二,明确公积公益金的使用方式。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本文认为,该“等”宜作广义理解,涵盖公共设施建设与特定群体帮扶等方面。为进一步构建精准化的集体产权留存收益配置方案,可衔接《慈善法》等的实施机制,对特定群体进行针对性资源倾斜,从而提升弱势群体的发展能力。首先,采取多元方式帮扶特定群体。一是将乡风文明建设与激励制度相结合,以提高村民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增强集体认同感、归属感;二是丰富弱势群体的民生补贴方式,通过设置养老股、扶持股等,提高医保、养老、教育等补贴的针对性和覆盖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可依据《慈善法》第三条,对农村弱势群体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三是响应开发式帮扶号召,加强弱势群体能力建设,如通过提供就近就业、强化权益保障、开展技能培训等方式,提升农村居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其次,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加强对留存收益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督与效果评估,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对财务公开制度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推动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让成员能够及时了解公积公益金的使用情况,并确保公积公益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提升。
五、结语
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具有“四梁八柱”意义的基础性改革,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本文的研究表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蕴含的市场性、国家性、社会性,与分配制度理论的基本属性深度契合;当前改革所面临的资源配置不充分困境,深层根源在于分配的结构性不平等。囿于单一分配制度的功能局限,需要构建三次分配体系,以形成破解改革困局的制度合力。
为此,应当构建以初次分配为基础、以再分配为保障、以第三次分配为补充的三次分配体系,充分发挥其在激励增收、稳定保障与均衡调节等方面的协同功能,系统回应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现实难题。在实践路径上,应从三个层面系统推进:其一,立足初次分配的市场逻辑,激活农村土地要素与农民生产要素,推动产权交易要素的多元配置;其二,立足再分配的治理逻辑,协调政府的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实现产权保障手段的综合配置;其三,立足第三次分配的公益逻辑,识别弱势群体的帮扶需求,响应乡风文明的建设需求,确保产权留存收益的精准配置。这一制度合力,将有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迈向规模化、可持续、共享式发展,扎实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在此过程中,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构建农村三次分配体系的核心载体,在《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的基础上,统筹适用《土地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慈善法》等的规定,实现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规范适用的体系化与协同化。具体而言:其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竞争参与主体,依托集体土地权益实现制度和农民生产权益提升制度,构建基础性规范;其二,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政府职能承接主体,依托协调性管理与服务制度和统筹性服务与保障制度,构建保障性规范;其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社会公益对接主体,依托社会资本衔接制度和留存收益使用制度,构建补充性规范。上述三个方面的举措,能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稳定的法治保障和清晰的实施路径。
本文研究的启示在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制度创新与组织建设并重。以三次分配体系整合制度资源,能够释放市场、政府、社会的协同效能;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载相关制度的落地,能够贯通要素配置、保障落实与公益对接等多重功能。由此,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三次分配体系,能够为农业农村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一条坚实可行的深化路径。
原文责任编辑:马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