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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人体组织在私法客体中的定性
2014-09-13 09:57:42 本文共阅读:[]


(发言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婧   摄影:陈丹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491314,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巴黎二大、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全国民商法博士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热点追踪以及家事法等六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婧进行题为“脱离人体组织在私法客体中的定性”的报告。

    张婧博士:首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在这里跟大家进行交流。我的题目是脱离人体组织在私法客体中的定性,我把内容跟大家分享一下。我这篇文章里脱离人体的组织,主要探讨和尸体一样在器官移植产生之前几乎没有太多价值,随着我们医疗水平发展,脱离人体组织在私法客体中的地位由于它上面承载着伦理因素,私法客体中没有明确的定性,现在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而且可以说是珍贵的存在之一,因为现在这种资源很紧缺我们需要把它纳入到私法客体之中,对它进行一个具体的定性,我认为这已经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私法课题。

    像我刚才提到的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我们对于脱离人体的组织,它到底是属于一般的物,还是属于身体,在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是考虑到对于死者和胎儿本身具有特殊性,所以说我这篇文章把脱离人体的组织主要定性主体尚未死亡的情况下研究脱离人体组织的情况。在这里面我说脱离人体组织,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它在我们私法客体当中的硬性的困局,目前来说各国学者,大陆法系也好,英美法系也好,都有研究,统一的意见很少。这里面,我们认为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出发,通过我的一些理论研究之后,我认为把它定性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把它定义为身体,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来说更有利。

    第二部分,探讨身体在私法客体体系中独特的价值,受限于医疗发展,没有受到过多的关注,但是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对于侵害身体的行为都是否定态度,而且有法律制裁。现在各国私法对身体的规范在不断加强,扩大了对于侵害身体的赔偿范围,而且随着身体利用价值的增加,也在做相应的调整,所以我们说传统私法中的身体在现代私法中已经基本上完成了从主体到客体的转变,也就是我提到的身体的客体化。这里面我们国家的立法从最早的《民法通则》到后来04年司法解释到09年侵权责任法,对侵害身体都有相应的规定。04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侵害身体立法相对来说比较零乱,缺乏统一性。04年司法解释对侵害身体的赔偿两部分,一个是财产上,一个是精神利益方面。我们侵权责任法对这个损害进行了一个细化,主要两部分,第一部分当身体受到侵害之后,实际发生的这种治疗和康复需要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很多项。第二部分,因为身体受到侵害,丧失将来的可得收入,这里面可以看到对身体侵害造成的赔偿中有财产的赔偿,对物造成的赔偿不同。我们除了侵害身体的规范之外,由于我们身体还承担着一些公共利益,所以说私法对于身体的这种更优的对待,主要还是体现在法律限制主体对身体的自由支配,也就是说使得身体和组织不会沦为随意买卖的对象。我国现行法对身体和物的规范还是存在不同对待,侵害物之后的损害赔偿在市场上的财产价值,以及侵害身体后的赔偿,侵害后的花费,精神损害,主体对于物的自由支配,私法上采取了不同态度。最后一部分探讨了脱离人体组织具体的评判,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脱离人体的组织,比如说血液,移植的器官,它到底是不是物,可不可以随意买卖,侵害这样的器官应该怎么的赔偿责任,我个人认为这是属于价值判断问题,我们应该进行类型化分析。侵害规范角度来说,如果价值判断的结论需要赔偿伤残等等,这种情况视为身体延伸了,如果认为侵害之后之需要赔偿精神损失或者财产利益损失,应该把它定性为一般物。判断脱体组织是不是物,还要考虑是否支持这个脱体组织被自由交易,可以自由交易也就是支撑它是物的观点。

    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意见认为脱离人体组织之后无法再和身体结合的观点已经过时了,人的身体需要部分在脱离人体之后,通过医生的努力可以和身体再结合,比如说断指再造,皮肤的移植。我们应该根据它侵害人体的完整性,让他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说赔偿非常有利。在这部分里,我得出结论就是认为脱体组织应该是身体的延伸。但是我有一个前提条件,需要给它设定一个条件,并不是说只要脱离人体就可以是身体的延伸,如果要对脱体组织按照身体的延伸进行保护的话,这里面也就是说受到私法上的更优对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而且要同时满足。一个,这个脱体组织要具有活性,而且要具有再植入的可能。第二个条件,主体对于脱体组织没有放弃权利,这两个条件应该同时满足,这个情况下,我们可以视为身体的一部分。这是我文章的主要内容。

    (文字校对:鲁利创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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