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俊英: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想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是前所未有的一个命题,因为它的路径选择有很多探讨的地方,我想从土地股份合作的角度谈一下。
第一,农村土地股份合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回顾一下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所走过的路,看看从中得到什么启示。我们国家建国之前,土地都是私有制,建国以后采取的土地改革,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的土地,形成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不存在所谓的集体经济。到了1953年逐渐开展了互助组,是共同劳动的基础上采取的简单分工,同时少量的生产资料共享,互助组的形式跟我们搞土地股份合作有一个开端和起点,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了初级的农业合作社和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特别是初级的农业合作社、初级社,跟现在谈到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实行按劳分配。到了1956年进行了高级社以及社会主义的改造,所以私营经济基本上没有了,实行了高度集中的国有经济,这时候集体经济形成了相当了规模。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也走上了共同富裕的道路,但是很快被“一大二公”的形式破坏掉了。这是改革之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条路。这样一条路被破坏之后,党和国家开始思考农村集体经济怎么发展,所以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就是建立了家庭承包经营,这个体制在很长时间内解决了农村的生产力,客观的讲,也确实给农村带来了很多弊端。
现在所看到的农村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下,一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非常有素质,带头人水平比较高、能力比较强,所以带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壮大,走上了共同富裕的道路。相当一部分地方的农村基本处于空壳状态,这就形成了两个极端。从这个历史进程可以看出,“一大二公”的公社制或者完全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导致了两极分化的情况。一个是国有经济过于强大,私营经济被压制,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启示,一是完全的私有制是不可能产生集体经济,更谈不上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并不意味着集体经济的成分越高越好,最关键的是农村生产力要得到发展和解放,在发展和解放的过程中,集体经济的成分能够得到快速的发展。
所以有学者提出,我们国家的土地是不是实行私有化或者进行完全的国有化,这两种路径,我觉得可以从历史中寻找到答案。虽然土地私有化可以使农民获得最充分和最坚实的权力,通过市场实现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但是农民在获得土地绝对的所有权的时候,可能缺乏其他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变现的价值高涨之后,或者碰到天灾人祸,他直接把土地进行处置,这样社会会出现两极分化,最终损害社会成员的利益,根本谈不上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相反,完全的国有化似乎可以防止两极分化的状况,但是很有可能又会走回到人民公社的老路上,这个时候历史已经昭示了,虽然集体经济的蛋糕是做得很大,但是能不能算是有效实现呢?我认为也不算,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情况下,现在比较切实可行,同时能够集合两种制度的优越性的一条道路,就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之上,以清产核资本、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基地组织进行合作,是未来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因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农民对土地享有的经营权没有任何变化,会处于对经济的考虑关心自己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又可以通过资本化的运作方式进行整合,所以它也克服了完全私有化的弊端。所以我觉得它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我们进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探讨中非常有必要。
第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理。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现在没有任何权威的概念,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现在有的就是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里面谈到的股份合作,我觉得首先对于什么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是探讨这个问题的逻辑起点。这里面的核心仍然是股份加合作,它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种做法,而不是以股份制为基础吸收合作制,但是它与我们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一定的区别,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面,企业的职工既是股东又是职工,它是以劳动作为合作的一个主要形式,但是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里面,应该是以土地权利为核心,不单纯是资本加劳动,以特定的土地与股份创造的股份合作制,我的理解是可以是劳动,但是不限于劳动,也可以是其他的合作形式,只要是集中了股份制的合股集资、按股分工、独立经营的特征,同时又包括股份制的互利互助利益共享的经济特征就可以了。
第三,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自愿性、民主性,封闭型和收益分红的多样性。社员加入和退出都是自由的,和公司制有明显的差别,如果加入了公司,没有特殊的情况是不能撤资的。投票上不完全按照股份多少进行核定,这也是股份合作制的一个特征,关于封闭性,有学者曾经对土地合作组织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充分合作的发展空间,强调合作组织的开放性,但是我觉得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并不完全等同于资本公司的形态,我们说的市场主体既然有公司的形态,也有其他的形态,你可以选择资本公司的形态,也可以选择股份合作组织的形成,如果你选择的后者,你就应该有别于公司,因为它是一种互助性质的集体内部的组织,所以它的封闭性肯定是存在的,还是比较难以突破的。关于收益分配的多样性,章程可以自由规定,可以采取劳动、土地资本自由分配。
第四,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制度价值。重要的是两点。一是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通过农户的联合与合作,推动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它解决了土地私有化或者完全国有化带来的弊端,有效的调解了各种生产要素,实现了效益基础上的公平分配。三是土地资源向生产功能向资本功能转变,农民对土地的依附程度没有以前那么强,农民离开土地以前是没有办法生存,现在农民在改革开放以后进城打工,虽然看似离开了土地,但是土地还是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他没有办法割舍,我们从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有些农民进城打工了,他的土地要么转给亲朋好友种,要么放在那里,等老了以后回乡自己种。但是如果采取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情况会有所改观,像农村里的老人是按照现在的做法是不可能耕种土地的,如果说股份合作以后,土地的价值也能够得到发挥。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解决了后顾之忧,除了进城打工以外,还可以享受股份合作组织的分红,所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真正有利于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转换,对农民从农村走向社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给城乡一体化奠定了非常或的基础。
第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问题。因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再生新形势下的一种创新,目前能够见到关于股份合作的一些法律是股份制企业的法律相关,这里面有两点,一个是这样的法律层次和效率比较低,二是立法比较滞后,内容也非常陈旧,同时容易引起冲突。所以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形式的时候,法律是不能视而不见的,所以立法迫在眉睫。关于立法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宏观方面,从渊源和环境给予完善,农村土地要入股,像农村土地的资产评估的办法应该尽快出台,另外就是财政金融的支持,社会保障等等。微观层面的观点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是合作制的一种要素,不需要进行合作制的立法,有人说直接进行公司法的立法和修订就可以,这两个观点我不是很赞同。因为农村股份合作有自己自身的特质,同时形态非常多样,有社区型和非社区型,我非常赞同观来讲的模式。关于微观层面的立法,首先要强调一个原则,就是因地制宜,这种股份合作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国各地的农村实际情况不一样,要特别强调因地制宜,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还有关于股权配置的问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中是不是需要规定最低的注册资本,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我觉得这个法律将来怎么执行都是一个问号,因为没有财产就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应该来说是没有人格的,所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还是应该规定一个最低的注册资本,至于多少合适还是有待研究。股权设置里面是不是应该设立集体股,有的地方设定了,而有的地方没有设定,还有学者认为集体股的设定最终还是要向个人股转化,我觉得还是设定一定比例的集体股比较合适,但是是不是比例必须在50%以上,也不宜做硬性的规定,但是也不能太低。
关于个人股的问题,各个地方目前的情况也不一样,有的设立基本股权,承包股权和劳动股权等等个人股,我觉得还是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法律不要规定太细了。《民法通则》规定了是以户为单位的,入股之后基本的单位是不是户,而不应该是个人呢?或者说个人股是不是承包经营户下面的,我觉得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
关于治理结构的问题,一个是要进行政策分开的民主管理的原则。可以设立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有人外出打工了,他自己的权利不一定自己行使,可以采取社员代表行使的,这两个大会可以做一个分工,有一些重要事项由社员表决,还有的可以由代表表决,都可以。还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觉得经理可以聘请社区内部或者外部的人来担任。
关于股权的扭转问题,我觉得应当允许股权在一定范围内扭转,但不是完全的自由扭转。谢谢!
文字校对:尹秀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