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年4月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三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立法的法理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制度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三个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正在对报告进行评议。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袁铖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陆剑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法人》杂志主编 摄影:李立 照片处理:韩晓琪)

(评议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徐文,摄影:李立 照片处理:韩晓琪)
袁铖:感谢主持人,我主要对叶莉娜的博士论文发表自己不成熟的看法,我刚才向她请教了一个问题,我问环境资源法属于什么法?她说属于经济法。按照常规观点土地法属于经济法,我们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土地资源配置问题比较少。经济法就是西方经济学讲的宏观调控,我们如何实现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或者是资源优化配置,我觉得切入点在理论界比较新。叶莉娜博士说这篇文章09年写的,很不容易。既然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土地法,我们好像把土地当成了财产,从资源的角度探讨它,如果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切入就不对。最大的宏观背景是中国的工业化比城市化要快,但是城市化比农业现代化要快,所以农业现代化是短板,但是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没有协调发展,关键点还是农村土地症结没有理清。农村土地按照功能来讲,就是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如果从土地环节来讲,在农业领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什么没有得到可持续发展呢?一是人与地的矛盾没有解决,人在动,地没有动。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得到优化配置;农村人口流动了,宅基地没有流动。还出现一个更可怕的问题,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侵占耕地,蚕食了耕地,城市建设用地蚕食了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从经济法探讨,我们现在搞法学研究最大的薄弱点是没有把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结合,所有的宏观政策都能从一个良好的微观机理中寻求突破。为什么城市的房价飞涨?其中有一个内在的冲突,有内在经济机理,只要城市房价超过农村,而农村的地不足,只要农业用地收一片地,那么所有的农业用地自发成为建设用地。在发达国家为什么市场经济完善了,有一个社会平均利润率,哪个地方高于了平均利润率,市场自然涌向那里。保证农业用地数量,把农业的比较收益改变,平均用地,非农业化收入不能高于农业收入,经济法律行政各种手段一起上。从环境资源法角度来讲,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要建立在平均利润基础之上,各个环节能按照市场优化配置更好。所有的环节要打通,搞一个整体性的分析框架。也就是要实现一个目标:和谐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谢谢大家!
陆剑:因为我对税收不是很了解,所以我只简单提几个看法。一是关于管理问题,现在从民商法的角度出发谈权利视角多一些,谈土地管理少一些,特别是对农地的管理,主要是作为一种财产在谈。其实农村土地运用上是存在不少问题的,比如说宅基地闲置浪费,以及乡镇企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闲置问题。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过分渲染了农民的弱势地位,而忽视了土地是一种资源,也需要有一种效率性的运用。比如在宅基地问题上,过分闲置浪费可以收取一定税费,具体怎么收,由谁来做这个事情以及怎么规制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土地作为一种资源,闲置浪费需要有一定惩罚机制。以前农民对税费制度非常反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问题的根源不是在于收税,而是收税之后的运用机制问题。而农村土地运用过程当中如何通过税收手段提高它的效率,提高其运用价值,这值得进一步思考。关于缴洁博士葡萄牙征收制度我说几点,她对征收法典研究比较多,而葡萄牙的征收法典我们研究比较少,这是一个盲点,这对于全面了解大陆法系的制度和演变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所以从知识引进的角度是有意义的,但是关于索还权,她说基本没有发挥什么作用,我很好奇其原因是什么。什么叫及时、公正、补偿支付?如果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标准,在现行国家司法体制下如何保证补偿是及时公正的?这要结合中国的语境进行具体分析。关于公益征收行为性质,讲到了作为行政行为的公益征收,具体补偿的时候又是民事法律行为,这到底是什么行为,值得研究。因为葡萄牙征收法典,不区分农村和城市,我不知道不区分的背景是什么,是仅仅因为土地私有制,还是因为体制上有不一样的地方。我觉得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对法典统一化的前提和基础做一个阐释。葡萄牙法典说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其实任何国家征收制度都是以这个为宗旨,而核心是如何保证效率与公平以及被征收人利益之间的衡量。既要保证效率与公平,又要保证被征收人充分权益,这是要进一步研究和说明的。
肖黎明:我是一个学法律的新闻人,谈一点粗浅的看法。第一,对叶博士的论文,她说论文是09年写的,到现在我国土地税费法律制度变化不大,刚才大家说到博弈论的问题,从本质上说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税费利益分层的平衡,才导致现在税费法律制度停滞在目前的状态。叶博士的论文也提出,大部分税费如果能够统一,资源费统一为物业税,立法的修改,能不能解决现在存在的问题。我的观点是,修改不一定能够解决现在存在的问题。国家现在处于政治体制改革中,今年是大部制改革,深圳佛山实行大部制之后一个企业出现十多个副局长,没有一个可以管事。如果统一成物业税、资源税也存在问题,把费取消了,第一个现实是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财政,你把费取消了地方的财政怎么支撑?它支撑不了还是要向中央争取利益,所以实际上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第二,费统一为两种税以后还存在问题,比如把开垦费取消了,谁来复垦?这个成本由谁来出?土地闲置费你作为物业费提前收取了,是不是变相承认了土地可以闲置?税费法律制度不是制定的问题,在当前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在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通过招投标的土地出让金变相推动协议返还给开发商。缴洁博士关于葡萄牙征收制度的演进,对我的启发大,我有几个小问题。一是你说葡萄牙公正补偿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三个阶段,实际上这不是一种利益补偿,是损害补偿,损害补偿是不是就是实际补偿?对预期赔偿和增值赔偿都没有,演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有什么区别?二是索还权,当确定征收工作已经开展的时候,被征收人要停止索还被征收财产,怎么决定征收工作的开展?三是对索还权葡萄牙法律做了很详细的介绍。这里面也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农地征收,怎么赋予农民的索还权?很多农民主体都消失了,变成居委会了,怎么赋予索还权?效率怎么实现呢?我觉得可以在这方面开展更加详细的研究,谢谢大家!
徐文:大家上午好,我想谈一下对缴洁博士论文的几点感触,我觉得索还权对我国的征收制度有很大意义,征转分离制度在天津重庆都已经实行,后来叫停,原因大概是对效率的比重和公平的忽视。在公平层面上更加看中通过设计很多补偿标准对农民权益加以保护,但并没有关注到整个征收程序逆转的过程,如果能将索还权用于征收制度,将是很大的改良。文中很详细说了索还权的执行程序,并没有讨论法律性质,其究竟是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如果是私法性质的话怎么从公法进入私法管道呢?公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无非是通过制度保障和个别保障,结合土地征收,个体保障就是征收前对农民财产的保障和征收后对财产的价值保障。澳门民法典就直接提到了财产权的使用和收益必须在条款限定下实行,但是我更倾向于德国的理论,它认为财产的使用和收益要和土地收益区分开来,如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内容框架之下进行合法侵害是不需要补偿的,而基于公共福祉对于土地征收需要补偿。说到公共利益,我认为这就是索还权从公法进入私法的管道,我的观点是索还权是公法进入私法的权利通道。公共利益不断变化,是需要不断审视的,而不是从一开始审视就不管了。为什么叫索还权而不是索还呢?并不是所有农民都希望征收之后利益被收回,因为有可能利益更大于原来财产的价值,从私法作用的价值来讲索还权就能发挥其功能,因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是否使用这个权利获得原来财产的恢复和救济。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蔡露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