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年4月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三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立法的法理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制度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三个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
韩 松:刚才提到土地资源税的问题,和葡萄牙征收借鉴。我感觉这两个发言都很好,缴洁博士研究葡萄牙征收制度和我国征收制度立法完善,葡萄牙土地制度和我国的土地制度基础有很大不同,他们可能建立土地私有制,我们是集体土地征收,这里面很多制度很麻烦。比如补偿问题、索还问题,土地一征收往往作为集体所有权就可能消灭了,集体土地公有制和私有制不一样,针对私人好办,针对集体很难办。所以索还权问题在我们国家可能不适用,不是一下子就很有帮助的,不是不需要就可以索还回来,因为集体制度早就变化了,农村集体演化难度很大。从整体借鉴一个制度的时候,要从基础出发,从立法上可以看一些具体东西,但是一定要把前提分析得更清楚一点。
关于土地资源征税问题,通过征税来调节。特别是在登记这块,税收发挥不了作用,主要是解决征税该不该征和补偿的高低问题。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可能税收制度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比如把集体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之后,怎么通过税收制度调节国家对土地使用关系,我感觉征收方面的作用不是很大。我们讨论的一个是征收,一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化上税收制度可能要发挥更多的作用。
今天我们上午讨论的议题当中,因为我们的主题是土地征收立法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征收制度方面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公共利益问题,征收程序问题,征收补偿问题。征收程序谈的比较少一点,论文中也比较少,缴洁博士论文从程序制度完善角度借鉴意义多一点,从如何完善征收程序借鉴得更多一点。关于补偿方面的内容也比较多。谢谢大家!

(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耿卓副主任 摄影:李立 照片处理:韩晓琪)
耿 卓:关于土地资源税费,跟我们的主题关系不是很大,但也有很多内在关联。作为一种税费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资源改革过程中税收如何发挥导向作用是很大的命题,需要深入研究。如果仅仅谈土地资源税费,它本身可能有问题,如果与农村土地制度结合起来,宅基地闲置费用也涉及到宅基地制度安排、宅基地收回制度等相关的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可以结合起来看,通过税收制度的安排实现土地制度的良性发展,这可能是一个很好的研究领域。缴洁博士摘要写得好像很不完整,谢谢大家!

(苏州大学李中原副教授 摄影:李立 照片处理:韩晓琪) 李中原:我不具体谈某个人的观点,我主要谈对上午整个发言的感觉。首先土地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交叉学科问题,不是法学一个学科关注,经济学社会学都关注这个问题。作为一个法学研究者我们选择什么样的视角最合适,最能体现出法学的优势?我们要先这样去考虑。这是上午很多年轻博士们要研究注意的问题。我个人感觉总体上新的方法值得鼓励,它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种新的分析,让我们感觉必须关注经济学、社会学的手段和方法,但是一定要回到自己,找到和民法的结合点,我个人提供一个途径。作为民法学者如何切入这个命题呢?在中国传统法学资源手段没有,我们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让自己贯通英美土地法、欧洲土地法。有一个问题,留学回来的人做一个介绍不行,要把这一面的东西搞通,不懂欧洲语言的可以想办法通英美土地法,有了这样比较法的深厚基础之后再返回来研究中国的土地制度,你的发言力度,你的理论功底会骤然提高。我相信经济学的手段如果放到社会学和经济学研究所里会觉得是他们玩得掉渣的,他们都懂。我们一定要增加民商法学对整个法学的贡献度,我们要让所有搞社会科学的人知道法学可以给整个社会科学贡献自己独特的资源和力量。法学最大的优势就是传统,欧洲英美有很多的积淀,我们把那个抓出来,不要偷懒,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申冬亮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