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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设计与征收补偿
2012-04-07 14:42:21 本文共阅读:[]


发言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许可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4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三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立法的法理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制度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三个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许可进行题为“土地所有权设计与征收补偿”的报告。

 

许可博士谢谢高老师的主持,同时也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来邀请我们参加这次盛会,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与征收补偿。这个问题可能需要首先谈一下缘起,为什么会谈到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与征收补偿的关系,这个问题回到了征收的结构中来。我们可以把征收理解成政府通过强制手段从农民那里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成国有土地所有权,同时给予农民以公平补偿。在这个结构中政府的公共利益以及被征收得不偿已经获得了研究,但是土地所有权在征收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以及土地所有权对公平补偿之间的关系,还有待与我们的关注。即使有一些经济学家已经注意到土地征收中农民权利的受损和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有关,但是如何将当前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法学界努力和提高农民征收的愿望相互关联还有赖于进一步论证。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土地征收这个视角的微观展现,表现出土地所有对土地征收的内在作用,从而为我们征收困难的划界作出土地所有权设计上的探索。我们讨论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则和博弈规则,征收的博弈规则可以从法律规定来看也可以从事实来看,如果不考虑征地机关就征地情况和用途批准审批,将目光聚焦在征地机关和被征地人的关系上,可以简化成征地方案前的公告,批准以及之后听取意见和听政,尽管征地是国家征收权强制全的结果,但征地机关和被征地人就安置补偿标准和数额得不偿不是单一的,这个正如上午高海博士所谈的,就是征收债务论大理论的延伸,同时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征地中的讨价还价并不是法律规则的演绎,还是活生生的法律实践,对武汉市郊区的调查发现这么一个情况,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已经成为一个典型的商战,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民所扮演的角色都是商人,政府给农民一个最低价,如果接受了就一了百了,如果遇到阻力就提高价格,农民肯定不会接受政府开出的原始价格,肯定会用种种合法不合法的手段促使价格的提高,从而形成了政府和农民讨价还价的人际互动格局。这向我们展现了讨价还价的制度模型,如何处理呢?我们要处理问题的方法就是真诚的,就是看到生活事实,另外要给予处理,我选用的办法和上午的法律博弈论一样,通过对生活事实的抽象可以凸显其中发现关键作用的力量,而且可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均衡。不管法律如何规定,当时就这么做了,如果法律所预设的行为模式不能通过国有机关的检验,那么法律被架空,如果通过对博弈规则的改变,法律就能改变博弈均衡,从而实现我们想达到的立法意图。基于这个理解,我们用法律博弈论的工具,对生活事实和法律规定做一个博弈论的构造。一般分四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农民集体和政策,二是策略,政府可以出价,农民只能接受拒绝并还价,三是盈利,就是从征地中获得的收益,四是信息,信息值得进一步阐释。首先无论是农民还是政府对于对方的选择了解,政府知道农民的盈利,农民却不了解政府的盈利,之所以是不对称的,主要是因为土地的市场价值以及搬迁安置、就业和社保成本的计算有赖于政府对于地方性房地产市场经济参数的处理,政府的收益很大一部分是征地提高,城市建设等,这是政府的私人信息,农民不可能了解政府从征收中到底获益多少。这种情况下我们假定农民对于政府收益的有一个初始的信念,觉得政府会有多少,假定这个信念的公式在这里,这是一个择机分布,PI是农民集体对于政府的主观概率,如果政府的真实收益是100,可能会高估也可能会低估,比如50%高估,50%低估,A1是低于100,比如说是80,农民对于PI的可能性认为是80,另外认为是120%,因为不知道占多少,所以有一个大致估算。从这个构造出发就可以得到一个展开性的博弈图景,实际就是博弈数,我们可假设,有两种政府的结构,一种政府的收益是A1,一种是A2,展开图式可以看到,通过拒绝接受,线性展开,最后得出大致的博弈图景。从这个来看,我们称之为经典的讨价还价博弈,这有一个均衡解,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外力强制情况下,都是自愿的,就会达到一个均衡,是在既有条件下对双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可以看到下一个PPT的显示,这个会展现出给大家一个均衡的结果,这个均衡的结果就是公式里面的我就不做进一步展示了。这里面我们看到博弈均衡到底和哪些参数和变量有关系?第一个就是PI,对于政府盈利估计的可能性,如果是对政府更低的估值,比例比较高,比如举一个例子,如果政府的真实收益是100,在PI比较高的情况下,有80%的可能性收益低于100,对于农民来说是低估了,如果20%的可能性低于100就是高估了。还有谈判成本,就是双方在谈判中所花费的成本,如果在3个月之后拿到100块钱,到现在就是80块钱,20块钱损失怎么来呢?很大一部分就是成本。随着谈判的进行双方都要付出成本,政府涉及到很多征地拖延造成项目不能上马的风险,对于农民来说因为土地被征收不能从事耕种,以及受到胁迫,从而产生损失。通过博弈论的分析看到一个结论,政府的谈判成本越低,或者对政府盈利估计得越准确盈利就可能越高。比如我买一个东西,我们会发现对真实价格知道越清楚就不可能被忽悠,谈判成本越低越有耐心可以继续谈判,如果成本过高就快速接受出价并不还价了。

    土地的所有权设计和这个结论到底有什么关系?不同的土地所有权怎样影响着谈判成本?怎么影响政府盈利估计的可能性?在进行土地所有权设计和他们之间关联讨论之前我们要做另外一个工作,我们到底有哪些可以选择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我列举了四种,国家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共同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可能并不是真实存在,只是通过现实生活和法律制度归纳产生的。今天上午都提出一个疑问,界定到底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如果在大陆法系讨论并不太清楚。我可能的解释是说我希望是描述性的概念,共同所有权既包含了大陆法系共有形态,甚至包括和合有的形态,有大量的更细的分支,有些是偏重于公共所有权,有些偏重于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全体社会共有,通过这四种模型判断所有权的分析框架,基于所有权的分析框架会看到法学界对于中国农地所有权的设想,从现在的来看所有权思路,是偏重于国家所有权的,但是有共同所有权的色彩,所以法学界提出一个观念,我们将这些所有权进行三种改革思路,一是完全改变成国家所有权,二是私人所有权,还有一种是往共同所有权去靠,其中农民的信息,农民谈判成本产生的影响,下面PPT展示的是影响,集体谈判模式会受到政府和农民的双重剥夺,在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名义上一样,但是是一对一的谈判,一个农民和一个政府去谈,整个信息很容易产生低估,同时使农民成本升高,农民在这情况下要采取积极抗争最后结果也是失败的,共同所有权是集体谈判模式,一个农民群体和一个政府去谈,可能使农民信息更准确,同时可以使农民成本降低,而且集体所有权谈判制度下可以通过设立农民选出来的执行机关和政府去谈,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我们会发现共同所有权可能是最有效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制度选择,为什么说土地所有权更有效呢?有三种价值,一种是明确了权利界定,二是增强了农民的谈判能力,三是缩小了政府征收权行使。政府的征收权是不得已而用之的公共手段,卖方通过拖延谈判方式获得的金融条件下不可能获得的高价。结论就是共同所有权在现有土地制度构想中最符合农民征收收益最大化,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石一峰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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