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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可、徐振增、陈晋博士发言的评议
2012-04-07 15:20:30 本文共阅读:[]


评议人: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陈传法  摄影李立   照片处理:韩晓琪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商艳冬  摄影李立    图片处理:韩晓琪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生陈敬根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4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三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立法的法理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制度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三个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正在对报告进行评议。

陈传法:我先就评议本身谈一点看法。写作是一个遗憾的事业,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从这个意义上讲评论挑错比写作更容易。伴随着科研的日益进步和钻研的日益深化,评判能力日益下降,精当的评论比以前更加困难。我的评议涉及到几篇文章,许博士的论文涉及到博弈论,我是外行,评论如果不当之处请谅解。评论的目的是促进知识的增长,要增进对话交流,促进共同提高。所以尽管是外行,挑错还是要进行,板砖还是要拍的。

    关于许博士的论文,很娴熟的运用了博弈论的知识,这是文章的亮点,涉及到多学科交叉问题――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交叉领域往往是知识增长最多最快的领域,对交叉学科研究应当给予鼓励,但是对于研究者有更高的要求,要求精通两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如果忽略研究逻辑前提,那么这个论证中间非常有力。我的评论主要涉及到隐含的逻辑前提。第一个前提就是法律概念,法学和经济学研究要结合,有一个立足点,它的立足点和最后的归宿都是法律,是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出发,最后再回到这上面来。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共同所有权,这个概念在民法上没有,我们有一个相似的概念,就是共有,在共有中能不能涵盖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是不是共有的一种都有争议,广义的共有包含共有、分时所有、合有和总有。总有里面也许可以用来解释集体所有,但是王老师不同意,到底是哪一种共同所有要说清楚。如果没有说清楚这个问题的话,很有可能前提和最后的结论都没有意义,因为最后的共同所有权,如果本身就包含了集体所有权,那是共同所有权内部改善完善的问题,如果不承认的话,共同所有权不包含集体所有权,要论证共同所有权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上承认的可能性,如果没有这个可能性就没有制度建设的价值和意义。

    涉及到事实和规范关系。经济学和社会学中有一个倾向,要尊重社会事实和经济事实,从事实出发如何得出规范应然,这有点脱节。如果要运用博弈论就必须区分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博弈和在规范约束条件之下博弈差异。比如在征收实践中的确存在着政府和村委会的博弈,而且还存在着政府和村民的博弈,还存在政府、村民、开发商的博弈,规范允许的博弈可能只有两个博弈主体,就是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和征收人。但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博弈有很多种。要注意哪些是常量,哪些是变量,自变量和因变量,如果是不可变的因素可以作为常量,但是实际上是可变的,有些以前的立法可以改变,但这里面没有什么作用。

    涉及到公益和私益的关系。政府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又是它自身财政利益的代表者,村集体同样有这个问题,既可能是集体利益的代表者,同时又可能是差异人员自身利益的代表者。这四种代表者之间如果不区分他们的利益关系,最后作出的结论有可能值得推敲。在信息方面,文章中提到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仅是信息不对称,还存在着信息对双方不充分问题,无法预判将来会存在的损失,这给博弈论增添了更多困扰。

    涉及到征收博弈和补偿博弈相混淆。如果我们国家采取德国的做法,征收以补偿为前提,没有补偿没有征收那么这个结论成立,尤其是现有征收启动可能成立,但是问题是现有立法根本没有确定征收以补偿为前提的条件,所以这个结论不成立。这是三个前提性的问题,需要考虑。

    再简单对徐文和陈晋的文章谈一点看法。徐博士的文章涉及到分配问题,分配问题在今天是一个现实问题,总体上讲也可能是伪命题,因为涉及到征收客体和被征收主体的关系。土地也许并不是唯一的征收客体,在征收主体上,村不是唯一的征收主体,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只有三种。关于陈博士的文章,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完善:一是违建种类不太多,可能还有。二是违建成因和补偿依据之间紧密相关,这个关系没有体现充分。

商艳冬:谢谢主持人,评徐师兄的文章有点诚惶诚恐,因为我跟徐老师是同门,硕士高我好几级。我读了徐师兄的文章有很多收获,有几个小问题:一是村民资格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受制于现实的一些制度规定,在文中并没有严格区分,我谈一下自己的想法,关于村民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这两个大部分是重合的,但是也有一部分有村民资格都是没有集体组织的情况,比如空挂户,为了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将户口迁到一个村里,没有这里的户口,但是这里的村民。另外,他享有成员资格但不具有村民资格的情况,因为一些原因将户口迁出,但是仍然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础的情况,如大中专学生,这些学生没有独立生活来源,还是依靠家里的供给,应当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有服兵役,包括义务兵,初级士官,这类人员应当保留,还有犯罪服刑人员,户口要注销之后就不享有村民资格,但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

    集体成员标准,对于这样一个问题,韩老师有一个很深入的研究,在2006年发表在《法学》上的一篇文章,对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做了深入研究,我在这里将这么一个集体成员进行分类,分为自然成员,包括世居居民,在人民公社解体的时候,当时的一些成员。这些成员的配偶以及他们的子女都是自然成员。还有一些保留成员,就是将他的户口迁出,但是仍然保留集体资源的人;还有表决成员,通过集体大会表决接纳某些人的表决成员,对于对集体经济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赋予集体组织成员,享有集体权。土地补偿费的问题,许博士文章中对于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大部分给予被征地农户。这样一个观点对于衍生人口保护不利,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会有很多新生的人口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他们的利益保护不周。四是程序方面的,基层政府作为推动主体正当性不足,主要是作为制度性的保障,同时可赋予一定比例集体组织成员,提议召开集体成员大会的权利,确保集体成员的权利,给它一个发动集体成员大会权利,在集体成员开会进行决议的时候,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当以什么比例通过文中没有写,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因为涉及到村民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我觉得应该是全体成员2/3表决权通过。

陈敬根:我记得一年前来这次参加过一次,一年之后又参加一次,见到很多老师和朋友非常高兴。商博士去年也是诚惶诚恐,谈得非常好,我是外行,但是我为什么对农村问题感兴趣呢?因为自家和朋友的原因。他们两个说得非常好,我非常赞同,许可的论文没有看懂,我昨天晚上和中午都在看,确实提不出来什么东西。毕竟要评议,我深挖终于找出一个问题,比如79页,最后一段到80页这一段,大家可以看看参考文献达到54个,仅看79页到80页这一段能有900多字,有6个引注。参考文献很多,说明看的材料也很多,自然对观点的形成非常有借鉴意义,如果这篇论文引用过多就觉得好象没有你的观点,如果一篇文章中都是别人说的就是没有自己说的,许可可以把自己的观点加进去。关于博弈论,大家认为许可的博弈博得比较不错。关于证明过程,证明过程没有把一般的数据模型和矩阵在法学个案中展现出来,希望以后能看到精彩论文。

    徐老师的论文非常好,他不但把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来,而且结合自己的实践认识构建了一个理论架构的基本构造,包括分配主体,分配对象等一目了然,一气呵成。我提一个问题,比如说91页第二个问题,科学理论基础的缺乏更多是因为相关理论的缺乏,核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理论缺乏。我觉得更多再探讨一下,在座的高飞老师和陈老师都谈到成员权问题,如果不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解决掉,其他的问题基本上很难处理,希望你再继续努力一下。91页有一个错别字,应该是“越俎代庖”。

    陈老师的论文也非常不错,提出当时的困境,也有关键理论学说,对征收补偿理论依据提到很多,提到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存在形式,以及如何解决,是否合法违法,非常非常好,我以后就可以直接把这些问题拿出去使用操作。我到河南乡村去走了一下,河南农村有许多家户只要生男孩盖房子,有一户生了两个男孩就盖两个房子,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毕竟跟老百姓的生活习惯息息相关的。他认可占有利益说是征收补偿的依据,我没有明白,你依靠违章建筑征收补偿是可以的,怎么去补偿?为什么可以去补偿?是不是涉及到违法和合法问题?这三篇论文都非常好,希望总编辑可以把这一篇论文都收录进去!

    (文字校对:申冬亮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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