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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主题报告三的自由发言讨论
2012-04-07 15:31:32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4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三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立法的法理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具体制度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三个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祝只舟博士      摄影:李立   照片处理:韩晓琪)

祝之舟:我说共同所有权问题。集体所有权界定为共同所有权,集体在法律上是一种法律关系还是一种法律主体?这里面有另外一个问题,大家对于集体成员权不是太清楚,你用了成员权,义务主体是什么?是不是集体?如果集体是义务主体,那么它是不是一个法律主体,既然是法律主体,共同所有权理解为法律关系的学说能不能成立。我虽然不太了解博弈论,但是我对您的结论有异议,如果生在国外,国外的土地所有权都构造成共同所有权,这个结论值得怀疑。集体成员内部团结能力和合作能力不仅有利益问题,还有效率和时间的变量问题。为了保障农民权利,建构农民所有权,但是在目的和手段之间存在逻辑上的问题。集体所有权的完善有更大的问题,如果为了征收之中农民权利的保护就没有其他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岳红强博士 摄影:李立   照片处理:韩晓琪)

  岳红强:首先针对徐博士的土地补偿款村级分配机制谈一下自己的看法,这篇文章整体框架结构非常完整,首先在分配基本原则上,这四个原则这样来认定是不是符合原则的概念,像民主议定尊重集体组织利益,是不是一种原则?这个原则的概念怎么样界定?另外是关于分配,分配机制主要是标准问题,现在的土地承包制30年政策不变,实际上在农村分配都是按照土地的面积来分,如果按人口来分的话,那么就面临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来重新调整的问题。这也是需要现实上重新考虑的问题,关于陈晋博士的违法建筑征收补偿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研究的意义主要目的何在?前提是一种违法建筑,如果说你对违法建筑是一种保护补偿的态度,那么会不会有纵容?本身现在大量违法建筑已经存在,会不会再纵容更多违法建筑的出现?这个违法性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可见标准问题是一个研究的前提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副教授高飞 摄影:李立   照片处理:韩晓琪)

高飞:我们中心这么多年以来一直也在研究农村土地问题,在这一节我主持这三个主题报告之中,许可博士相对理论化一点,徐博士和陈博士更加关注中国现实问题。谈到中国农村的问题,刚才大家都提出了很多争论和问题,其实我们平时争论也挺多,基本上形成一种共识。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不管是哪一个领域的土地问题,确实还是具有中国特色土地问题,你的目标是什么?至少在研究的过程中更多考虑解决中国自身存在的问题,而同时要考虑在目前制度框架之下,如何使它解决得更好的问题。这可能跟上午李博士谈到的思路不一样,他对境外经验可以为中国实践提供可借鉴地方进行介绍,即便是借鉴经验也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在刚才三个报告之中,包括徐博士和陈博士,他们有一点让我感到很高兴,至少是研究中国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怎么去解决它?结论怎么样?我现在也不能表达赞同,也不一定是反对,但也是我下去之后要进行思考的。像许可博士谈到的共同所有权问题,共同所有权到底是分析问题的前提还是分析问题之后的目标选择?如果是前提或者最后目标选择,这两种决定对你的分析是完全不同的路数。不管怎么样,就像平时在讨论过程中,宪法现在不能改,即便你在讨论过程中会得出私有制,个人所有权更能够推动,或者更有谈判能力,但至少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在多长时间内能够通过个人谈判,我们不能看到。如果我们的目的是要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使这个利益得以实现,我们怎么实现?这种博弈是一种制度框架限定下的博弈,不是从理论上的最优选择,是约束条件下的一种无可奈何的更好选择,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研究中更多的关注中国目前的背景是什么,需要我们解决什么,也许在国外不是一个问题。最后我举一个例子结束我的主持,我以前看到一个材料,就是说中国人喝豆奶可以消化,西方人喝牛奶比较容易消化,现在中国人鼓励大家多喝牛奶,说可以提高营养,但中国人喝了牛奶有些人不能消化,我们有没有适合我们自己的东西呢?前一段时间法学期刊也开了一个会议,是不是能解决中国本土的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我的主持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蔡露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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