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卓:
各位专家大家好!我汇报的题目有一点改动,物权法思考。我从物权体系的视角思考问题,这里面(的内容)对在座的民法学者来说,我的思路是大家有共识性的东西。从物权的角度对集体经营做一个思考。我的报告分五个部分。
一、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解析:一种财产权视角,我们现在讨论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我们怎么样理解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我先做一个初步的解析: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在我们国家和现行国情下的地位和意义。从两个方面讲,一是农村集体经济是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部分出现的,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从党中央和政府的政策和文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对于农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从农村集体经济处置的角度理解:农村集体经济要发展壮大,这是前提和基础,如果农村集体经济是虚无的,或者是贫困的,或者绝对贫困的状态,要谈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无本之木。所以我觉得要发展壮大,在此基础上,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的发挥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共享经济发展和壮大带来的收益,同时为他们成员的个人服务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以及支持辅助。二是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讲,我们最终的落脚点应该是成员的发展,成员财产权利的增长,成员可持续的发展和他权利的全面落实和保障。对于他而言,也可以分两个层面,第一是赋权有据,应该有哪些权利,在法律上要进行明确赋予,这是前提。第二是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要保证他权利的行使真实有效,这样才能落实到实处,通过权利的赋权和行使,使他的财产权利和生活近况得到明显的改善。
第三,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财产体系是什么样呢?我个人理解农村集体有效实现如果从法律,特别是是从司法的角度讲,表现为财产权的固化和强化,并且得到充分的落实。这个财产权体系根据我们初步的分类,我们的集体经济应该分两块,一个是以土地为中心的权利体系,二个是以企业为中心的权利体系。前者是基础和核心,后者是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这两种财产权类型存在着交叉的情况。比如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可能利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经营和生产,所以存在交叉的情况。两类权利不是单一的权利,都是权利束,他们自己内在的体系,在这里面,因为我是从土地权利的角度进行分析的,这样切入并不意味着企业财产权不重要,事实上这么多年的调查,包括对农村的经发展,他们都主要是通过企业财产权的运作和积累发展壮大起来的。这一点主要从土地权的角度分析。土地权利又分为两类,一个是物权体系,一个是债权性土地体系。后者是依附于土地的物权体系,所以这里面主要分析农村土地的物权体系。
二、所有权的分析。我觉得它是我们集体经济的核心地位,从三个方面阐述。一是所有权在我们现代社会,有根本性的地位,从法学、经济学等角度,很多学者对所有权的意义作了深刻的论述,也是可以借鉴的。二是所有权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包括土地权利在内,所有的运作和程序都是离不开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这是基础性的地位,因为各种农民的权利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要么是所有权的派生的。三是民法的角度看,所有权在权利体处于核心地位。我们国家是公有制的国家,大家呼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强调的比较多,事实上对所有全国忽视的倾向有,我觉得我们要进一步强调所有权的地位和意义。这是理论上的分析。
实践上说,我们调查发现,受访过的农民,他们的认识和意识存在不足,对所有权主体等认识的不充分,要么认为主体是国家,要么对他们的作为没有正确的或者深刻的认识。进行土地征收之后,在实践中,作为所有权的变形和代位,在实践中没有明显的体现。所有权的土地发展权,是派生出所有权的一种新权利,在国家的立法和理论中没有进行有效的确立,而我们的调查发现,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在实践中有重大意义,并且广大农民有强调的实践需求。
三、土地承包运用权,它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和依托。农村集体经济初级的、基础性的直接有效实践,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提升,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扭转效益的增加需要法律的维持和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偿性的问题以及流转等问题。同时又和另外一个问题相关,他们跟公低保户存在密切的联系。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目前的类型进行理解,从我们国家的实践看,集体建设使用权对集体建设的壮大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发展比较好的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运用得比较好。这个权利的行使和作用的发挥不是很明显,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对地役权程淑娟已做了探讨。自留地的使用权是一片空白,利用也是处于低效和无效的状态,我觉得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第五,担保物权。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中运用担保这种形式使它的经营运作有效的展开,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担保的方式作为工具,开拓经营的领域,提升运行效率。
第六,结论与建议。通过前面的实践和理论分析,我觉得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有效度不够高。二是物权体系初步形成,并有初步实践,但是实际理论和实践中有点落差,具体物权表现不同。三点建议,一是从实践出发、充实、丰富物权体系,根据物权理论体系为实践提供参照和指导。二是增加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性权利,增强服务能力,促使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三是充实、稳定、保障集体成员财产性权利,直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尹秀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