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4月8日,第二届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隆重开幕。本次论坛讨论主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及其农民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其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重大招标课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与会的专家学者将对会议主题进行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主持人:我们也谢谢肖博士。还有一个主题报告,下面我们请第三位主题报告的是烟台大学副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生王洪平。
王洪平副教授:很荣幸最后一个发言,我也理解高教授的意思,我也采取了一定措施,不占用大家的时间。我发言的内容分为三个内容,第一,我谈一下提交的文章,即《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征地补偿费的归属与分配》;第二,谈一下中国土地所面临的问题;第三,谈一下今天的感想。 第一,我提交的文章是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的有关分配的问题。在我的个人实践当中,我偶尔做一下律师业务,在实践当中我也发现了这种问题。在土地流转之后,在公司化以及非公司化的避免后,发生了相关的征收问题。因为征收的金额非常大,这时候产生了归属的争议,是归公司私有还是土地所有人所有,我们要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对此我整理了思路,据我国现行法当中,有关该问题的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策,或者是农业部的规章进行了梳理,整理了当中的一些脉络以及矛盾,综合来讲,我得出了一个结论。大家可以看我的文章84页当中的结语。了解土地征地补偿费包含了几个方面,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技术补偿费部分,这个土地补偿费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一个是对土地权利的补偿,具体来讲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这是我们在征地当中的补偿费用。接下来的流转做了一个类型化,也分为了债券性流转、物权性流转和投融资性流转三种类型,债券性流转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于流转之后,因为物权人的权利主体不变,也取得了债券性的经营权,第三种是投融资流转,就是入股和抵押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非常复杂,在这里我也简单地提一点思路,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在归属和分配的时候有一些原则,应当由权益人获得补偿费,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因为它是我们法律上的土地所有人,而且应当享有部分土地的取得。 第二,投入人主要是资金投入和脑力投入。 第三,安置土地费是一个安置权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财产权利,它有一定权利,只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安置土地费。 另外还有一些抵押,在抵押当中,都有一定限制,建设用地部分放开,而农用地都有一定进程,我也做了新的技术分析。基本规则大家可以看一下我的文章当中的相关部分。 第二部分,简单谈一下我个人有关中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一些核心问题。我个人认为在我国目前,土地财产完全的物权化。在样的现行法制下,有哪些问题是我们当前必须解决的呢?我个人认为有这样一些问题非常重要: 第一,中国的物权或者叫中国财产属性的问题。在中国谈到这个所有权,我们在立法当中也明确提出,国家土地、集体土地,私人财产都有保护,我们也认为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它可以进行设定,我们也认为集体也是一样,但是我们没有解决问题,国家在斥资方面,在土地所有权的时候,它是如何将国土所有权转化到财产所有权。这是很重要的问题,比如在英国,以前的英联邦,但是它以前使用的还是土地所有制,比如我国的台湾地区,它也宣布土地国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宣布私有,是不是因为它构建了一种私法呢?很显然没有,那么在中国我们要考虑一下,我们为什么要带动?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实际上我们的土地更多地存在了社会保障的功能,一些政治属性的功能,这些财产在将来要进行确认,把社会属性的东西剔除,要理清社会财产的地位。 第二,关于我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涵问题。上回提到的一点在概念上有一个很大的区别,这个区别就在于我们更多的所有权概念上采用的是集体的观念,那么更多的所有权是一个通俗的概念,可以讲在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是一个单一的所有权,它本身是一个类概念,而且也涵盖了大量的子概念和子权利,也涵盖了很多内涵。我个人认为,就我国目前而言,权利的观念和产权的观念还是有一定启发意义的,刚才汪洋博士也提到,我们土地的使用权和财产权是什么,这一点并不重要,全部分割出去以后,我们的集体所有权还有意义吗?还是有意义。就像我们讲的,所有权完全可以空虚化,关键是在分离之后真正能够做到物尽其用,能够得到完全实现。 第三,涉及到集体成员的集体构造问题。一天下来我感觉到大家没有提到一个概念,就是《物权法》第59节中提到的一个概念,这对于我国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以前我们强调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集体村民委员会,而现在用的是村委委员会集体,把过去的集体湮没到了团体当中,实际上我们就用团体的人格湮没了个人的人格,这是不正确的,而现在这个概念的转化,我们也认识到了,它是集体成员的一些转变,这个概念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从整体上进行构造,以及我们从分解的个体上进行构造。 第四,集体土地建设的流转使用权问题。我们要在中国先确认把它流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很多政治性障碍,所以我认为应该确认怎样流转的问题。提议还有一个投融资的问题,刚才我们戴博士提到法人化的武装,我个人认为合作社的提法,在它的提议中不是特别规范。 第五,我们要研究的下一个问题是集体组织增设补偿的问题。这个在今年1月21日提出了集体专职的职权,这个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在前一阶段,我也关注了。 第六,集体财产全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中国集体组织的要害问题,就是在于我们土地的分配,我们应当如何进行土地财产的配置,这个是值得研究的。 最后,我说几句话。今天有一个感受,大家对集体土地的研究点多,我个人有一个看法就是,我们更多的是以近来建设为中心,我们所有的问题都是围绕农村经济建设展开,就像我们的集体组织建设的概念一样,而不是其他组织,我们解决三个问题的思路最多应该走布局。所以,我认为应该更多地关注民生,理解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