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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
2015-09-26 16:45:59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山东法官学院、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袁震作主题报告。
    主持人:在表述的过程还需要准确一点,另外刚才我觉得也看到第一个报告,张静博士的报告关于占有的问题,不动产租赁权定性这么困难跟占有发生很大的关系,建议你加大这方面的考虑。
    下面按照安排,由袁震博士作第四个报告,他的主题是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
    袁震:我的题目是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我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传统的观念就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它带有分割的结果,是代表集体所有土地权,它是上级授权,我给它取一个名字叫相当所有权。我从第一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它的建立是新一轮与民立约的结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一种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理想进行回归地权制度安排。二是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所有权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结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自我分离、转化与实现的结果,难以归入他物权的范畴,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着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地所有权更为有利于人权保障、个人发展,起到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农地所有权相类似的经济社会功能,完全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的永佃制度。
    第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立是新一轮的与民立约的结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一种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理想进行回归的地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农民亲自缔结了一个以农村土地属于农民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契约,这一政治契约缔结与履行起到了动员农村投身革命并建立新中国的巨大历史作用,也使新中国与执政党都负有实现与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历史与宪政职责,并最终为新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建立确立的一个农村土地属于农民的宪政原则。从现在新一轮与民立约的角度来看,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它的主体和客体长久不变,这个不变的结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所有权和类所有权的方向发展,还有抵押、担保等权能在权能慢慢向所有权靠近,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像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它的集体所有制建立起来以后,集体能否直接同时经营,也是通过历史经验来看,人民公社经济效益非常低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地权安排,地权安排结果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所有个人的所有制,从所有权的性质来讲,集体成员所有权所共有的集体形态,土地更应符合承包权人土地共有人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公有权人的身份,并不是完全建立在他人的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这种情况不能够认为它是一个他物权,他物权是建立在所有权人的身上。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农村所有权更为优越的人权和保障功能。在这种角度来讲,保障农民的人权或者发展权,一方面保障农村集体所有权,另一方面更为核心的角度是保证农民享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使人格得到发展。西方国家或者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它都是以农地所有权为技术进行经营,我国大部分集体土地的经营主体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从中国传统的地区安排来看,因为我们国家都是人多地少,在这个地方安排中,它的永佃权很多人认为就带有所有权分割的结果,它带有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一定分割实际效果。
    继承罗马法传统所形成所有权中心主义思想及其物权结构与体系并不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在各种其他物权产生出来之后才抽象产生出来了,到了欧洲中世纪都是双重自由权的结构,历史法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颁布的时候,直接绕过中世纪的历史,实现人类的自由,所有权对人权的保障思想,实现回到罗马法的解读,但是这一个模式与现在的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同所有权中心向使用权不相吻合。从日耳曼法而来的双重所有权理论,对中国土地物权理论及其权利形态的革新具有借鉴意义。打破所有权中心主义对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进行重新评价的必然选择是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所有权属性,这个是和所有权非常类似的。从现实当中农民对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知状态来看,农民可能知道有一个集体所有权,这个状态倾向于所有权人的认知,这个显示出来农民认为权利是相当所有权,很多老农民是从所有的农体转变为集体再回归到他物权,有利于在征求过程当中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在你承认它是一个相当于所有权之后,可能把70―90%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这个基础之上,要三权分置,它相当于细化农地所有权人,可以设置新的地权形态,这个叫做工作经营权,10年、30年期间,让它抵押去执行,这个更加实现农村土地的最终流转,最后的结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是集体所有权,值得分割,是一种相当所有权。
  (文字校对:牟鑫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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