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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龙柯宇、赵莹、刘训智发言的评议
2013-05-18 18:49:31 本文共阅读:[]


图片(伦海波)

(评议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伦海波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图片(陈朝晖)

(评议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生陈朝晖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图片:(李倩茹)

(评议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李倩茹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3518,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与民商法发展问题研究,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等四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对报告进行深入讨论。

伦海波:关于龙博士的报告,我觉得这篇报告第一感觉就是前后有一点脱节,开始把题目设置在道德风险这个领域之内,后面的论述超出了道德风险,把道德风险之外的其他证券市场的问题也作为道德风险问题加以论述和解决。作者也已经谈到了道德风险,主要涉及到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问题,这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作者的论述中有几个部分一个是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一个是中介,一个是监管当局,还有证券投资者,无论是上市公司的经营者,还是中介,还是监管当局,存在的问题都是代理的问题,都是代理人本身没有履行好职责,但是证券投资者的道德风险我不太容易理解,我不知道这个道德风险已经超出了道德风险本身的含义,一个机构对散户造成的损失可以称之为风险吗?作者从经济学的概念出发,最后落实到法学,本身文章的线索就要求非常清晰,首先是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成因,有针对性的从法律上去解决,线索有一点不是很清晰,导致了前后的脱节。道德风险成因应该就是委托代理问题或者是信息不对称问题,或者是不能监督的问题。应该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从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的原因出发解决问题,这样线索就会比较清晰。

于赵莹博士的文章,作者在前面关于我国企业间借贷立法规定之矛盾的论述不是很充分,这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不同层级的法律,不同内容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缺乏法律解释的论证,最高院司法解释层面对于企业间借贷前后规定的矛盾,这也是论证问题,另外还有新法和旧法关系的问题。关于合同效率的问题,你提到了四点,基于这几个要件是有问题的。关于自有资金,从贷款角度来讲没有问题,但是借款人怎么判断这个资金是自有资金呢,很难判断,如果因为本身不是自有资金而导致对借款人本身的影响,我觉得这个是有问题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借款人不知道,承担后果是有问题的。用途合法,这本身是任何合同都会涉及到的,借贷合同还是要符合真实情况,备案也有一定的问题,是不是备案还是值得商榷的。

于刘训智博士的文章,我不是太理解这个文章,这个文章的题目我不是太理解,商事登记中的信用机制研究,这里面包括三个部分,一个是登记行为,当事人登记时的诚信行为,经营之后形成的商号和商业信用,最后还有公信力,这三个能不能放在信用机制框架之下我还没有思考好。

陈朝晖:关于第一个论文,证券市场的,我从旁枝末节的角度谈自己的看法,当市场没有新增资金时一方的损失即为一方的受益,这还不完全是零和博弈,这种博弈是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而且同时增加了实体经济发展状况的外生变量,不是说它绝对错误了,不那么绝对是零和博弈。关于为国企解困是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理由,当时还有私有化的问题,当时很多企业产权不够清晰,很多企业借助这个实现管理层收购,这是不能拿到台面上说的话。关于建构风险时尚道德建构法律风险体系,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问题,我们要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在英美法系用独立董事制度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大陆法系用监事会保障,我们的作者也提出来了设立中小股东协会的思路,如果说我们和已有的制度进行一些比较研究,可能这个文章会更加完善。

第二篇论文,我觉得赵莹博士在价格层面上论述得非常充分,这个论文是一个法学论文,我的视角跳出了法学领域,对于企业间的借贷为什么采取否定态度,有深层次的政治上的原因,目前的政治体制实现的是政治资源和权力资源的垄断,必然就伴随着对于金融和经济资源的垄断,契约自由本身和政府管制是相对立的,既得利益者不会放弃自己的权力,我们会不会放开企业间的借贷,我不持乐观的态度。

关于第三篇论文,如果是政府主导的话本质上就没有公信力,原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很多免检产品,结果09年出事的毒奶粉都是免检产品。

李倩茹:今天我重点和赵莹博士探讨一下这篇论文,对于中小企业融资也是我研究和关注的重点,我重点研究的是典当行业的,有一些东西是相通的,我们共同的目的是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我从赵莹的这篇论文的结论上来看,首先我们要放到一个社会背景下去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为什么现在会有这么多民间借贷和不规范的乱象,一个背景就是传统行业尤其是一些制造业,包括一些实业的,赚钱了之后是继续扩大投资还是把钱拿出去放贷,这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的选择,包括温州也出了一些问题,现在有一个倾向就是去实业化,我做实业化风险很大,比如现在开了一个养鸡厂,今年一个产业链就不行了,禽流感出来就不行,如果有一部分资金拿出去放贷是稳赚不赔的,在正常情况下,如果要是还了的话,如果恶意不还,这就涉及到诚信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企业去做这个事情,也不是支持盈利性的融资行为,从他刚才讲的四个基本条件来看是偶尔为之的,我们是不是要监管、放开或者是允许?我觉得可以提供一些信息,因为监管首先要考虑谁来监管怎么去监管的问题,据我了解,我主要是做典当行业的研究,我也对北京市的朝阳区商务委和北京市典当协会和典当行进行了调研,典当行本身不是一个金融企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对于这个政府是再监管,成本是非常高,现在商务部建了一个信息系统,每一笔典当要有当票,就像发票一样,也要统一去购买,每一笔都要录入系统,如果我违规了,马上这个系统就会显示,现在基层商务委马上提示你违规了,只能警示,因为基层的商务委没有执法权,只有市级的有执法权,这个层面才有执法权,现在北京市有260家典当行,怎么去做?这个压力实际上是在基层的商务委,一上班就看谁违规了,但是没有约束力,只能警示,也就是监管起来很难,而且成本会很高,商务部去做这么一个系统的成本是很高的。对偶尔为之的行为是不是要建立这么一个庞大的系统,肯定要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因为马上要成立一个机构来专门做这个事情。关于风险控制的问题,赵莹博士也提到了,把企业借贷放开最重要的是风险控制,谁会去企业间的拆借,如果我作为一个企业第一选择是银行贷款,贷款不到的话的下一个选择,就找一个利率比较高的,去典当行,去担保公司,包括地下钱庄,到了这第二个层次已经是比较劣质的客户了,最优质的客户被银行拿走了,到了企业拆借的就是最劣质的客户才会做这个事情,这个风险怎么控制,金融机构包括一些担保公司和典当行是专业做这样的,能够去控制,偶尔为之企业能没有这个控制能力,一旦不还钱怎么办。关于论证当中,我比较同意伦海波博士的意见,对于和宪法的冲突我觉得论证得不够,你不能认为宪法给了我这个权利,我现在去买卖药品或者是买卖毒品,我自己可以选择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企业从事金融或者类似于金融的事情,有其他认为不能认为这个行为是跟宪法相冲突的,关于禁止性规范问题,宣告合同无效,企业间接待无效是不是一个禁止性的规范。这一块我不是特别了解,法律里面直接规定合同无效的比较少,主要涉及到法律衔接问题,颁布时间问题,新法和旧法的关系问题,大量在司法实践当中是不是从合同本身的具体的需要自由裁量,不是简单的一概的禁止性的规范就应该认为它有效。对于无效性的处理,这就是诚信的问题,我借了钱不还,我现在主张合同无效,不给你利息。你为什么要钱借给我,我们是商事合同,一个基本的要素就是获利性,没有利益是不会做这个事情的,大量的法院判决是尊重了这个事实,不能让你平白无故用了我的钱。

(文字校对:徐玮欢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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