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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信用机制研究
2013-05-18 18:46:38 本文共阅读:[]


图片(刘训智)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刘训智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351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与民商法发展问题研究,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等四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对报告进行深入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刘训智进行题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信用机制研究”的报告。

刘训智:我们这个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时期的民商法的发展问题,我国的信用问题是非常严峻的,一直以来学者都在对信用问题进行研究,无论是经济学还是社会学还是法学的学者,都有很多的研究,但是我发现商事登记当中对信用机制缺少很深入的研究分析,我自己就梳理了这样一个框架,对商事登记中的信用进行了分析。一是对信用机制的构造进行分析,二是信用机制的表征。三是我国商事登记信用机制的现状审视。四是商事登记信用机制的改革路径的建议。

关于商事登记信用机制的构造。存在基础,在商事登记当中涉及到好几个不同主体的诚信问题,一是政府的诚信,以登记机关的诚信为集中表现,我直接写为政府的诚信,也是登记机关的诚信,这是在商事登记信用机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二是个人诚信和商务诚信,主要是由登记申请人的诚信和登记辅助人的诚信组成。约束机制,第一个是道德要求,诚信本来就是人类社会当中的一个基本道德,诚信原则在商事登记当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一直把诚信原则作为商事登记中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商业道德,在商事登记人中有时候是以商事主体进行登记,所以体现了商业道德,要求在进行登记的时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法律约束,主要是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还包括刑法,我们国家的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所以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中的原则,还有刑法中的一些罪名,也是对诚信原则的一个保障。激励机制。精神激励,通过商号、商事信用、商誉对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形成精神上的激励。经济激励,诚实信用原则本来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是转化为商事信用之后,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经济激励是非常明显的。

商事登记信用机制的表征。商号,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精神激励和经济激励,关于商号的定义国家立法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体现在了名称和字号,商号是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定义商号。关于商号的取得和保护,大陆法系一般要求登记注册才能取得,通过商法典和商事登记法取得。关于商事信用的界定,以商号为载体,是信用在经济领域的具体类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无形资产,诚信品格所体现出来的就是商事信用,也是市场交易过程中非常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商事信用的结构,以人格信用为道德塑造,以财产信用为法律重置,是现代商人精神的实践结果,主要是资产信用也即静态意义上的法律信用。商誉,这是商事信用更高层次的社会关系,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当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综合评价,是由商号为载体,以商事信用为主要内容的载体。公信力,在商号和商誉得到保障之后进行的法律保障,以民间组织为登记机关的并没有国家信用的元素,是以商事登记部为发生根本,以登记机关的审查为重要保障。公信力的内容,包括真实性的推定效力,对善意的第三人的保护效力,这是公信力的一种体现。关于制度保障,公告制度,我们过程对公告制度并没有做过多的规定,只有一个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规定,但是这确实是公信力得以确定的很重要的保障。关于更正登记,我们国家商事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但是通过更正登记是对公信力的一个很重要的保障,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的保障。我一直认为,我们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中登记更正这项内容。救济机制,主要体现为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只要信赖了商事登记当中记载的信息,便应当得到商事登记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救济,当登记的信息和实际的信息不符合的时候应当得到救济。对我国商事登记信用机制的现状审视,相关规定,对诚信原则的规定,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诚信原则作出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制订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级监管的意见,较为系统地提出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的内容,为我国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奠定了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关于企业名称的保护,我们国家用的是企业名称和公司名称,一般都是规定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信用缺失是很大的问题,希望对社会信用和市场信用有重塑的原则,通过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力量对信用进行重塑,在商事登记当中的虚假登记和其他的失信失范的行为也非常普遍,提供虚假材料,出具虚假的文件证明,这些都是存在的。保障机制乏力的问题,在我国的商号概念和法律地位上都非常不明确,我们在保护企业名称的时候并没有重视商号保护,商事登记制度对商号的保护是非常欠缺的,打击虚假宣传的力度非常不够,大部分是行政出发,失信的成本非常低,导致现在的失信现象非常猖獗。关于信用分类的监管体系,虽然有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还是处于探索的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一个保障机制的问题。

责任体系不完善,我国商事登记法律法规中的责任形式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关于民事责任是非常少的,这样的责任体系是很不完善的,在商事登记的法律关系当中有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是必须要靠一些金钱的赔偿来予以弥补的,不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就可以弥补的,这是责任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前面是介绍了我们过程信用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最后一个部分是关于改革路径的建议。我认为应该改革商事登记立法,制定不同的商事登记法,这也是学界长期以来在研究的一个问题,很多学者都提到了这个问题,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第二步是强化商号登记的保护措施,我们国家现在要制定商号法肯定不太现实,保护措施可以直接在商事登记法中予以解决。第二个建议是关于公信力的问题,公信力是信用机制很重要的一个拓展,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公告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效果。一定要在法律法规当中明确公信力的效应,不能像现在这样存在很多问题,当登记信息和实际情况发生不符的时候以什么为准,导致市场交易中存在很多纠纷。健全责任体系的问题,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的惩罚力度,现在的商事登记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低,相当不均衡,应该加强对失信行为地惩罚力度,除了行政处罚还有刑事制裁都应该加强,应该加强民事责任的比例,对民事赔偿一定要作出规定,以一定的金钱赔偿来弥补受损害当事人的损失。这样才能对商事登记法律关系形成强有力的保护,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我一直在研究商事登记制度,我写完论文的时候发现商事登记当中的诚信原则、商号以及公信力的问题就是信用机制的问题,但是我的研究还很肤浅,刚刚形成一些框架和认识,前面的一些内容只是给大家做一个很简单的介绍,希望大家为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完善我的论文。

    (文字校对:王艳荣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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