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哈斯巴根)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哈斯巴根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3年5月1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与民商法发展问题研究,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等四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哈斯巴根进行题为“我国《合同法》的缺陷及克服路径 ――以现代大陆法系合同法发展趋势为视角”的报告。
哈斯巴根博士: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我非常感到荣幸今天在这里交流,但是遗憾的是由于个人能力有限,这篇论文的选题属于老生常谈的话题,它也不是很时髦。我这篇论文的标题是我国合同法的缺陷和克服路径,以现代大陆法系合同法发展趋势为视角。我国现行合同法从制定立法方案到审议通过历时五年半之,在该在立法精神,立法模式,立法技术规范内容等方面都可圈可点,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若想使我们的合同法处于世界优秀民事法之林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对其缺陷予以修补完善。由于我国法律自近代以来主要跟从大陆法系,法律内容语言都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以现代大陆法系合同法发展为视角审视我国合同法的缺陷是一个良策。市场经济成为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模式,使得社会组织规模日益增大,垄断经营加剧,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增强,社会经济生活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此影响下,我经梳理后发现大陆法系合同法主要呈现五种发展趋势,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提升功能增强,合同相对性规则被突破,合同类型急剧扩张。通过对比,现代大陆法系合同法所展现出的上述五种主要发展趋势,我发现合同法有以下五个有待于完善的缺陷。
一是没有对消费合同作出专门规定,校正和束缚都是围绕保护经济地位弱势一方的权益,特别是消费者的权益展开的。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合同正义,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通过多次修订增加了大量关于消费合同特别系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二是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许多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要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严守合同则有悖于公平正义,德国法律依照诚实信用原则,首次创设了情势变更原则,这一做法很快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以各种方式加以学习,但是遗憾的是尽管我们国家合同法草案在77条收纳了情势变更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正式通过的时候并没有将该原则收录到正式的合同法文本当中。三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制度。合同相对性规则是重要发展趋势之一,各国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纷纷推动扩大特定领域合同的效力,在立法司法中相继建立了较为系统完善的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括利他合同,买卖合同的租赁等规范,但是我国的合同法对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没有做实质性的规定,对买卖合同的租赁制度则属于初建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四是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作为明确的规定。在鼓励交易原则的指引下,法德日等国的立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都采取了较为宽容的做法。合同法虽然大大缩减了民法通则当中无效合同的种类,但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则采取了回避方式,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五是典型合同类型过少。在合同种类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种类随着制定年限的推移呈现出不同的态势,俄罗斯民法典在1995年12月颁布第二部分的时候共规定了56种典型合同,但是我们国家合同法只规定了15种。通过以现代大陆法系合同法发展趋势为视角,我发现了我国合同法中存在了五项缺陷。经过梳理和比较,我认为这些缺陷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修正修订法律,以及制定民法典三种途径给予完善。根据比较,若想全面完善合合同法,只有制定民法典最具有可行性,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的解释和对新情况适用法律依据的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仅有权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受解释权限的限制,司法解释不能对合同法未规定的无民事行为人订立合同的效力进行解释,更不能对合同法中未完全否认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请求权之缺陷的完善。修正修订法律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现有合同法的缺陷,但是若要通过修正修订法律完全克服合同法的缺陷则并非易事。一方面虽然合同法有一些地方存在缺陷,但是这些缺陷目前尚未达到迫使合同法必须立即修订的地步,另一方面合同法中的一些缺陷本身源自民法通则的规定,单纯的修订合同法不能解决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等法律在同一问题上规定的矛盾。好的民法典则可以实现民法系统化,从而避免民法内部笔筒单行法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好的民法典具有稳定性,因为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般性、基础性和开放性,通过制定民法典这一路径来完善民法典缺陷,无疑可以从根本上全面万满的克服合同法的缺陷。
(文字校对:晏林欢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