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赵毅)
(发言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赵毅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3年5月1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与民商法发展问题研究,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等四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赵毅进行题为“何为‘重大’误解?―一个微观私法史的解读”的报告。
赵毅博士:尊敬的各位老师和朋友,非常荣幸在这里对我自己的研究做一个报告。选题背景,这是我们从学民法一开始就会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我自己的理解是之前民法的研究主要是随着侵权法和物权法的立法节奏在走,其实忽略了对民法总论、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的法条和其他单行立法之间的关系和问题。现在的民法学研究的背景是从立法论走向解释论,但是其实有很多相关的民法哲学方面的作品,但解释论的还是不多。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以后的民法研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需要体系上研究和协调工作。我选取了一个非常小的视角,我研究这个主题大概有两年左右的时间,写了一些前期的准备成果,我也向大家汇报一下我自己的研究整体思路,这只是其中的一个系列作品之一。首先我自己做的一个学术是的梳理,借在台湾研究两个月的时间,写了两篇和台湾民法错误论相关的文章,我做罗马法制度的研究,做了比较多的研究,跟罗马法相关的文章写了四篇。我自己研究比较有特色一个方面,大家可能觉得民法的错误制度是债法和合同法的问题,我觉得错误制度不仅仅在合同法中,还在继承法中,我希望把合同法中的错误和继承法中的错误拉通。我今天汇报的主要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重大误解的适用问题,我们以前研究存在着一些不足,只有了解了他们的不足自己才能做到一跌程度的创新。解释论的作品非常多,但是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只是一种单纯的逻辑推理和演绎,目前中国有历史研究的作品只有两篇,一篇是澳门大学副教授唐博士的一篇文章,这篇问题只是从罗马法拉通到德国法,完全没有和中国法相关的问题,第二个就是西南政法的梅伟博士出了一本书,首先是罗马法研究的东西不多,也是以德国法为中心,我们现在的民法通则不是完全来自于德国法。我这篇文章拉通了罗马化到中国法的作品,其实现在的重大误解条文中存在着罗马法因子和德国法因子,德国法虽然也是来自于罗马法,但是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改造。我永远是文本的方法解释罗马法,我考察了重大误解制度的苏俄法的渊源,其实很多研究没有重视这个方面,我们的民法通则是来自于50年代的民法学理,收到了很大的影响,其实也是来自于苏俄法,我相信进行了考证。
问题意识和研究方法。毕竟一篇文章就要把所有的东西全部写完肯定是不可能的恩,我们重大误解,误解就等于错误了,这是学界通行的观点,前面加上重大是不是有必要?意大利民法会有一个实质性的错误,日本民法会有要素错误,但是在德国和台湾民法就没有,就叫错误,前面就不需要定义,但是也不是全部保护,在我国学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争论。有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与错误,为什么不是重大误解等于重大错误,而是重大误解等于错误,到底需不需要加上这个定语?重大误解的重大体现在什么方面,我主要采用微观私法史的研究方法,来论证现阶段到底哪些错误比较重要。
研究结论。无论是以后立法改为错误也好,还是保留误解这样的说法也好,前面加上一个限定与是历史的传统,不仅仅是罗马法开始还是苏俄法,基本上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体系中都不可能对所有的错误制度予以保护,前面就加上这样一个东西作为明示。更大的问题是在我国现在存在着对错误制度的两种相反的论调,一种叫做类型化虚无论,就觉得我们不应该分类型,错误必须要根据个案和法官进行判定。还有一种是一元论,动机错误和描述错误可以一元进行划分。通过我自己的研究,目前的重大误解制度也没有必要一定通过立法的方式改成台湾或者德国的样子,现在的错误可以进行解释论进行满足,这也是历史的传统。通过从罗马法以来传统的解读,经过苏俄法的中介,改革开放以后德国法的复兴的解读,我们现在还是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且不适合采用类型化虚无论和一元论。传统其实是不容易改变的,重大误解制度兼具了德国法和罗马法的传统,我们应该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加以理解、适用和解释。
(文字校对:王艳荣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