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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团|理解和建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战旗村为例
2025-09-17 16:20:24 本文共阅读:[]


作者简介:杨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理事长。

本文原刊于《学习与实践》2025年第8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小农户个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需要国家的支持帮助,但国家给予农村和农民的权利长期难以落实,导致农村实践与国家制度之间有很大的差距。本文以四川省战旗村村集体20年的改革实践为例,证明市场体制下的新型集体经济可以在国家和小农户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解决小农户的共富、收入、就业、安全等关键问题,给小农户带来归属感。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新型集体经济的特征,即集体与个体相依共存、形成公私合体,具体分析了其定位、非营利特征、风险承担、中间角色、党的全息型组织特点等重要问题,提出应采用多学科整合的综合性方法探索那些尚未获得回答的实践问题,为中国式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寻根立基。

关键词:小农户新型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公私合体


一、问题的提出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国家自党的十九大以来提出的重要目标之一。但现实的情况是小农户与大市场难以衔接,有些方面甚至几乎完全脱节。小农户面对市场存在生产规模小、生产成本高、产品销售难的困境。市场偏好高品质、低成本的农产品,但这样的农产品生产需要足够的生产规模、较高的科技支撑和一定的管理能力,这都是小农户最缺乏的要素。小农户原来所依托的小生产、低成本、就近销售的三大优势被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打碎。为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国家针对性地采取了孵化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田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推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政策措施,但均未解决根本性问题。

从国家制度安排的视角,国家已建立起农村四项基本制度,即土地制度、组织制度、经营制度、社会治理制度。这四项基本制度保障了农村集体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的分配权以及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但是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尚未实现预期目标。为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需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组织问题,即如何抱团闯市场;二是经营问题,即如何真正赚到钱;三是安全问题,即如何后退有路;四是归属问题,即如何保持与群体的联系。

小农户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顾虑的不仅是经济,还包括他们已经习惯的村庄群体生活。若以保护和鼓励小农户发展的国家政策目标为一端,小农户传统的生计行为表现为另一端,那么在政策文本的目标与具体实践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空隙。为了实现这个政策目标,一是需要国家在保护小农户的政策上,在统一性和差异性、一元化和地方化相结合上及时调整,二是要找到能够帮助政府填补空隙的组织和力量。

现在,已经有这样一些村社集体组织,自觉地去帮扶那些被市场压迫得喘不过气来的小农,为其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村庄小生态环境。增强和完善这类社会扶持是小农户维系和发展自家生计的必要条件,也是帮助小农户学会自主运用国家给予的重要权利的必备环境基础。

改革开放后,王颖通过在广东省南海市(今佛山南海区)调查发现了村社的作用,并称之为一种“新型的村集体主义”。人民公社解体后,乡村所以能发生巨大的世人所预想不到的变化,皆因为乡村改革中具有了城市改革所不具备的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即以新集体主义为特征的思想基础和以地缘为界线的社区利益共同体。新集体主义并不单纯是一种思想意识或一种所有制形式,而是一种中国所独有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是区别于西方社会以个人为基本单元的社会组织模式。

那么,这种新型集体究竟有没有因其性质的“新”成分而带给农民实际利益呢?是不是可以直面小农群体所面对的共同性风险与挑战而找到解决之道呢?下文将以笔者团队多次调研过的四川省战旗村几十年的实践为例来分析和讨论。

二、集体可能为小农户带来什么?

关于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应当关心的真问题是: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是不是为小农户解决了共同性的风险与难题。因为这是它能否在农村群众中获得真正拥护并因此具有力量的根源所在。前文简要概括了小农户的共同性风险与难题是如何抱团闯市场、真正赚到钱、后退要有路以及保持好社区群体中的和谐关系。概括而言,就是“共富、收入、就业、安全”。笔者将以多次对该村调研所获得的事实和资料为基础,从上述四个方面剖析战旗村这个川西平原上曾经非常普通的农业村,如何历经六十年特别是最近20年脱胎换骨式的改变,成为党领导下村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的典型。

(一)实现共富的起点与基础

战旗村曾是个穷村。1965年独立出来时,辖500多户,共1700余人。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战旗村家家户户一般每年缺粮一两个月,靠集体按月分口粮的办法解决。而现在的战旗村,2022年的村集体资产达11179万元,集体经济收入680万元,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万元。村民中的中青年一多半在村内就业,外来人在本村就业者过百。战旗村已经基本上实现了集体共富。这个地处城乡接合部的村落,之所以能实现由穷到富、从农业到多业、由乡村到乡城融合的跨越式发展,一靠重新整合分田到户的零碎土地,二靠土地集中经营、用活集体资源。

2002年后,战旗村村两委认为分田到户只能保证农民吃饱饭,但是不能全体致富。他们认为要共富只有靠集体,将土地集体所有权真正落实到地。他们先是从村组开始进行小规模的土地整理,将整地后提高的租金返还给农户,通过物质刺激促进土地向集体集中。后是利用政府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建设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在满足农民心愿的同时快速推动了土地集中。2011年,全村集中的土地已占总量的95%。

在土地集中、住宅集中的基础上,战旗村对全村的土地和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算,在彻底厘清家底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权属调整。战旗村严格进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经村民大会通过,实现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农用地和按户平均分配宅基地。这一改革,让村集体彻底掌控了村内每一寸土地,为土地的统一管理和招商引资、土地入市创造了条件。整治后的土地,一是通过建立集体全资的农业合作社进行管理经营,二是在土地经营上大做文章,采取土地作价入股、保底分红、溢价分红、协议入市、土地租赁、资源发包、资产参股等多种方式,与村内外的各类公司和种田大户进行合作。战旗村还自建了乡村十八坊,与村内的一大批乡村工匠合作,让集体成员有了从事工艺生产、销售,并可传承下去的平台和乡村产业基地。

通过土地整治和处置的做法,战旗村明确划分了个体与集体在土地上的权益,土地共有,人人有份。并且,为此明确了优地劣地整治一致、村组土地归属一致、农用地管理和经营交给集体全资的农业合作社全权处置等基本条件。农户可自选动作,愿自己种承包地的可以照旧(目前还有两、三户种着总共二三十亩地),种田大户可与集体农业合作社签合同,适度规模地种地。

纵观战旗村近20年来土地整治与土地经营的实践,不难看出,土地是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共富的最大资源。战旗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动能,就来自土地的集中利用。他们的土地集中,并不仅仅是将承包地经营权回归集体,而是彻底地掌控村域所有的土地资源。特别是将农用地、宅基地按人、户均分份额,给予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共有土地的权利凭证,既确认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性,又可简单清楚地实现有理有据的土地费发放和集体分红。

(二)营造吸引、扶持、促进多元主体获利的友好型环境

市场经济环境下几乎所有的村庄,都出现了大小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私营企业、外来商户等多元主体,但村庄发展的重点是需要形成好的村庄小生态,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有机统一起来。

战旗村在多年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实践中独创了一整套以村集体为内核的村庄全面治理体系,本文称之为治(理)、管(理)、(经)营统分结合的系统运作体系。他们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大会和集体成员大会,重大事情的决策是党组织提议,议事会讨论,村民大会和集体成员大会决定。战旗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两个:一个管农业,是集体的合作社;一个管非农业,是集体资产管理公司。这两个集体经济组织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对集体全资、合资、合作的机构进行分类管理,而经营业务则是各家独立机构自己所为,由此形成自上而下的三层治理体系。三层的权能分别是治理决策权、经营主体的管理权和经营主体的自我经营权。这样的做法权责利分明,特别有利于私营企业、个体商户和大小农户的发展壮大。战旗村的这套做法吸引了约5亿元社会资本落户,他们说在这里办企业规则清楚、制度环境好,没有干扰、好赚钱。

战旗村集体营造了对小农户和所有在村市场主体都很友好的村庄环境:集体资产成员共有;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实行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治理;治理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立;集体资产收益按规则分配。

战旗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方式可以说是国家整体建设的先行者。当2019年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各地注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时,战旗村就将集体合作社和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两根支柱,从组织到财务形成上下联通的整体,创造了资产管理和资产运营既分立又统合,以及通过集体资产的管理带动多元主体经营的新的组织功能。

(三)集体安排就业和社会服务,解决小农户的生计保障

战旗村在历史上就有集体支持社员、与社员相依共存的传统。新时期的战旗村集体,保持和发扬了历史传统,将每个成员的生计需求和社会服务需求都放在心上。他们先后用9年时间筹谋自建起乡村十八坊,作坊主大都是村内农户,他们自主经营,有了经营收入才付给村集体10%的分成。而十八坊的建造费、设备维护费、环境卫生费都是由村集体承担的。2019年是十八坊开张第一年,集体免收分成费,几乎每个坊当年收入都在10万元以上。

为让每个战旗村民都有工可做,村集体在引入外部资本时,以降低土地租金为代价,换取外部企业雇佣本地人的条件,同时,村集体出资给困难农户设立村办公益岗。集体还在村内兴办卫生所、幼儿园,引进社工站,组织红白理事会和各类文娱社团,为村民提供生活和文化服务。按季度发放土地费,并且给老年人发放的津贴。

战旗村集体实现自己价值的方式,主要体现在经营和分配两个方向上都为老百姓考虑。村民大会通过的章程规定,集体的经营收益,一半要分给成员,而且村庄账目公开,让大家都来监督。

战旗村并非事事都算经济账。为给村民打开眼界,增加与社会的联系,他们主动承接了“成都市第一批新农村文化建设试点村”任务,动员全村家家户户接待大学生,与300多名大学生同吃同住。2006年,这个“高校+支部+农户”的首创活动打开了村民的视野,也为当时并不出名的战旗村提升了社会影响力,对于村集体进一步组织村民教育和社会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贯彻大家庭理念,以归属感促进安全感

“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大家。”战旗村秉承这个理念,将村集体视为所有村民小家庭的大家庭。大家庭的目标就是维护村庄整体利益,保障村民和家庭的个体利益。

战旗村有“党员带头、群众跟上”的传统,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常常是群众一边发声,一边找党员和干部帮忙,维护公共秩序成为群众的自发行动。这样的氛围,也让所有外出打工者自觉维系与村庄的关系。外出打工者是党员的,按照村党组织的规定,外出一定时间便要回党小组报到,平时也要经常通消息;外出打工者是群众的,也很注意和村组及所住巷道小组长的联系。

战旗村集体与个体相依共存,汇合出一种新的精神力量。它表现为一种自觉的合作精神,一种群体性的自我保障意识,一种具有归属感的精神寄托,一种永远可依靠的“大家庭”的理念。这就是一种与新型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相匹配的新的公共意识。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它并非无中生有。它是在原集体组织内部,以集体再分配、集体福利和集体保障为形式的直接利益吸引,代替了以往在政治、经济生活上的强制性服从,使农民自发地生出一种对新集体的依赖感和归属感。

当然,这种意识持续地外化为个人和群体不间断的自觉行动,还需要不断获得正向激励。这种激励不仅来自精神和物质的鼓励,更来自村集体经济实力包括管理经营能力的增强与村规民约的增强,让每个成员都对集体的未来抱有充分的信心和预期。

三、对于新型集体、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的思考

农村集体的理念最早来自1943年毛泽东在延安的讲话。中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该组织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

目前,从话语体系看,似乎已确立了集体经济的概念,但在实际上,政策研究关注的“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一直未能突破。自2019年以来,尽管农业农村部门给96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了登记注册证明,但这些组织的经营状况很不理想。2021年,全年无收益和收益不足5万元的组织约占一半,另一半也大部分举步维艰。所以,登记注册虽然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证明,但在诸多领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是一个抽象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到底是什么?对此问题,下文将从定位、非营利、风险承担、公私合体、中间角色和党建等方面分别阐述。

(一)定位

现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表达大体是这样的:集体不是独立于农民的主体,而是农民成员的集合主体;集体的财产是成员人人有份的财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成员大会委托的集体代理人,是集体的代表而不是集体本身。对于这几点,理论界一般能取得共识,但其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的认识却很不一致,认为它应该属于纯粹意义上的经济组织,以区别于人民公社政、经、社统一的综合性组织的意见占多数。特别是一些学者主张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政社分开,一个管行政、一个管经济:行政依靠政府拨款,按政府要求执行;经济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应该独立建立组织体系。可实际情况是,一个村的干部就这些人,职能可以分配,但集体经济组织如另建一套,成本过高,也没有必要。

到底谁代表村集体?按照现在的政策和法律,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集体经济的代表,也就是一个村集体,有两个组织化代表。好在党和国家又颁发了“三合一”条款,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党政经权力于一身。但是,也有意见认为,单纯依靠村干部“能人经济”是阻碍新型集体经济的最大困局。而农村普遍的现象,是大部分村集体经济无力独立,只得依靠政府部门的扶持。

其实,各地村庄由于区位优势、地理环境、资源禀赋、历史传统、产业根基、人口状况不同,在发展经济上的差异很大,贫富差距也巨大。珠三角一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动辄就是几十亿资产,年收入过亿元。这基本上是因为他们是城中村或城边村,原有的土地大部分转为商业用地,以往积累的资金通过借贷等方式不断扩张的结果。而在全国范围内,20%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没有一分钱的收入,有不少组织还有大量的历史欠债。

那么,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到底应该怎么定位?如果不是单纯从经济视角出发,而真正意识到农村集体是在守护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基层卫士,是保护和支持几亿小农户生计和社会服务的主要组织,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就应该是通过发展集体经济,以集体的经济实力支持最弱势的小农户走向富裕,平衡村内多元利益主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地位与话语权,以形成和谐稳定的局面。

这就是说,不适宜以经济收入为主要指标划分穷村、富村,而是需要在详细调研基础上进行分类指导。例如按照村庄可能达到的目标和实际能力分成基本型、半自主型和全自主型村庄。基本型村庄,只要能将人居环境、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基本任务大体落地就算及格,要求不宜过高过多。半自主型村庄是有自主经营潜力的村庄,要特别注意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第三类村庄则具有较强的能力,尤其是干部班子强、民主作风好,对这类村庄,县、乡两级政府应予以“放权”或“赋权”。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越是有能力有主体性的村庄,受到的政府干预越多,被管理的程度也越高。这种做法致使一些优秀的村集体失去自主的发展方向,从而妨碍了村庄长远发展并党群、干群之间的良好关系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定位很重要,但是要区分情况、分类指导。

(二)非营利

有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营利,而且营利越高越说明这个组织的市场经营能力强,并以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一般市场主体。的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受《民法典》管辖的民事主体,是能够进行市场交易、技术服务等市场行为的市场主体。但这不等于说,它就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同的营利性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是具有非营利性的广义市场主体。它的非营利性体现在它要为全体集体成员的共同富裕负责,要支持村集体安排村民就业,并为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只担负单纯的经济功能。盈利后是否捐赠由其自主决定。正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有经济性,还有社会性,所以它在国家法律的重点保护范围之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破产,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得转让,可以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但是只能以其出资为限担当所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具有社会性的市场主体,就不能像一般主体那样任意选择风险大的经营项目,否则债务自负,就会造成集体资产的损失。尽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从事市场经营,但是与那些以营利为目标的市场企业有本质不同。它的营利是为了实现公共性目标,而不是私人性目标。公共性或公益性,与市场性或经营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的两面性。两者虽然兼备,但是前者指导和包含后者。所以,更准确地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型市场主体。如果用“空隙”论来解释集体经济组织的行动空间,我们会发现,其实有很多半市场、准市场的“空隙”等着集体经济组织来填充。例如,现在农村最重要的公共服务领域之一就是老年人的服务与照顾。这就属于市场难以自动调节的领域。现在已经有一些城市的社会组织下乡,也有一些企业开始尝试如何为农村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农村老年人服务这一市场供给不足的领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合作,在与市场机制的互动中探索创新服务模式,从而推动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这种重新组织市场领域和非市场领域关系的尝试,也为中国农村社会建构一种服务性而非货币性的安全网提供了经验。

(三)风险承担

对于任何一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防范风险都是经营的第一要务。特别是脱农入城或在大城市周边的集体经济组织,他们村的集体资产随行政区划的改变隶属于城市街道,持续保持原成员集体所有,城市内出现城中村民多重利益高度复合、社会资本高度集中的场域。这些场域曾经被称为“城中村”,后经政府多重改造,多地的“城中村”已经自然地隐没于城市。只是因原村集体资产依靠集体成员决策重大事务的机制,在对外投资中一直持守势,所以大部分得到了保值增值,甚至出现了都市村社共同体的现象。但是,随着政府财政吃紧,最近深圳某些地区成立了“区国企+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模式的股权投资基金,由国企带头推动村办企业开始试水股权投资。这些股份合作公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原始资金来自村集体的资产,目前是深圳集体经济的典型代表和中坚力量,政府要求他们服务于深圳的城市高质量发展,成为资源支撑。他们的经营模式正处于从物业经济、居间服务、银行存款为主转型为股权投资和新兴产业投资的当口,风险很大。村集体经济组织随着自身成长、环境变化、市场扩张,在其发展途中会遇到前所未有的新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村集体经济的模式一旦走出地域封闭的村庄,走上无边界的市场,势必遇到很多不确定性风险。

战旗村的管理者明确提出,不是所有项目、所有经营范围都适合集体去做。风险大、利润高的项目,集体应该让给能够承担风险的人去干。让大家都能发展,让每一种经济成分都发挥自己所长,才是好的集体经济。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他们坚持集体资产自建的和占大股的企业不进行风险投资。选择项目时以只盈不亏为原则,比如能保住集体资产、肯定不亏损的公用设施项目。可见,在抵御风险上,最能考验一个组织一个集体的主体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集体经济作为市场的独立主体,出了任何问题都要责任自负。但小农户是自然人,没有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者组织合作社或公司,就不是市场主体,而是民事主体。所以,他们无法担当市场上的风险和责任自负,这就是小农户为何弱势的原因。为了保护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小农户一定会寻求能保护自己的市场主体。而工商户、合作社、公司都是私法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特殊的市场主体资格,是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法人,具有私法市场主体所没有的公共性和权威性,对保护小农户更为有利。

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公司,还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市场主体,是否就都应该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呢?除了刚才分析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殊法人,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保护外,其他主体原则上是按照市场上的法律法规责任自负的。但是,农村各类主体除了大规模的企业之外,都比较弱势,都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保护。特别是为他们创造一种稳定的政策环境,支持他们之间的合作与联合。没有稳定的政策环境,就难以谋求有发展的自主性;没有自主性,就谈不上每个市场主体的主体性。

(四)公私合体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区别于人民公社集体的关键在于公与私的关系处理。公社制度强调公对私的支配,常常牺牲个人私利,而新型农村集体首先还给予私以正当性。可见,新型集体之新“恰恰体现在集体与个体关系的重新定位上。不能明确体现个体利益的集体,就不能称之为新集体”。新型集体与个体、公与私的关系,“就是两者的共生关系”。

公与私、集体与个体、社群与个人、社会和共同体之间张力的变化总是引起理论上“孰重孰轻”的争论。然而许多时候,实践过程能发现更多复杂性、启发更多有创造性的思考。据考察,战旗村村民收入结构的主要部分并不来自集体发放的土地费和分红,而是各自从事的手工坊、商贸以及企业工资或企业分红。可见,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营集体资产不是为了集体而集体,而是为形成所有人都能发挥才干的村庄环境,让每个集体成员、外来企业和工商户,都能不拘一格地选择职业、岗位、各自发挥能力、共同为战旗村的繁荣尽力。这种理念正是村集体应该追求的,也是村集体所创造的社会经济小生态环境真正起作用的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熟人以及外来合作者相互间,以及和村集体经济的合作都是在市场经济合同下进行的,而这又与重和谐、重协商、乐于互相帮衬的氛围并行不悖。这与我国“和合”的传统文化很贴切。我国的和合文化强调的“和而不同”“和衷共济”,对于平衡发展、协同发展、特色发展、合力发展都提供了理据,表现了差异共存、多样性统一、兼容并包的文化,主张“和实生物”、不同事物各守特质、共生共存,也和谐共融、互相接纳、互相成就。

从战旗村这种新型农村集体中,我们发现了公与私之间和谐的“共生关系”。或许,我们可称它为“公私合体”,即公与私的“和合一体”。那么,“和合”的文化传统的现代转化能不能用来支持农村,包括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还有村庄其他各类组织的共同稳定与发展呢?从理论上说,劳动者联合形成的合作组织,都是一定的农民自组织的集体,他们是不是公私合体呢?笔者认为,还是要将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农村“公”的主体,与其他的农民利益群体进行明确区分。这不仅源自法律的规定,也是事实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承担和已经在承担着村内和国家赋予的各项公共事务,与集体的成员结成了“共生关系”。不过,和合文化对于村社集体处理好与其他农民组织、其他利益群体的关系是有帮助的。大家可以“和而不同”“和衷共济”,但并不见得任何集体与个体都有必要成为公私合体。

除了传统文化可能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集体凝聚力的形成还要建立在农民的利益和情感认同上。贺雪峰曾提出,家庭这个“小私”和“宗族-村庄”这个“大私”是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后来赵晓峰撰文专论“公私定律”,试图利用农民认同的“大私”力量,进“私”为“公”地将农民认同的村庄内生权威合法化为正式的体制性权威,以此成为村社集体发展的进路。

即便这条路可以尝试,那些家族共同体很弱或基本不存在的农村地区怎么办呢?战旗村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路径:村庄的基层组织(党组织、村委会等)秉持公心,党员带头、团结村民、开放村界,让各种社会经济成分都能融进村庄,各种人都能找到自己满意的位置,集体为个人创造各式各样的增收机会和提供所需要的社会服务,村庄因开放而繁荣,因繁荣而开放,渐渐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情理交融、义利共举、不排斥外来人的共同体。

(五)中间角色

现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最大困难,是国家制度文本与小农户实践行为的现实之间有着太大的差距。国家给予了农村四项基本制度,给予了农户四项基本权利,并通过项目制等措施向农村输入国家资源,但是在执行中的各种难题还是层出不穷,离政策目标的实现还差之甚远。社会各界多从宏观层面建言献策,鲜少注意农民缺的到底是什么。如何把国家的政策和国家给予农民的权利切实落地?怎么能对农民有些真正的帮助?这就需要“执两用中”,在国家和小农户中间,需要有起到连接作用的中间角色。

在农村,发挥这类中间角色的往往是不同的市场法人主体,如合作社、公司、农业协会、集体经济组织等。这么多市场法人主体当中,谁最适合、最应该发挥作用?答案显然是农村集体组织。他们具有《村委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要为小农户撑腰、维权、助其共富,不仅在物质上也在精神层面上保有和发扬地方文化传统。无论行政上还是经济项目上的承接、协调、组织、安排、上下传递,这些中间角色都是由集体组织承担最为适合。这种组织在西方国家里几乎不存在,王颖将其归结为“泛化了的传统家族文化与家族制度”,赵晓峰认为其最能整合农民“自己人认同”意识的“大私”观。总之,都要涉及必须先整合个体与集体的利益,才能进而代表集体去协调与外部关系的基本问题。

只有那些能用利益和精神联结集体和个体,实现两方相依共存的村集体,有主体意识和能力,才能自觉担当集体与市场、集体与国家之间有机衔接的中间角色。所以,未来政策努力的方向,应该将全国多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悬浮式”的抽象、半抽象的实体变成真正落地的实在的主体。

(六)党建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党的基层组织作为战斗堡垒,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各类群众组织、社会组织中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除了命令式秩序、自生自发或市场秩序外,还推动形成了全息型组织行动的秩序。全息型组织秩序下,基层单位在理解全局、理解方向的基础上自主行动,积极主动争取全局最优化,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组织秩序。

这种组织上的全息型特性,就是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通过组织机制广泛深入地融入最为基层的组织单元。它映射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底层与最高层在理想信念和组织行动上的有机对应,是一种类似身体中血管神经的、几乎无处不在的、既集中又分布的系统。正是具备了全息型特征,战旗村农村基层党组织才能在种种困境下,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创造性地解决问题,例如在贯彻群众路线、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民主集中等基本原则方面,能够做到与党中央的全息型接应。特别是1990年“莱西会议”提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村民自治、集体经济”三大原则,在战旗村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与落实。正是在这样的全息型原则指引下,不仅是战旗村,还有不少优秀基层党组织都能自主选择响应中央信息的正确行动。

四、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核心主体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概念,并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将其细化为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2024年6月,全国人大发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执行。这部法律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而且明确了它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法人,不可破产,是担当起支持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等社会责任的特别法人。该法在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成员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管理集体资产、分配收益的法定主体,承担发包土地、管理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款等核心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能够参与设立公司、合作社等市场活动。它是农村集体公共资源的统筹经营者,通过整合土地、资金等集体资源、资产,为产业发展提供基础;它是农村社区重要事务的全面治理者,通过支持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与多主体在多方面的合作,在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方面进行治理;它是国家助农政策的落地执行者,国家推动农村集体发展和扶持农民共富的各项政策,都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执行;它是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者,特别是保障符合规定的集体成员间平等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拥有依法承包、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集体服务和福利等经济和社会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组织、核心主体。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区域公共性的唯一特殊法人的地位所决定的。小农户必须组织起来才能发挥群体力量。而组织起来的各类市场主体,无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涉农企业,又有哪一个主体能够拥有涵盖一个农村地域社区的土地所有权,能够成为和代表这块土地上的所有农户的成员集体,并能够全面担当农村集体公共资源的统筹经营者、农村社区重要事务的全面治理者、国家助农政策的落地执行者、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者这些方面的公共责任?这些市场主体当然在很多方面的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公共性的作用,可以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发挥很好的功能,但都无法在组织稳定性的层面上替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市场经济后,各地涌现出多元的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新在哪里?按照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定性,新在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它的背景是中国进入市场体系后资本、技术、管理等多元要素自主自发形成了多种联合方式和多种运行机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是唯利是图的市场经济,而是要贯彻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为核心的集体经济,这一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发之后已经成为法定原则了。

如何进行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的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最近几年,各地在这些方面的多样化尝试已经蔚为大观。特别是始于烟台地区的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得到推广,供销社与村集体村社共建的形式在山东潍坊、福建宁德、泸州至四川省、铜陵至安徽省得到推广。广东韶关地区全面建设强镇富村公司、内蒙古赤峰在镇级全面建设为民服务中心(公司),村集体在党和政府支持下纷纷建立强村公司已经遍布广东、浙江、上海、安徽等省。关于多地区跨区域合作,集体经济组织成片区发展的组团经济,以及与城市资本共建的“飞地经济”也已在多地出现,总之,多主体、多元化、多形式、多业态、多地域的探索性实践已成燎原之势。

但是,长期以来理论界、政策界、传播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过于看重其经济效益,谁能挣钱,其做法就会得到提倡。基于此种认识,有人提出,要进行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人建设,让代理人即职业经理人公司(各强镇富村公司大体源于此)先把市场经营作起来。我们不否认这些代理人公司在市场化运作中确有一定作用,但需要警惕的是,无论政府还是市场的代理人公司,如果越俎代庖,将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大会、民主治理等机制抛在一边,那么,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探索很可能就会走上歪路。

2024年底,首个呼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颁布,这就是《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这个条例很好地诠释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核心主体的内涵和具体做法,鲜明地表达了无论在产业发展、模式创新、盘活利用各类资源资产、各类市场主体多途径合作经营等方面,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支持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模式,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无疑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有益启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生长在中国文化土壤和制度土壤中的特别主体,全球没有可完全照搬的经验。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外兼修的全面、整体的治理体制、机制,与其他多元市场主体协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艰巨任务。探索者必须既大胆又细心,既要创新创造,又要规避风险。分析各地区各类型的重点案例,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好设想但在实践中就是走不通的案例,要做追根究底、深入肌理的剖析,并持续试点以探究化解其重大障碍的创新方式。如此才有可能走出一条可行且较为稳妥的发展道路。

五、余论

有些人倾向于将农村新型集体、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这三个概念混为一谈。本文认为,国家要求由农业农村部而不是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其目的不仅是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农村集体这个主体的经济功能的组织载体,更为重要的目标还是要建设好新型农村集体,发挥好它的经济功能,通过壮大集体的经济实力以支撑村庄全面的社会发展。在这一点上,本文与只从经济视角分析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的一些观点有较大程度的差别。另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评判,也与以干部经济或能人经济现象为理由而基本否定当下三合一村基层领导班子带领村集体经济在观点上有所不同。的确,一旦集体带头人的权力扩大,就可能会遇到权力集中带来的腐蚀民主自治、官僚作风、形式主义、追求政绩、行政万能等风险。但是,假公济私的不正之风并非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基本面,腐败现象可以通过村民自治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来遏制,我们不可因噎废食,否定了应该坚持的方向。

战旗村的实践智慧给予了我们很多的启发和鼓励。他们把保护小农户和市场大竞争、稳定农民在地就业与促进城乡流动、集体规避风险与让利给社会资本、自主决策与协同上级等整合为一体,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做出有益探索。如何解决好中国的小农户连接现代农业和连接大市场这个问题,可能需要相当长时间进行理论与实践探索。我们要坚持从多元多面向的实践中提炼总结经验,特别是从历史经济学、文化学、政治经济学和中国思想史的视角,采用多学科整合的综合性方法探索那些尚未获得回答的实践问题,为中国式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寻根立基,成就真正以中华文明为基体的中国集体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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