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徐刚,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志愿者协会;张海霞,广州新华学院公共治理学院;吴幽,通讯作者,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志愿者协会。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机构编制资源统筹改革的试点逻辑学习策略研究”(编号:20BGL216)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刊于《中国农村观察》2024年第2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王藻。
摘要:随着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农民原子化等问题的出现,公益力量下沉中生成的乡村基金会成为促进乡村振兴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主体。本文以广东省茂名市中垌镇为典型案例展开乡村公益组织生态分析,发现乡村基金会在与村委会的关系上展现出既存在“应付”更有所“承担”的应承式多态互动图景,并形成了“高度集权”与“随时分权”、“统一供给”与“差异需求”的双重效应。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应承式互动在生态位视角下,可归因于相互之间的趋适竞争逻辑,显示为乡村基金会生长发展中的成长式位态,并表现为生态位宽度和生态位重叠度层次化的结构位态,以及突破权力“板结化”、消解组织“资源诅咒”、规避信任“陷阱”和防范传统“观念坝”的功能位态。本文的研究有助于为推动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互动的位态治理提供政策启示,在促进生态位平衡中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乡村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有效支撑的组织生态。
关键词:应承式互动;趋适竞争;生态位;位态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乡村振兴的基础。2022年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相继提出,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2021年机构改革还曾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改组成“国家乡村振兴局”,以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平稳过渡。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个振兴”是社会重点关注领域,而组织振兴作为乡村全面振兴的助力与保障,是乡村振兴“动力源”与“主心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向,要求完善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随着村委会功能外化、流动资源增加、利益格局多元化和治理主体多样化,乡村基金会作为新的社会资源流入渠道(向春玲,2006),正以迅猛发展之势日渐嵌入乡村治理。
社会发展战略变迁下催生的乡村基金会,也可被称为乡村“公益组织”“互助社”“公民慈善组织”等。尽管称呼各异,但其实质都是为了解决公共慈善问题,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等原则共同建立的互助性公益组织。乡村基金会作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通过项目运作模式发展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法人,逐渐成为乡村社会中的重要社会组织。而在乡村社会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常设机构及协助政府的基层组织,既是村民自治的关键主体,又是乡村振兴的组织终端,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筹款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办法关于基金会的运作要求,新生成的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在治理权力和公益资源分配上必然形成密切互动和关联,并成为乡村振兴中不可忽视的组织关系问题。而在“家国同构”“熟人社会”“宗族亲缘”“差序格局”等本土思维下,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在组织性质、发展导向和运作形态上并非遵从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发展路径(顾昕,2019),而是呈现多元合作且具有独特性的发展方向(李友梅,2017)。因此,对于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围绕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互动治理”这一议题展开深入的实践探索已成为剖析乡村社会发展场域的新常态,其丰富的互动图景也成为理解乡村治理现实问题的关键要素。
一直以来,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均未脱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视角,许多学者运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从“强国家-弱社会”角度出发探讨草根社区与行政力量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多重影响。一方面,各界学者对村级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关系的研究显示,地方政府以高度集权体系支配复杂的村级组织是挤占社区自治空间的表现(欧阳静,2010;柳亦博,2015;李冉和聂玉霞,2017),会催生“强发展、弱治理”的紧张关系或政府经济行动和社会行动的复杂关联(黄斌欢和姚茂华,2014;田雄和郑家昊,2016)。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倾向于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策略,形成了“分类控制”和“浮动控制”的政社关系,并导致了结构化割裂状态下服务内卷化和体系碎片化困境(康晓光和韩恒,2005;徐盈艳和黎熙元,2018)。另外,相关研究也探讨了可能存在的“合作共赢”或“互惠协调”关系趋势,认为农村由“威权治理”向“民主协商治理”的转变助推形成了“民主协商治理”机制(季丽新和张晓东,2014;尤琳,2015),或从“合作共治”演变为“逆向替代”关系及多重替代关系(杨宝和杨晓云,2019)。
伴随新制度主义的制度生态学的兴起,一些学者开始重点关注乡村社会关系的交互治理、合作治理或网络治理,希望在制度框架下了解隐藏在乡村社会中的互动关系。Bevir(2010)在联合治理思维导向下主张契合组织本性的网络治理,可应对以中央集权和垂直管理为特征的官僚机构扩大化、臃肿化危机。张琛和孔祥智(2018)通过演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历程,刻画了其制度化过程,并阐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在互动演进机制中的组织生态位和功能。李渡和汪鑫(2019)则讨论了乡村治理法治化与乡村振兴战略一体两面、互动共维的关系,认为在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二元”结构矛盾下,村委会特殊的权力性质可被称为“准行政化权力”。而胡永保(2014)围绕农村基层管理中行政权与自治权互动关系的变化,主张应根据体制机制变迁来构建乡村治理的有效运行逻辑。
随着制度生态学的内涵拓展和乡村组织的形态变迁,有学者还进一步将组织生态学理论应用于乡村社会各类组织间关系研究,强调外部环境形成的选择和淘汰而非内部自发的调整与转型是导致组织变革的重要原因(Abbott et al.,2016)。组织生态学理论强调,塑造制度环境以及制度环境对特定组织内在特征、关系生态和行为机制影响的重要性。其中,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主张,个人嵌入机构中的网络最契合组织的本性,可应对在以中央集权和垂直管理为特征的官僚机构过多情况下的危机(Olsen,2010)。而行动者中心制度主义假定,社会现象可通过“有意图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结果”予以阐释(Crozier and Friedberg,1980)。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则强调,组织环境中多个制度因子的适应阈值所限定的区域内的合作点,可构成该组织在制度环境中的具体空间位置和发展态势(Hutchinson,1957)。不过,上述研究并未涉及乡村组织具体应如何选择不同的空间位置和发展态势,以及如何将其作为决定因素作用于组织运作过程。当前,从生态位视角分析各类乡村组织与制度环境之间关系以促进组织有序共存及持续发展的研究仍付之阙如。鉴于此,本文针对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互动关系,尝试从组织生态位研究视角出发,调研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互动图景,提炼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互动模式,并分析其内在层级机理和生态位逻辑,从而以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组织生态”为微观窗口,洞察乡村“互动治理”的微观样态。
二、位态关系:乡村组织互动的理论框架
关于乡村社会管理中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互动关系,有着基于生态系统的治理制度嵌入(Edelenbos,2005)、体制机制变迁(胡永保,2014)、“二元”结构矛盾(李渡和汪鑫,2019)等诸多解释。在强调适应生存的内外在环境要素集合以应对不同竞争关系(Hannan and Freeman,1994)的基础上,它们重点关注合法性行为的社会规则和规范(Di Maggio and Powell,1983)、社会主流价值(Deeplouse,1996)或是社会治理系统(Kooiman and Jentoft,2009)作用下的互动过程和复杂关系(Bevir,2010)。随着国家“权力下放”和“制度督查”对乡村社会影响的深入,乡村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越发紧密地受到其外在制度环境中权力、利益资源等生态要素的竞争与融合关系的影响,可以说最终必然会处于空间位置和发展态势构成的组织生态位中。由发端于“生物在群落和生态系统中由其生理反应和形态适应所决定的时空位置与机能状况”(Odum,1971)的生态位理念可知,任何被定义成“人类社会现象”的组织网络,都可以通过生态位所界定的空间位置和发展态势来确认其应然生态位和实然生态位(Whittaker,1975)。因而,可从组织生态位视角来揭示乡村社会不同组织各自位置和互动关系的生态规律。在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中,乡村组织在所处制度环境下,会受组织性质、职能结构、社会资源、工作发展、社会信任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共同构成多维的制度空间(李周,2020)。并且,各类乡村组织在对可利用资源的整合利用和互动竞争中会形成自身在时间、空间上的位置及其与相关乡村组织之间的功能关系,进而显现出动态自适应、竞争性共存的生态位状态。
关于组织生态位的分析主要基于两种途径:一是从生态系统角度出发分析基础生态位和实际生态位,包括自然、经济、科技、社会等维度(Hutchinson,1957;马世骏和王如松,1984);二是基于生态位态势理论研究分析发展结果的“态”和进化能力的“势”,涉及资源、优势、环境、增长等维度(Galaskiewicz and Bielefeld,1998;钱辉和张大亮,2006;李全喜,2011)。不同于仅仅以生态系统要素或状况来探究组织间资源竞争的关系(Leibold,1995),本文从社会环境不确定性和多样化出发,在综合生态系统和态势要素的基础上展开对乡村组织生态位的空间位置和发展态势的分析。由此,借鉴上述相关研究,本文在生态位逻辑视角下,基于融合空间位置和发展态势元素,从“结构-功能”分析视角出发,提炼出乡村公益事务中结构位态和功能位态相结合的组织位态关系分析框架。
一方面,在乡村组织结构上,主要是融合生态系统理论,基于不同乡村组织在系统中占据的不同地位,可将生态位宽度和生态位重叠度作为描述结构生态位关系的重要指标。在公益事务方面,乡村组织生态位宽度指的是乡村组织群在资源稀缺的制度环境条件下对乡村公益资源使用的强度(Hannan and Freeman,1994),其核心是资源使用。乡村组织生态位宽度越小,乡村公益资源利用变化越小,会形成特化状态;相反,乡村组织生态位宽度越大,乡村公益资源利用变化越大,则会形成泛化状态。泛化状态下乡村组织会广泛借助较宽范围的公益资源求取生存发展,特化状态下乡村组织则利用有限的公益资源在适应环境中生存。乡村组织生态位重叠度来自组织生态位的重叠与分离理念(Leibold,1995),指的是乡村组织在资源稀缺的制度环境条件下实现资源获取的竞合程度,其核心是资源获取。乡村组织生态位重叠度越低,竞合程度越低;相反,乡村组织生态位重叠度越高,竞合程度越高。重叠度低的乡村组织具有各自的生态位,可保持系统的稳定性;而生态位重叠到一定程度,则会导致乡村组织生态位的分离。
另一方面,在乡村组织功能上,主要是融合生态位态势理论,基于不同的乡村组织在系统中拥有的不同机能,可分别运用“权力维”、“资源维”、“信任维”和“发展维”等关键维度来表征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互动中的功能位态关系。其中,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在乡村公益事业上的互动既包含过去发展的积累结果,代表乡村组织对乡村公益实体资源或无形资源支配地位的静态性功能位态,也包含未来发展的进化能力,代表其对乡村公益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作用能力的动态性功能位态。静态性功能位态主要包括权力维度关系和资源维度关系,反映的是乡村组织开展乡村公益事业的权力拥有及使用和公益资源占有上的相对优势,其核心分别是权力配置和资源支持。而动态性功能位态主要包括信任维度关系和发展维度关系,反映的是在不同公益沟通和互动模式下乡村组织间彼此信任状况和乡村公益服务价值输出上可持续发展程度,其核心分别是制度信任和持续治理。正是在生态位结构和功能的变动中,乡村组织间会形成乡村公益事业上替代型竞争、交换型竞争或共栖型竞争等趋适竞争逻辑关系。关于乡村组织互动的生态位分析框架,具体见图1。

三、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应承式多态互动图景
(一)个案选择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了体制发展空间。2007年以来,《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支持公益事业、扶持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政策文件出台,明确规定可以设立基金会接受财产捐赠。2017年,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更是进一步形成了促进乡村基金会快速多样发展的良好氛围。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补充和公益组织的创新模式,乡村基金会最早源于广东省和上海市乡村民间力量发起的福利基金会的实践探索。这也是继经济合作社、互助组和各种协会之后,乡村社会又一令人关注的组织创新模式。
由于广东省茂名市中垌镇的乡村基金会具有成立早、数量多、参与主体广泛和参与能力较强等显著特征,在探讨乡村基金会的运作关系及运行机制上具有较强典型性和说服力,故而笔者选取中垌镇乡村基金会作为个案展开追踪研究。在资料获取上,笔者主要通过参与式观察、非结构式访谈等方法获取研究所需的材料。从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笔者多次到中垌镇调研,开展了共计约5个月的田野调查,以兼职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当地各类乡村基金会的工作,充分获取公益活动开展、资金公示、人员安排等相关材料,且以工作日志方式充分记录所观察到的乡村基金会运作状况,并对其外在特征加以梳理。同时,笔者也不定期地对当地村委会、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进行非结构式访谈,围绕基金会具体工作内容和访谈对象具体经历深入探寻乡村基金会运作机理并分析其内在逻辑。
广东省茂名市中垌镇总面积达263.23平方千米,辖2个社区、30个行政村,在册户籍人口数43800户124413人。中垌镇拥有耕地21.21平方千米,除粮食作物水稻外,主要经济作物有花生、蔬菜、蚕桑等,特色经济有淡水养殖、生猪养殖、毛豆种植等。乡村基金会的快速发展缘于村组合并和减人减支改革。村组合并和减人减支改革使得当地村委会管理范围过大与公共服务能力弱化,进而导致许多公益事务处于缺乏管理状态。在粤西农村,很多家庭常常会因修房建屋、婚丧嫁娶、考学开业、疾病灾难等陷入经济窘况。但地方集体资金的盲目投资及管理混乱,又造成了集体资金的大量流失。村集体因缺乏资源而难以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而有力的帮扶。为摆脱这种困境,中垌镇开始允许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乡村基金会,在政府支持下鼓励村民自主、自愿参与公益事务,以塑造资金自筹、责任自担、自主互动和自我服务的乡村治理格局。
2007年,中垌镇成立了市内第一家村办公益基金会——七垌基金会。不同于城市社区基金会多由政府发起,中垌镇乡村基金会多由以乡贤为代表的村民发起,以本辖区内村民或宗亲族系的捐赠为基金会主要资金来源。由于当地私营经济实力雄厚,村民人均收入较高,能人精英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乡村基金会承接了来自各方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因此发展得非常迅速。截至2017年,中垌镇乡村基金会已经发展到近20个。近年来,中垌镇乡村基金会进一步获得了政策性资金扶持,2018年广东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会落实村庄整治奖补扶持、2019年下达的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奖补资金,都进一步助推了乡村基金会的蓬勃发展。截至2022年底,中垌镇每个村民小组均设有基金会,全镇32个村社已经实现了公益基金会的全覆盖。中垌镇乡村基金会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群众自愿”的原则进行运作。这种以血缘、亲缘或地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乡村基金会一般承担着资金筹集及使用、财务管理等功能,目的是在奖学助学、扶危济困、改善村容村貌、处理公共危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乡村基金会大多没有进行公益组织登记注册,但是,会采取“公益组织备案制”的方式,在成员人数、活动场所、业务经费等达不到公益组织登记注册标准的情况下,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交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即可开展公益活动。乡村基金会以公益性质为定位,制订促进乡村公益事业发展的基本章程,在组织架构上设置决策机构理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部分乡村基金会还设有自己的专题网站,以接受捐赠者及社会人士的监督。
(二)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多态互动模式
中垌镇乡村基金会在服务本地慈善福利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组织和运行模式,根据其在公益资金筹措上的行政性、市场性或社会性倾向,大致可以将其区分为村政型基金会、村经型基金会和村社型基金会。村政型基金会由村委会为响应政策要求而发起,在权力行使和资源获取上具有明显优势。村政型基金会的主要代表有七垌基金会、翰堂山基金会、水口山基金会、扫赶坡基金会等。村经型基金会则通常由企业主发起,以“龙头企业+基金会+村民”模式组建基金会。村经型基金会主要代表有彭子山基金会、木棉根基金会、书房下基金会、鹿轴背基金会等。村社型基金会则缘于助学扶困的公益需求,有着显著的运作周期性特征,实际活动可能会时断时续。村社型基金会主要代表有三条埇基金会、黄泥塘基金会、福达境基金会、荔枝塘基金会等。镇政府某科长曾说:
“乡村基金会的成立主体是以乡贤为代表的村民,其资金来源主要为本辖区内村民或宗亲族系的捐赠。不过,由于和政府、市场、社区的关系密切程度不一样,我们的乡村基金会是以各种各样的组织和运行模式服务于村里的慈善福利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访谈对象:中垌镇政府科长张某。访谈时间:2022年3月3日)
在乡村社会,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必然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毛志勇,2014;李紫娟,2017)。扬(2007)曾将组织间互动关系分为嵌入、镶嵌、聚集和重叠等,并对互动机制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划分。为此,本文也将横向和纵向视角作为切入点来展开考察。
在横向维度上,可发现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表现为并行的互动关系,这主要是村政型基金会与村委会的互动模式。就横向互动模式而言,一般来说该模式下基金会与村委会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高度重合状态,基金会往往是由村委会发起组建并实际控制的,村委会干部担任基金会会长、理事长等重要职务。在横向互动模式下,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在公共服务、慈善事业等方面可能会因让渡或购买而存在相互的功能替代,因而也可被称为依存式互动模式。横向互动模式在非制度性依赖下通过个人权威、私人深交、领导魅力等非正式路径(杨嵘均,2014),形成非对称的横向关系。
在纵向维度上,可发现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表现为垂直的互动关系,这主要是村社型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互动模式。就纵向互动模式而言,一般来说该模式下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相对独立,乡村基金会和村委会在互动中,旨在通过培育合作顺畅的组织体系来开展个性化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及社会工作服务以回应社会需求。在纵向互动模式下,乡村基金会在筹款方式、资金用途、人事安排上一般都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和指导,因而也可被称为顺从式互动模式。纵向互动模式在制度性依赖下往往通过规章制度、政策文件、计划指令等正式路径,形成非对称的纵向关系。
在横向维度和纵向维度的基础上,本文基于现实观察还加入了斜向维度。在斜向维度上,可发现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表现为倾斜性的互动关系,这主要是村经型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互动模式。就斜向互动模式而言,一般来说,该模式下基金会会长为企业主,以“公司+村民”模式组建基金会,基于公益特性临时组建和运作。并且,村委会与乡村基金会往往达成了一定的利益共识,村委会与乡村基金会分别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追求相互之间的利益交换。在斜向互动模式下,乡村基金会筹款方式、资金用途是通过利益博弈而达到一定平衡的,因而,这一模式也可被称为互惠式互动模式。斜向互动模式在半制度性依赖下通过利益互换、共同协商,形成非对称的斜向关系(如表1所示)。

(三)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应承式互动关系
通过对乡村基金会基本特性及互动模式的实证分析,可进一步发现,近年来频繁活跃于乡村社会的基金会尽管是基于村民互助和村民自治组建起来的,但其实也逐渐显现出乡村行政力量推动下的“应承式”特性。“应承”本指适合当时的节令,也引申为适应环境的迎合性举措,这和应付式行为有某种相似的意涵。在社区属地化管理背景下,存在基层形式主义的应付式执行(易航宇,2022),把“说了”当“做了”的应付式落实(徐扬等,2021),以及对于人大代表建议的应付式办理。而这些应付式行为根源在于应付式管理。在压力型行政环境影响下,乡村基金会为适应上级政策或村委会任务要求而可能会有不得已“应允”的状况。鉴于此,本文将其称为应承式互动,强调与“应付式”相比,“应承式”更为主张乡村基金会在与村委会互动并应对任务要求的过程中更多的是积极地“承担”。新生的乡村基金会作为乡村社会备受关注的组织创新形态,在其生成和发展过程中,正不断推进、践行乡村公益事业的创新探索。而处在不同的互动模式中,不同的乡村基金会应对和承接的意图、过程和程度也是不尽相同的,从而形成了与村委会之间多种样态的应承式互动场景。
中垌镇乡村基金会在嵌入乡村公益事业进程中,与村委会之间形成的应承式互动先是体现在目标导向上。乡村基金会针对中垌镇资金管理分散、难以形成合力的状况,在共同利益诉求和“同乡同村”的价值标准下,以“家门”“房族”互助圈形式扎根于农村社区,聚集了具有先进知识和丰富资源的乡贤力量。其直接目的就是在整顿村级集体资产的基础上把资金以股份方式折算其中,形成组织备案制下的乡村公益格局。在乡村基金会运作中,带头和话事的基金会负责人员往往是村里较有见识、能力或话语权的人,一般都与村委会干部关联密切,有的甚至本身就是村委会干部。他们在共同的“政绩”目标驱使下,有时会形成比较浓厚的“形象工程”“样板工程”意识。而为了响应上级政策精神和任务要求,乡村基金会在章程制订、机构设置和专题网站建设方面一般还是会有明确的目标导向以及实质性的行动方案。访谈中,某村民告诉笔者:
“我们村是有基金会,但关于它的制度、组织和程序,我们都是不清楚的,主要是那些话事人比较清楚。总体上,带头的基金会负责人一般都是村里的能人,或是一些所谓的乡贤,主要是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一些活动,有些不是实质性的,而有些会是实质性的公益行动。”(访谈对象:水口山村村民老李。访谈时间:2022年1月12日)
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应承式互动也表现在主体配置方面。虽然,村委会与乡村基金会是不同的乡村组织,以不同的组织主体开展经营和管理;但是,村委会有时也会介入乡村基金会并享有公益事务管理权。因资金筹集及使用、财务管理中的交叉任职状况,乡村基金会理事长可能是村委会主任或经济合作社社长,而村委会与乡村基金会在功能职责上有时会出现重叠融合。尽管,村委会与乡村基金会对交叉性公益事务的重叠管理,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制约基金会人事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自组织发展,并导致在公益事务“业余主义”中可能出现人浮于事、回应缺乏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但是,村委会主任或经济合作社社长在兼任乡村基金会理事长期间大多还是能使乡村基金会的功能得到基本发挥。对此,某村委委员曾表示:
“现在很多村即使是有乡村基金会的,还是实行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及交叉任职,目前的32个基金会理事长,有5个为企业主,有20个身兼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等多个职务,有7个则是由村委会成员兼任的。”(访谈对象:彭子山村村委委员刘某。访谈时间:2023年1月2日)
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应承式互动还体现在机制运行方面。由于乡村基金会资源一般来源于宗亲族系,故而乡村基金会所拥有的资源存量相对稀少。乡村基金会在发展过程中时常会考虑通过各种有利路径利用村集体资金和扶持项目来获取资源支持。这必然比较容易受到村委会干部的干预,甚至会使“形式主义”“短视主义”做派贯穿于公益活动始终。由此,在追求短期利益的氛围下,乡村基金会对于奖学助学、扶危济困、改善村容村貌、处理公共危机等活动中职责交叉的公益服务可能会相互推诿,并在态度认知和价值标准上出现一定程度的偏离。当然,乡村基金会作为服务村民的自组织形式,还是会保持公益初心和社会价值,注重人与自然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某基金会工作人员曾说:
“在我们基金会运作中,村委会会附加一些公共任务,并不定时地进行监督,按上面要求把控我们日常运作及所举办的活动。我们基金会的筹款活动是在年末,所以相关的公益活动也较多地安排在年末的时候,一般能保证每年的基本公益服务。”(访谈对象:鹿轴背基金会聘用人员小方。访谈时间:2022年12月26日)
(四)应承式互动下乡村公益的双重效应
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应承式互动的目标导向、主体配置和机制运行,既显现了村委会对乡村基金会的支配效应,也反映了乡村基金会相对有所作为的积极状态,并导致了乡村公益中“高度集权”与“随时分权”的双重效应。一方面,村委会在乡村治理中为保证政策制定与落实的力度和效度,往往要在统一制度框架下将乡村基金会职能作为村委会工作职能的适度延伸;另一方面,乡村基金会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运行中要求以分权制衡形成相互制约与合作的良性互动。由此,在过程放任与结果控制的作用下,应承式互动形成“高度集权”与“随时分权”的共存局面。某基金会负责人表示:
“30来个村的基金会,有10多个村的基金会自愿表现出与村委会合作的倾向。我们2009年就设立了基金会,钱款是村里筹集的,设立的初衷都是好的,由村委会负责全面管理,就是有时会和基金会的人谈不拢,在资金使用上也可能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访谈对象:七垌基金会负责人贺某。访谈时间:2023年2月3日)
此外,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应承式互动也导致了乡村公益“统一供给”与“差异需求”的双重效应。在乡村公益事业发展过程中,就村委会而言,由于介入乡村公益事务及慈善服务活动,如村委会通过委托方式将乡村基金会变成政策执行的代理人,通常会强调公共产品的统一化供给。而就乡村基金会而言,在强调其自主性和自发性的同时,需要考虑当地村民在经济收入、受教育水平、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毕竟这会直接导致他们对公益事业、社区发展、文化建设的差异化需求。由此,在组织偏好和民众诉求之间,应承式互动形成“统一供给”与“差异需求”的并行状态。某村民曾说:
“村里开会前会在微信群里发个通知,让每户出个代表去参加。而大家是不是积极,一般要看是否涉及他们的实际需求,带头的几个人和与他们比较相熟的人则一定会去参加。基金会通知我们开会就是让我们知道了有这么个会议,不过会议决议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思则是不太清楚的。”(访谈对象:三条埇村村民王某。访谈时间:2022年9月15日)
四、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应承式互动的生态位逻辑分析
(一)应承式互动中的趋适竞争逻辑
在乡村社会中,乡村组织互动本是建立在传统亲缘、地缘关系基础之上以秩序供给为主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而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应承式互动在生态位视角下,可归因于相互间的趋适竞争逻辑。趋适竞争逻辑来自生物学,强调生物出于本能需要而占据最适宜生存的生态位,为此相互之间会形成对环境资源和生存条件的激烈竞争。在乡村公益生态中,乡村基金会为寻求良好的发展空间,与村委会、其他乡村基金会之间也会通过恰当的竞争策略来获取和使用可能得到的资源。在中垌镇,村委会是支撑乡村基层治理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拥有比乡村基金会更为强大的权力和更为丰富的资源,在公益资源的获取和使用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乡村基金会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村委会下属的“派生机构”,在村委会的影响下扮演着乡村治理的工具性角色。因而,乡村基金会无论是作为慈善公益的民间力量,还是受委托落实乡村公益项目的政策执行代理人,相对于村委会而言,在公益资源的获取和使用上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并且其地位也因运作模式不同而异。
在乡村社会网络中,乡村基金会相对弱势的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乡村基金会作为社会组织的自主诉求,促使其进一步为了获取资源支持而展开趋适竞争,以实现组织的常态化生存和持续性发展。根据村政型基金会、村经型基金会和村社型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趋适竞争程度的不同,可依次将二者之间的趋适竞争逻辑归结为替代型竞争、交换型竞争和共栖型竞争(如表2所示)。在替代型竞争中,村委会在某些情形下作为公权力委托代理人,掌握着村政型基金会人事安排、财务管理上的主导权,并以各种形式将自身的公共服务和公益事务职能移交给村政型基金会,使其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而在交换型竞争中,村经型基金会可秉承“资金决定发言权”原则以出资多寡来取得基金会理事长的相对任命自由,但也在很大程度上服从于村委会对人事、财务的直接管理,在部分性受控中有着明显的受关照痕迹,从而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在共栖型竞争中,村社型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并非完全由村委会直接管控,在人事安排、财务管理上更多体现为基金会与村委会的疏离关系,可以相对独立地在村委会让渡的公益空间内发挥作用,但通常短期内只有较小的竞争优势。

(二)趋适竞争下的成长式结构位态分析
关于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趋适竞争逻辑,由生态位视角展开进一步分析,则显示为乡村基金会生长发展中的成长式生态位。这种成长式生态位是乡村基金会在成长时期不断开拓一切可利用的发展空间所形成的趋平衡性位态。
基于生态系统理论,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趋适竞争下的成长式结构位态主要表现为生态位宽度和生态位重叠度层次化的结构生态位。在替代型竞争中,强调以替代实现管理,村政型基金会承担着由村委会以各种形式移交的公共服务和公益事务职能,因而生态位宽度较小,村政型基金会可从政府和外部资源库中获得更多政策优惠与财政支持优势。在交换型竞争中,强调以合作展开管理,尽量贴近组织间的共同诉求并塑造互利关系,生态位宽度较大,村经型基金会资金来源于企业资助和村民捐赠,因而在龙头企业的企业主争取下,村经型基金会可借助优惠政策直接从政府部门获得货币性补贴或乡村建设经费。而在共栖型竞争中,强调以指导进行管理,村社型基金会在普遍意义上接受村委会的指示和引导,生态位宽度很大,且可以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还能够节省政府拨款与专项资金投入。
在替代型竞争中,生态位重叠度很高。村政型基金会与村委会和政府之间有着多元化的合作方式。一方面,村政型基金会与村委会直接合作,工作领域覆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卫生教育、扶危济困等。另一方面,村政型基金会也参与乡镇政府村庄整治专项支持项目,并且还通过“半官方”组织背景与中小学教育机构合作。在交换型竞争中,生态位重叠度较高。村经型基金会是以“公司+村民”模式组建的基金会,龙头企业的企业主采用自下而上的思维方式,通过在村内选任成立基金理事会来获取乡村公共资源,且项目运作也越来越倾向于寻求行政化支持。在共栖型竞争中,生态位重叠度较低。村社型基金会尝试与村委会以松散合作方式开展项目,主要依赖于与具体经手干部的私下沟通,但因缺乏运作的稳定性,存在着成为“空壳”基金会而没有实质性服务的倾向。
村政型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替代型竞争具有较小的生态位宽度和很高的生态位重叠度,因而,在短期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以村委会为核心的乡村社会公益网络中处于趋适竞争链高位。不过,从长期来看,村政型基金会会因生态位宽度较小和生态位重叠度很高而竞争优势下降。村经型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交换型竞争则具有较大的生态位宽度和较高的生态位重叠度,因而在短期内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在乡村社会公益网络中处于趋适竞争链中位。而且,从长远来看,村经型基金会会因生态位宽度较大和生态位重叠度较高而仍占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村社型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共栖型竞争具有很大的生态位宽度和较低的生态位重叠度,因而在短期内不具有竞争优势,在乡村社会公益网络中处于趋适竞争链低位。不过展望更远的将来,村社型基金会则会因生态位宽度很大和生态位重叠度较低而竞争优势上升。因而,村政型基金会、村经型基金会和村社型基金会在层次化的生态位宽度和生态位重叠度中,会依据自身竞争实际状况和未来趋势展开切合实际的应承式互动(如图2所示)。

(三)趋适竞争下的成长式功能位态分析
基于生态位态势理论,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趋适竞争下的成长式功能位态可从“权利维”、“资源维”、“信任维”和“发展维”等关键维度予以阐释。对此,可将其归结为突破权力“板结化”、消解组织“资源诅咒”、规避信任“陷阱”和防范传统“观念坝”。
1. 权力维:突破权力“板结化”。
由于“行政”与“社会”边界的模糊性和变动性,村委会在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时常会通过介入乡村基金会组织环境和发展路径而对其进行干预,直接影响乡村基金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种“行政”控制色彩下的关系结构在政策性事务及服务下沉到基金会的制度实践中会日益固化主体间的权力格局,从而导致组织权力“板结化”。权力“板结化”突出显现于村社型基金会与村委会的关系位态。在权力“板结化”状态下,乡村基金会尤其是村社型基金会与村委会由于权力地位的不对等,相互之间的合作从一开始也就不对等,村社型基金会与村委会只能在不平等场域中进行不平等对话。由此,村社型基金会可能会衍生出唯上主义倾向,在村委会向上级乡镇政府表现出政治忠诚态度时会随之对村委会显现出应承态度。久而久之,村社型基金会可能丧失乡村公益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与乡村民众日渐疏远,甚至可能会对乡村公益事业产生“排挤”效应。
其实,中垌镇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在组织关系上有着明显区别,乡村基金会按照“个体-家庭-宗族-理事会-乡村社会”逻辑形成组织关系,而村委会则按照“村民群体-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区划”逻辑形成组织关系。在管理性质上,乡村基金会属于公益组织,以亲缘和地缘为主要纽带,以传统社会惯例为管理依据,基于“熟人社会”规则进行沟通;村委会在某种程度上则类似于“行政性”组织,以层级制为核心,有严格的规章制度,采用垂直沟通方式。中垌镇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在组织结构和管理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由此,在乡村组织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内,可通过完善组织权力配置,以生态化合理权力结构来突破权力“板结化”。在此过程中,通过明确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在权力、职能及行为上的边界,充分杜绝越位管理和跨界干涉现象,在分工合作、权责一致中形成“权利维”的理想功能状态。
2. 资源维:消解组织“资源诅咒”。
中垌镇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在资源互动过程中,有时会因“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状态而产生自我扩张冲动,造成潜在的资源浪费,甚至通过资源垄断、利益追逐、轻视人力投入等传导机制而蔓延出组织“资源诅咒”效应(Papyrakis and Gerlagh,2018)。组织“资源诅咒”效应突出显现于村经型基金会与村委会的关系位态。由于村委会作为“资源提供者”角色可能破坏乡村基金会的资源属性,乡村基金会尤其是村经型基金会在资源获取上受制于村委会行政化制度框架,有时会迎合乡村精英的利益动机,并且可能会通过以扶持项目获取公益资源的途径来满足自身目的。从而,村经型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有时会因为利益需求而形成相对封闭的圈层,排斥其他乡村组织及个体进入,并在共同攫取乡村公益资源过程中直接侵害到其他乡村组织及阶层的发展利益。
既然乡村公益事业发展兼具社会和政治的双重属性与乡村治理和民生发展的双重功能,在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公共权力和公益职能并立状态中,就必须明确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在资源结构中的流动界阈。在乡村制度语境中,强大的村委会组织在完成目标任务的行政压力下,能通过参与式控制来具体指导动员和组织推动乡村基金会的建立,并提供日常性组织支持和财务监督。但是,村委会在“人民事业人民办”的公共服务体制下,将逐渐主动承担区域内公益资源管理的基本责任和关键任务,并杜绝资源垄断、利益追逐和轻视人力投入等现象。而乡村基金会也会落实公益项目的“自助、自管、自治”,在调整资源支持的同时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的资源筹集,并在公益事务的人员配置、资金分配和日程安排方面提高话语权,充分发挥公益资源的使用效益。
3. 信任维:规避信任“陷阱”。
在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互动过程中,也可能会因为各方参与者在权力占有、资源使用等方面的价值取向冲突,而陷入“当不受信任的时候怎么做都会受到质疑和批评的信任”的陷阱。在社会性关系中既存在高信任关系,也存在低信任关系(福山,2016),而信任“陷阱”也可能会显现于村政型基金会与村委会的关系位态。乡村基金会尤其是村政型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目前低信任关系中的信任“陷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治理宗旨上,村政型基金会从关心组织自身利益出发自愿发起慈善公益活动,而村委会则从村集体利益出发开展社会发展行动。其次,在治理方式上,村政型基金会是对村内慈善公益领域的集中治理,而村委会则是对整个村庄的多元治理。最后,在治理手段上,村政型基金会一般会公开每次活动的捐赠和支出明细,但村委会很少主动公布活动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并可能从模糊运作中获取利益。可见,村政型基金会与村委会在治理宗旨、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方面的不同目标与诉求,可能会导致相互间的信任关系危机。
韦伯(1997)曾指出,强大的中国家庭构成了所谓亲缘关系束缚,因此约束了超越私人关系的社会发展,而“信任”则是超越私人关系的重要价值和必要力量。在乡村社会实践中,当前村委会的重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关注开发利用资源,创造更大经济效益。而乡村基金会由于其非营利性,则侧重实现资源再分配功能,助力发展乡村公益事业。为此,在乡村公益事业发展过程中,信任关系正在被纳入组建治理网络、选择合作伙伴、实现共治共赢的功能体系,进而利用制度信任塑造形成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相互信任的共同体格局。同时,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也在乡村公益合作中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乡村公益事业参与者之间的信任机制,通过掌握更多信任资源使双方都更加具有公信力。
4. 发展维:防范传统“观念坝”。
由于受经济水平、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保守的“特权思想”“庸俗关系”“形式主义”等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并导致各类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作为不同利益主体对乡村公益目标的预期并不一致,而差异化观念障碍有时会催生出“观念坝”。尽管个体会受利益支配,但利益及其他事务和行为都是由观念支配的。“观念坝”直接造成了乡村公益事业发展的利益取向偏差,并导致主观因素不断影响公益决策方向及行动路径。由此,“能力不如关系”的关系学、“特权思想”等非生态现象,就会形成巨大穿透力进而冲击新时代公共价值理念。这不仅与现代民主、平等、文明等价值观相冲突,也背离建设法治社会、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针政策精神,并带来违背组织生态初衷的负面效应。
乡村社会发展是长期、曲折和复杂的历史过程,这决定了乡村公益生态功能并非一成不变的,乡村公益生态功能必然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得更加丰富多样。为此,有必要正视,伴随乡村社会主体独立人格的日渐形成、发展取向的愈加清晰,在推动和主导乡村公益事业发展过程中,各类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发展观念难免会发生冲突。因而,为防止村委会因日益官僚化而将双向沟通变成单向操纵,也为防止乡村基金会因不被尊重而最终选择放弃乡村公益事业,应通过持续开展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互动治理来突破既有的本位思想和利益观念的限囿,从而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过程中促使各方发挥自身信息和资源优势,以推动公益政策或项目落地,并真正回应民众诉求。
关于趋适竞争下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的成长式功能位态,如图3所示。

五、基本结论与改革启示
随着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农民原子化等问题逐渐呈现,公益力量下沉中生成的乡村基金会成为促进乡村振兴与可持续发展的正向因素。然而,毋庸讳言,乡村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并未充分显现,其参与现代化进程的自我发展能力也颇为不足。同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手段嵌入在改善乡村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际上尚未充分激发乡村社会治理的内在发展潜力。因而,关于乡村公益主体问题,尤其是不同运作机制下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会直接影响乡村治理的改革目标和实践绩效。对此,有必要在探讨制度内外环境所创造的制约因素和发展机会如何影响乡村公益主体的基础上,更为深入地考察特定组织主体的行为特征和互动关系是如何形成制度执行景观的(Abbott et al.,2016)。
在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乡村治理结构变迁下催生的乡村基金会尽管属于“自组织、自管理”“民办、民治、民享”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与基层党团组织、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等并无经济上或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却在与村委会的“受助-施助”关系框架内产生了密切的层级关联。而由实证观察和经验分析可知,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在横向互动(依存式互动)、纵向互动(顺从式互动)和斜向互动(互惠式互动)等模式下都呈现应承式互动状态。并且,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应承式互动的目标导向、主体配置和机制运行又导致了“高度集权”与“随时分权”、“统一供给”与“差异需求”的双重效应。而从生态位视角展开分析,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应承式互动可归因于趋适竞争逻辑,并表现为生态位宽度和生态位重叠度层次化的结构位态,以及突破权力“板结化”、消解组织“资源诅咒”、规避信任“陷阱”和防范传统“观念坝”的功能位态。这为推动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互动的位态治理提供了有益政策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中国迈入新发展阶段,改革也面临新的任务,必须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在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发生复杂变化的情况下,要构建发展新格局、打造发展新优势、开创发展新局面,就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激发新发展活力,依靠改革应对变局、开拓新局,依靠改革破除发展瓶颈、汇聚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动力,这对乡村基金会的发展极具战略指导意义。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乡村基金会在公益事业上还需要不断增强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的意识,并充分拓展赋权增能、蓄势培力的行动。由此,在位态治理层面上,很有必要基于寻求良好的生态位而形成资源流动的趋适竞争原则(迪米克,2013),通过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以结构位态和功能位态的逐渐调适,探求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应承式互动的组织密码(狄金华和钟涨宝,2014)。
鉴于乡村基金会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既不能完全靠税收优惠支持生存,又不能以营业利润实现发展,应进一步促进乡村基金会从根本上以自身公益服务优势来汲取社会资源。在此基础上,可尝试将乡村基金会由社会组织转型为社会企业以最大限度挖掘其内生的市场化潜力,在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过程中支撑自身可持续发展。由此,乡村基金会在乡村公益事务上可通过不断提升发展“活性”水平,建立起自身在乡村公益事业上的应有地位,且担负起乡村公益组织的应有功能,并在与村委会的协同治理场域中展开平等对话。为此,对于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之间结构和功能问题,可基于当前“党委班子带领、社会组织协同、乡村村民参与”的“一核多元”互动氛围,优化和强化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功能上的不同定位和分工,从而实现乡村基金会与村委会由应承式消极互动转向探索性积极互动,进而有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和乡村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