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孔凡义,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徐悦鑫,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过程民主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21ZH03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人民信访制度研究”(22FZZA001)。
本文原刊于《党内法规研究》2026年第1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祝捷。
摘要:理解党纪同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规范之间的关系,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乡村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对201份优秀村规民约的文本分析发现,党纪以党员和党组织为媒介嵌入乡村治理的实践,增强了村规民约的稳定性、有效性与规范性;同时,村规民约通过转译党纪相关内容并综合运用乡村德治资源和自治资源,反哺着党纪对乡村党员的约束强度和约束范围,并增强了群众监督的力度。党纪和村规民约双向强化关系的形成有赖于乡村德治交互整体化的社会文化基础、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格局的治理结构基础和弹性兼容的制度属性基础。党纪与村规民约的良性互动既是对乡村法治体系的完善,也是对基层党的纪律建设新形式的开掘,更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度结合的生动实践。
关键词:党的纪律;村规民约;反哺机制;民间规范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时公布的数据显示,在立案的101.2万件案件中,立案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9.1万人。这一数据反映出,在乡村层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当前,基层党的纪律建设研究已成为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法学及社会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主要形成了以下三条研究进路。
第一,纪律建设视角。该视角主要集中于中共党史党建学的研究中,通过规范分析和历史考察,阐述作为党的建设组成部分的党纪建设的内涵、原则和历史经验。早在1859年,马克思就曾在给恩格斯的信中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正是因为党的纪律极端重要,所以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并且特别注重党的基层组织纪律建设,由此形成了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基层党组织纪律建设的系统理论,并试图通过纪律建设实现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纪律化。新时代背景下,执政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对农村基层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强化纪律建设不仅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是新时代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二,国家治理视角。该视角常见于法学学科的研究中,将党纪和国法视为国家治理的制度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对党纪与国法的关系进行分析。从性质上看,党纪和国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尽管规制范围不同但都服务于国家治理。从动态发展来看,党纪与国法在共同遵循党的领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呈现结构耦合,二者的关系得到进一步延展。
第三,监督执纪视角。该视角下的研究聚焦于监督执纪的发展,以及其对各领域、各方面、各部门的具体影响。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监督执纪方式,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考察;二是关注到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介成为监督执纪的新平台与新形式,媒介对于监督执纪发挥着作用并会产生社会影响;三是聚焦基层治理领域的监督,如认为“监督下乡”是政党引领下对基层治理体系的重塑,提升了基层监督的法治效能,纪检监察体系逐渐嵌入乡村治理体系之中,进而推动了乡村治理制度化规范化转向。
总体而言,上述研究成果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同时仍存在可拓展之处。一是研究范畴有待扩展。纪律建设视角下的研究往往局限于政党内部,忽视了党内外关系这一重要研究范畴。国家治理视角下的研究,又局限在“政党—国家”关系的框架中。监督执纪视角下的研究,特别是“监督下乡”的研究,但往往是在“国家—社会”的框架下进行讨论,忽视了政党或将政党简单等同为国家。当前,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党纪已经成为乡村治理的一种重要制度规范,并在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由于现有研究未能充分揭示出党纪如何协调党内外关系,尤其是党纪如何协调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因此“政党—社会”视角下党纪与民间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二是研究方法上的单一性。既有研究多是依据党纪条款开展规范分析,缺乏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来讨论党纪在村规民约这类民间规范中的总体样态和具体体现的成果。基于此,本文尝试在“政党—国家—社会”三维框架下,从治理实践的经验出发,通过文本分析来揭示党纪与民间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呈现乡村治理实践中党纪的总体样态、主要功能,以及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规范对党的纪律建设的反哺机制。
二、党纪在村规民约中的总体样态
村规民约是党建引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民间规范等制度规范的交汇点。村规民约的文本作为乡村治理中行动与权力结构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乡村治理中政党、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村规民约文本为研究对象,运用微词云在线综合性社会计算平台等研究工具进行量化分析,可以对党纪在村规民约中的总体样态实现整体把握。
(一)文本概况
本文所研究的村规民约文本,选取自青海省、北京市、湖南省、安徽省、广东省,均为相关省、直辖市推荐的优秀范例与典型案例。其中,很多村曾获得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组织、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乡村治理示范村等荣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其视为党建引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典型代表。在剔除了非农村地区的居民公约后,共获得201份可用于文本分析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一方面,这些村规民约是有关省、直辖市民政、司法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严格评选出来的优秀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另一方面,这些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典型的“地方知识”,是一定社会结构的产物,涵盖了中国南方、中部、北方三大不同区域。在此基础上,通过质性与定量结合文本分析,可以把握党纪在村规民约中运作的总体情况和一般规律。
(二)文本分析
文本词频与社会现象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因此词频分析可以展现一定社会现象之间的规律关系。对村规民约进行量化词频分析,可以清晰、直观地呈现文本的热点特征及内在逻辑关联,以此对党纪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与位置形成一种总体性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就村规民约而言,党员和党组织是党纪作用于村规民约实践的媒介。因此,以村规民约文本中的“党员”和“党组织”为中心进行考察,可以反映党纪在村规民约中的总体样态。通过提取与“党员”和“党组织”共现值较大的关键词,可以清晰地得出两组语义关系网络,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原段落的阅读,可以整理出两组具有代表性的逻辑关系:一是“党员”在“党组织”和“村委会”的要求下发挥“带头作用”,并带动其“家庭”“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村庄的“村规民约”,主动“发现”和“处理”“村民”“违反”上述规范的问题;二是“党组织”通过“会议”的方式,“领导”“党员”“村民”“村民代表”“村委会”“组织”“自觉”“维护”和“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各项“工作”以及“村规民约”。
由此,通过对“党员”和“党组织”进行语义网络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在乡村治理中,党纪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要求与国家对乡村治理的要求是并行不悖的,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各方面工作;二是对党员而言,不仅自己要模范执行各类治理规则,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以党员标准要求家庭成员,这意味着党纪事实上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外溢”效应;三是党纪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村规民约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中的制度规范体系,三种制度规范对于党员和党组织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共性。
三、党纪嵌入村规民约的实现路径
通过量化的语义网络分析可以发现,党纪在乡村治理中非常重要,且与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各项工作紧密联系。但是,对于联系的具体形式,以及党纪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发挥怎样的具体功能,还需要进一步结合原始文本材料,通过“阅读—阐释—分类”为主要流程的质性文本分析才能够明确。分析发现,党纪嵌入村规民约的实现机制与语义网络分析的结果基本一致。阅读村规民约文本,并归纳作为行为主体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语言行为,可以发现党纪以党员和党组织为媒介,通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领导行为渗透到了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党的纪律通过党员和党组织的模范带头、效力连带、规范提升等机制嵌入到了村规民约的治理实践中。
(一)模范带头机制
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村规民约,是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也是党的组织建设的优良传统,更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的外在呈现。党纪对党员有着高于普通群众标准的要求,对于保障村规民约这类乡村治理规则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党员的模范带头可以有效保障村规民约等乡村治理规则的稳定性。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如果制度长期未被有效执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就会逐渐失去效力。村规民约如果不能得到实施就无法形成有效约束,进而沦为“墙上规约”。党员模范带头执行村规民约,是党纪对党员的先锋模范要求在乡村治理领域的一种具体体现,能够保障村规民约的有效实施。
例如,北京市G村村规民约规定,“村委会调解有书面调解书,父母、子女双方签字,村委会盖章生效。子女对调解的内容到时不执行,父母找干部去要的,如是子女是干部、党员的可按党纪、政纪处理”。可以看出,党纪为村规民约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党员对村规民约执行不到位可能会进一步受到党纪的惩戒。并且,通过党员带头执行村规民约中有关国家政策等内容,打通了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之间的脱节。这一点在安徽省T村村规民约中得到体现,其规定“党员组长必须发挥移风易俗的表率作用。提倡勤俭节约,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一般事不办”。党员在执行移风易俗这类村规民约中的国家政策时,就被要求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定与执行村规民约之外,党员和党组织也会通过监督村民执行和向村民宣传等方式,进一步使村规民约对全体村民行为形成有效约束。湖南省S村就通过党员的宣传带动,推动村规民约的落实,成立村党员志愿服务队进行日常监督,保障了村规民约的顺利实施。
进一步来看,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党纪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供给,与村规民约这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诱致性制度供给相结合,将党和国家对乡村治理的期望与要求,通过党员的模范带头执行转化为新的“地方性知识”,进而形成常态化、生活化的制度约束。
(二)效力连带机制
效力连带是指党纪的效力不仅作用于党员,还对其亲属等具有一定的连带约束作用。党纪的约束对象在事实上并非仅仅局限于党组织内部的主体,对党组织以外的主体产生实质拘束力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亦具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村规民约是党纪在乡村社会中“效力溢出”的载体,主要表现为党纪对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要求会辐射到其亲属等群体。
效力连带在村规民约的规定中普遍存在。如青海省H村在村规民约中推行党员“1+N”的模式:“每位党员以身作则带好头,切实以一名党员带动每家每户,每家每户带动全村人,调动网格员、中心户和村民等多元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实行党员‘1+N’计分。‘1’即履行村规民约情况,‘N’即助力乡村振兴、文明实践、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基层平安创建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从这一村规民约的实践运作中可以看出,党员不但要带头执行村规民约,还要带动其家人及亲属执行,党纪的效力以党员的社会关系网络向外延伸直至影响全村。如果说党员模范带头执行村规民约使得村规民约不至于失效,那么效力连带则进一步增强了治理规则的稳定性,同时扩大其有效性与有效范围,通过乡村社会的关系连带“扩大参与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党员亲属的一些行为也会影响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评价。例如,湖南省S村村规民约规定,“党员直系亲属参与涉黑涉恶、电信诈骗的,该年度作‘不合格党员’处置”。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效力连带并非单向地从党员到亲属,而是党员与亲属之间双向连带。
综合来看,在乡村社会中不论是社会治理还是对党员的个体约束,都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紧密相连。在乡村社会场域中,党纪对于党员的各种要求实际上是嵌入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一般而言,在乡村社会中党的纪律建设与党员的家风建设、乡村的社会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融为一体的。
(三)规范提升机制
党的领导是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前提。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基层治理的规则,需要通过提升规范性,增强制定规程的民主性、严谨性和规则文本的科学性、精准性。从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过程来看,党的领导有效提升了村规民约的规范性,进而增强了村规民约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衔接性。
以安徽省H村村规民约的制定流程为例,其规定:“1.征集民意。通过村内广播、公开张贴或印发到户等形式发布公告,召开党员会议或党小组会议、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村民对村规民约制定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2.拟定草案。村‘两委’或村党总支牵头成立村规民约起草小组,根据村民意见和本通知要求,起草村规民约修订稿或草案。3.征求意见。修订稿或草案应听取驻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执委、法律顾问和街道分工干部等意见建议。4.提请审核。村党总支听取汇报,召开党员会议,对修改后的村规民约进行审议完善,并报街道审核把关。5.审议表决。村‘两委’或党总支根据街道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先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并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从中可以看出,党组织的领导贯穿于村规民约制定的每一个流程之中。前述的带头执行、效力连带等机制均旨在提升村规民约治理规则的有效性,但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制度的有效性并不能代替规范性。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党组织的规范程序以及与各个治理主体的衔接协调,村规民约中蕴含的非正式制度拥有了更多的规范性意涵,进而能够更好地融入现代法治体系之中,也为村规民约中正式的国家法律与非正式的民间规范之间的双向互动创造了基本条件。
总体而言,党纪嵌入村规民约的三种机制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运用中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通过模范带头机制保障村规民约运作的稳定性,以效力连带机制提升有效性和扩大作用范围,而规范提升机制又是使二者在法治框架内运作的保障机制。正是在三种实践机制的交互作用中,党纪得以将对党员和党组织所要求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作用转化为村规民约的治理效能。在当前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从传统的乡土社会向“无主体的熟人社会”转型,即乡村内生性权威日益衰落、村规民约所依赖的社会资本日益流散的背景下,党纪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外在制度力量对于乡村秩序的建构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四、村规民约对党纪的反哺作用
党纪并非单向赋能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也反哺着党的纪律建设。如前所述,乡村治理中党纪和民间规范在对党员的要求上有相似或一致的部分,在这些部分中村规民约可以进一步增强党纪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约束力,扩张其约束范围。通过对村规民约文本中村级组织、村民等乡村社会行为主体的语言行为分析,我们可以将村规民约对党纪的反哺作用总结为激励强化机制、补充延伸机制和话语转译机制。
(一)激励强化机制
村规民约中的一些自治和德治手段可以被转化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激励机制。根据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强化理论,可以将村规民约对党纪建设的激励机制分为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两种。
正向激励是指村规民约利用各类治理资源对遵守党纪的行为主体进行奖励,进而实现对这类行为的正向强化。安徽省G村村规民约规定:“本村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老党员、老村干组长和老村贤去世后,由村委会出面组织召开一个简短的追悼会,表达对逝者的怀念和敬仰。”通过组织追悼会这种传统的德治手段来奖励遵守党纪党员的做法,较好地体现了村规民约的正向激励作用。
负向激励是指村规民约通过各类治理手段对与党的纪律相违背的行为予以警示或处罚,从而实现对这类行为的反向约束。例如,湖南省S村村规民约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村民应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和应急抢险(扑火、防洪、救灾)活动,且服从村委会统一指挥。屡次无故不参加者,本人及其家人在入党和年内享受福利待遇上不再给予,涉事人员为党员的再报相关部门予以除名”;广东省Q村村规民约规定,“违反党纪国法、政令法规,减10分”;等等。从这些规定均能看出,党员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会受到党纪的处分,同时还要承担村规民约规定的惩罚,如扣除福利待遇、扣减积分等村民自治中常见的利益制衡手段。
总体而言,从村规民约的文本出发,可以看到对于党员的约束实际上是一种多元制度协同的复合型规制,党的纪律和村规民约中的自治、德治资源共同形成了对于党员行为的约束。由此,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党员的行为取向被相同目标的多种制度不断重复强化。
(二)补充延伸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对于党纪中并未文本化、制度化的内容仍然是“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状态。同时,对于一些党员干部不当的言行,纪检监察机关苦于没有明确的条文依据,也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惩处,上述问题都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和约束性。因此,对于党员干部的约束必须通过多元制度深入到党员干部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以实现对党员干部的全过程监督与制约。涵盖乡村治理各个方面内容的村规民约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是一种将党纪中的各种要求融入党员的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良好载体。
例如,安徽省H村村规民约第18条规定“党员干部要率先遵章守纪……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争做新风表率”,第19条规定“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禁止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第20条规定“党员干部要积极参加每周的清洁家园义务劳动,为广大村民做好先锋带头作用”。前述条目可以视作村规民约对党的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等纪律在乡村治理中的具体化延伸。党的纪律更多的是一种原则性要求,同所有的正式制度一样,党纪规范不可能穷尽各种具体情况,因而为了保障其约束效果,在客观上就需要其他制度的衔接配合以进行补充。村规民约来自回应乡村治理实践的直接需要,形式也更为灵活多样。因此,其对实践的反馈更为及时和充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党纪对党员约束在灵活性等方面的不足。上述三条村规民约所展示的,正是通过这种在地化、情景化的表达将党纪对党员的要求转化为清洁家园义务劳动、不准以权谋私等具体行为,以这一形式实现了对党员的要求在时空上的拓展延伸,以及对党员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约束。同时,借助村规民约本身的价值导向机制,也可以进一步将党纪的外在他律内化为党员的内在自律。
(三)话语转译机制
相较于已经体系化、制度化的党内监督而言,作为外部监督的社会监督在开展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实践中,群众对党纪针对党员干部作出的要求往往缺乏足够的认知。因此,要在乡村社会激活社会监督,就需要对党纪进行转译传播,进而使群众从党纪建设的“旁观者”变成“参与者”。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转译载体,可以将党纪的“党言党语”转化为村民易于理解的地方性“群言群语”,让村民可以了解到党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进而将乡村社会中的广大群众纳入对党员与党组织的监督主体之中。
例如,北京市D村将党员遵守党纪等内容转换成了“守党纪,转作风,廉洁自律为群众”这样便于村民记忆的顺口溜形式;湖南省B村村规民约中“党员干部参赌的,报党组织按党纪严肃处理”“党员干部顶风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委严肃处理”等规定,就是对党纪的内容和党员违反党纪后处理方式的转译。事实上,前文中所提及的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均是对党纪的转译,通过村规民约使党纪得以与乡村社会中的舆论监督、人情约束等非正式约束机制密切联系,进而增强群众对党员监督的力度。
综上所述,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规范通过激励强化机制、补充延伸机制和话语转译机制三种机制,增强了党纪对党员的约束强度,拓展了约束范围,实现了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有效连接。村规民约对党纪的三种反哺机制并非单独发挥作用,而是综合调用村规民约中的德治和自治资源,基于加强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约束和治理有效的双重目标所进行的复合性使用。党纪和村规民约对党员的共同要求是二者之间的“结合点”,围绕这个“结合点”,党纪与村规民约背后的基础性制度要素得以实现互动并相互增强。由此可以发现,在党建引领下的乡村治理格局中,党纪与村规民约已经形成了一种双向强化的循环圈,党的纪律建设与基层治理实现了有效融合。值得注意的是,党纪和村规民约之间也可能存在不适配之处,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党纪和村规民约之间的双向强化。例如,前文所述安徽省G村村规民约中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的去世老党员、老干部开追悼会的相关条目,就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有关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这表明党纪和村规民约之间具有关系多元性与互动复杂性的特点,但总体而言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党纪与村规民约之间双向强化机制的作用发挥。
五、党纪与村规民约双向强化机制的运作基础
通过党纪嵌入村规民约和村规民约对党纪的反哺,二者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能够形成双向强化的一体推进格局。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党纪与村规民约之间的互动关系不能简单地被视作两个制度文本的机械组合或内容重合,而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性问题。结构分析是认识系统复杂体的重要方法,通过分析党纪与村规民约背后的结构,能够揭示党纪与村规民约双向强化机制形成的合理性及支撑条件。因此,要解释二者之间为什么能形成“党建带社建、社建促党建”的良好互动,就要进一步探究二者在互动关系背后所共同依赖的社会文化基础、治理结构基础与制度属性基础。
(一)社会文化基础:交互整体化的乡村德治体系
乡村社会中任何一种制度的功能发挥都与其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具有直接联系。过去,乡村治理在社会文化基础上发展出了一套以乡村精英为主导、道德理性为原则、教化百姓为途径的乡村德治体系。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内容的《吕氏乡约》就是上述乡村德治体系的典型体现。20世纪以来,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洗礼与国家政权建设后,乡村的社会文化基础发生了巨变,乡村德治体系也在党的领导下被重塑。德治不再是乡村精英自我修行的外化和以血缘为纽带的治理技术,而是打破了血缘共同体,成为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概念为核心的一种为社会主义塑造“新人”的治理技术。随着时代发展,市场化与城市化的浪潮使得乡村社会结构已经从费孝通提出的“乡土社会”转向当下学界关注的“无主体的熟人社会”,传统的德治资源日渐流散甚至已经难以支撑村规民约等民间规范形成足以规制村民行为的“礼治秩序”。为适应新的社会结构,乡村德治体系也被进一步重塑。党对于乡村道德伦理的塑造不再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而是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上对德治领导权、德治指导思想和德治结构进行再造,开始追求与传统的德治资源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传统德治中的优秀文化资源,也在党建引领下被进一步挖掘与激活,成为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总体而言,从对乡村德治体系发展的梳理中可以清晰地发现,党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对于传统德治资源的利用,并将其中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契合的优秀部分进一步纳入新时代的乡村德治文化体系中。同时,党的道德规范作为党纪的价值基础,其本身就是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党纪是最基本的党德,我们党必须以党纪为价值起点来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的村规民约,无疑为党的这种价值追求提供了与之相契合且可操作的载体。
综合来看,正是在多种德治传统与文化相互交融的社会文化基础之上,乡村治理才得以形成“党风政风与民风社风相互影响”的良性互动。此外,对于当前难以支撑乡村德治社会文化基础的“礼治秩序”,实际上需要党纪作为一种外在的秩序力量更多地渗入其中去重塑与激活其德治资源,这也是不断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有效进路。
(二)治理结构基础:党建引领下的乡村治理格局
党的领导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贯穿于乡村治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确定了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结构。在此基础之上,当代乡村治理既非传统的“简约治理”,也非高度程式化、法理化的“科层治理”,而是形成了一种兼具党的政治性、社会的灵活性与政府的规范性的“党治基层”模式。“党治基层”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以党组织为核心,政党、国家、社会不断交互的复合型治理结构。
正因如此,国家法律、党规党纪、民间规范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中的多元规范体系。如果各类规范之间衔接不良,就可能会造成规范之间的冲突,进而导致治理效能低下。近年来,在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变迁下,乡村治理实践中政社关联链条出现了断裂,表现在制度层面就是国家法律与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规范之间的冲突和断裂。从这一角度看,党纪作为乡村治理的一种规范具有特殊地位,其对于党员和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是政党、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共识。党纪由此可以通过带头执行机制和制度规范机制有效地衔接国家法律与社会规范,进而将二者统一到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基层治理体系之中。
在此复合型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按照新制度主义组织社会学的观点,外部制度环境能够塑造与影响组织内部治理的规则、结构和战略,对于党的纪律建设与村规民约的实践而言,二者实质上是一体两面。一方面,面对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变迁,中国共产党必须不断完善自身的纪律建设体系,以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引领作用激活村规民约,并增强其有效性与规范性;另一方面,更值得注意的是外部制度中的一些要素可能也会对党的纪律建设产生影响。作为民间规范的村规民约中的利益制衡、道德约束等治理手段也能够对党的纪律建设产生正向的促进作用。
(三)制度属性基础:党纪和村规民约的弹性兼容
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中的一种“软法”,这个观点已经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作为“软法”的村规民约具有容纳党纪的弹性制度空间。事实上,村规民约的内容和治理手段对党员具有双重约束力。一方面,党员作为全体村民中的一员,村规民约中的规定对其有效;另一方面,党员因其具有党员身份,村规民约中可以有对其超过普通村民的行为要求。因而,村规民约事实上可以将党的纪律建设与乡村社会秩序的各个方面容纳整合到一个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文本中。同时,村规民约也需要吸收党纪这种强有力的制度权威以增强其有效性。因此,村规民约吸收党纪中与乡村治理实践契合的部分,也是顺应现实需求的必然结果。尽管对于党纪的制度属性学界有所争议,但从法技术与法属性的视角来看,着眼于其实际效力及结构形式,党纪具有“软法”的制度属性。在内容上,由于党员和党组织所要遵循的党纪是由成文的纪律和不成文的规矩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的内在制度弹性、抽象性、原则性,因此也为在地化、情景化的村规民约留有了补充兼容的弹性空间。同时,在效力的发挥上,村规民约通过激励强化机制和补充延伸机制,增强了党纪在乡村治理具体事务中的功能发挥。总体而言,由于制度属性的相近,党纪与村规民约在内容与效力两个层面上均存在着兼容可能性。
进一步来看,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和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规范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治理的语境下,它们按照规则的法律化程度,即按照责任、精确性和授权的程度可以被视作一个连续统一体。其中,两端分别是顶端的“硬法”国家法与底端的“软法”民间规范,而党纪位于中部。正是由于党纪“既软又硬”的特殊制度性质,其具有很强的衔接能力,既可以和刚性的国家法律产生较好的协同效应,也可以和柔性的村规民约灵活组合以适应乡村治理所面对的不规则、非程式化的复杂环境。并且,党纪的衔接能力不单单体现为与某一种制度的衔接,更重要的是其可以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治理实践中实现对多元规范的整合,进而消解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综合来看,党的建设和乡村治理都需要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民间规范等治理规则衔接、交互,并将这些治理规则整合到一个体系之中。多元规范的兼容和整合,使得多元规范不再是国家治理和基层治理的挑战,而是一种资源,让任何一种制度不至于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综上,党纪嵌入村规民约和村规民约对党纪的反哺机制在乡村治理中形成了双向强化的有机整体,不仅提升了乡村治理的效能,也进一步助力了乡村党的纪律建设。一方面,交互整体化的乡村德治体系重塑了乡村的社会文化基础,党纪通过村规民约的转译和内化,将党的价值观念融入乡村治理中;另一方面,党纪和村规民约在党建引领下的乡村治理格局中可以衔接互补,党的领导贯穿于乡村治理各个方面,形成了“党治基层”的治理结构,党纪作为这一结构中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通过模范带头机制和制度规范机制,激活了社会规范的稳定性与有效性,并且“既软又硬”的制度属性使其可以衔接国家法律与社会规范。同时,村规民约通过激励强化机制、补充延伸机制和话语转译机制,增强了党纪对党员的约束力度,实现了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
六、结论与讨论
当前,相较于国家法律与村规民约,党纪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所体现出的重要性与学界对其的关注度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从村规民约的文本及其实践案例入手,聚焦党纪与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互动关系发现,一方面,党纪以党员和党组织为媒介嵌入乡村治理的实践中,通过模范带头机制、效力连带机制、制度规范机制提升了村规民约的稳定性、有效性与规范性;另一方面,村规民约通过转译党纪相关内容并综合运用乡村德治资源与自治资源,实现对乡村党纪建设的激励强化、补充延伸,增强了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党纪对农村党员的约束强度,扩大了约束范围。同时,党纪和村规民约在社会文化基础、治理结构基础、制度属性基础上的一致性,使得二者可以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实现双向强化的良性循环。值得注意的是,也可能会因为村规民约的制定者简单套用党纪条文,或是对党纪理解不到位,导致二者之间双向强化关系的减弱。这启示我们在多元规范的整合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二者互动的各个层面和全过程,以保障党的纪律建设持续深化,乡村治理实现良序善治。
本文所揭示的党纪与村规民约的双向强化关系对学理和实践两方面可能有如下启示。一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往研究中就党纪建设论党纪建设,就治理谈治理,较少将党纪建设置于基层治理体系中进行关联研究的现状,为系统化、整体化认识党的纪律和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作出了初步探索。二是指出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规范虽根植于特定的乡村社会结构与关系中,但其蕴含的治理智慧与党的纪律在价值目标上存在深度的共鸣,应主动识别并吸纳这些优秀的内生性资源,用以滋养和反哺党的纪律建设。三是对于乡村党的纪律建设而言,要善于利用党纪党规、国家法律和民间规范织牢约束的“制度之网”,对于乡村治理而言则是要注重利用并处理好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助力乡村社会迈向“规则之治”。四是从中国场景出发,党的建设和基层治理可以从基层社会中挖掘和转化本土治理资源并与之相结合,这也意味着以米歇尔斯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所论断的加强政党的纪律建设造成政党与社会断裂的论断并不符合中国现实。
进一步来看,乡村治理中党纪与村规民约的互动是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宏观进程中展开的诸多治理实践的一个缩影。党纪与村规民约的双向强化,不仅是对乡村治理的法治体系的完善与党的纪律建设新形式的发掘,更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度结合的生动实践。诚如顾海良先生所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积淀的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资源,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底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过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孕育了许多优秀的制度和规范,除了村规民约外还有行业规范、家风家规、经典格言等,至今依然广泛存续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并有效发挥着治理功能。与此同时,必须认识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正是经由党的领导驱动,各类制度安排与文化力量才得以有效整合并转化为显著的治理效能。二者在中国式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实现有效结合既是实践的需要,亦是历史的必然。
当前,党纪与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国家治理和基层治理实践中所体现出的重要性,与学界对其的关注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在这一领域进行了探索性研究,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特别是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所采用的文本分析法所针对的是党纪和村规民约的言语行为,并不能完全与乡村治理实践中党纪和村规民约的互动相对应,因此也就无法实现对这一问题的“语境化”理解。所以,党纪和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更为复杂的互动关系和微观的运作机制还有待通过实地的田野调查等方式进行进一步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