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判断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可以从依据、主体、程序、实体内容四个层面判断。首先,从依据看,审查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法有效。其次,从主体看,审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为征收主体。再次,从程序看,审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评估报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最后,从实体看,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是否合法正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阳,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工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继争,县长。
再审申请人李红阳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明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8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红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主要理由:1.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程序违法;2.案涉房屋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3.案涉评估报告违法;4.案涉征补决定显失公平,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实质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东明县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判断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可以从依据、主体、程序、实体内容四个层面判断。首先,关于案涉征补决定作出的依据。根据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并经一审法院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前已经论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征求意见、修订等法定程序,具备公布的法定条件。本案亦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召开听证会之条件,故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被诉征补决定的依据合法有效。其次,关于作出主体。本案中,申请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明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具有依法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再次,从程序看。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但评估报告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且已经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被申请人以此评估报告为基础,作出征补决定,程序合法。最后,从实体权益保障看。本案中,案涉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了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的所在区城,因未达到选房条件,没有明确安置房具体位置、楼号,但房屋征收部门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并赋予选择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补偿办法,计算了货币补偿的数额,且该数额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及鉴定机构的鉴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亦未损害申请人的实质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李红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红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臧 震
书记员 卫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