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泥炭土是珍贵的黑土土壤资源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兼具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黑土地保护法》第20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盗挖、滥挖以及非法买卖黑土。《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非法开采作为矿产资源的黑土,情节符合《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应依法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吉林省柳河县某林场踩点发现有泥炭土。2022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通过某林场申请冷水鱼项目,并以清淤名义盗挖泥炭土(俗称草炭土),后又通过竞拍的方式非法牟利。
经有关部门勘测,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盗采的泥炭土体积共102007.15立方米,总价值713.61万元。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到,各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依法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四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泥炭土(俗称草炭土)是珍贵的黑土土壤资源之一,亦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因泥炭土的经济价值,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心存侥幸,企图以合法外衣掩盖其犯罪行为,从而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严重破坏了我国黑土土壤资源和粮食生产安全。以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李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了全力守护黑土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司法态度。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低价承包林地后盗挖泥炭土,经有关部门勘测,其行为严重破坏我国黑土地资源。依据《刑法》第343条第1款、《黑土地保护法》第20条、《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编审:吴昊 王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