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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依法登记承包方可请求实际占有同一承包地的相对方返还土地
2026-05-09 16:53:30 本文共阅读:[]




裁判要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8条、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确需适当调整的,应依法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本案中,当事人并未依法书面交回承包地,且持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认定其对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持续有效。因此,其有权请求未经合法依据实际占有使用该地的相对方返还承包地。



【基本案情】

王某1、王某2均系某村村民。

1990年前后,某村委会组织其村民以户为单位通过抓阄形式来统一分配村里土地,王某1家庭户抓阄32号,村委按抓阄序号分给王某1家庭户四人口粮地,分别为:某某地1.88亩、某某地1. 076亩、某某地1.22亩、某某地1.044亩。

王某1家庭户耕种涉案土地至1997年年底。

1998年,该村原书记王某波以王某1两名子女考学将户口从本村迁出为由,将分给王某1家庭户口粮地中的某某地1.076亩、某某地1.22亩土地收回,另行发包给他人。

经询问,涉案土地被收回时,某村委会称不存在存在撂荒或弃耕情形,而系王某1自愿将涉案土地交回村委,但王某1对此并不认可,称系某村委会强制收回。经询问,某村委会称原告王某1没有写过交回承包地的书面申请。

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兹有我村村民王某2的某某土地是在2003年获得的地,每年向村里交土地承包费。2005年以后村里所有人种的土地再没有收钱”。

2015年8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向王某1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载明“发包方某村委会,承包方代表王某1,承包地块总数4块,包括某某地1. 88亩、某某地1.076亩、某某地1.22亩、某某地1.044亩,承包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涉案土地即对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某某地1.22亩。

涉案土地现由王某2耕种,涉案土地并不在王某2家庭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范围内。

另王某1家庭户情况:其本人、其妻、其子、其女。其女及其子户口现已迁出。

一审法院经审判决:一,被告王某2需在2020年秋涉案土地农作物收获完毕后将登记在原告王某1家庭户名下位于北河1.22亩土地(具体四至以王某1家庭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为准)返还给原告王某1;二、被告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1北河1.22亩土地失地期间损失2684元;三、驳回原告王某1其他诉讼请求。

某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王某1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1990年前后该村委以该村家庭户为单位的抓阄分地记账册并加盖了村委公章,村委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没有异议,并认可王某1陈述的分地过程及原告家庭户分得土地的具体位置及亩数。王某1家庭户与村委之间的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成立,其家庭户自1990年前后即抓阄分地结束时即取得对应的涉案土地合同项下的权利。

某村委会认为王某1于1998年自愿将涉案土地交回,但王某1对此并不予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现发包方没有证据证明承包方系自愿交回承包地。

2015年8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向王某1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经营权证中亦明确载明了王某1承包土地的具体方位及亩数。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对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请求返还承包地,无论该承包地是否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关系。

综上所述,某村委会对王某1陈述的分地过程及王某1家庭户分得土地的具体位置及亩数并无异议,结合2015年8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向王某1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够证实王某1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故王某1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承包地。

编审:吴昊 王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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