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案例分析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判解研究 >> 案例分析 >> 正文

【判解研究】农村土地发包方不得以集中流转为由提前收回承包地
2026-05-09 17:05:03 本文共阅读:[]




裁判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第64条规定,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只有在出现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事由时,方可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在存在法定解除事由且承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流转合同的情形下,发包方才有权请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反之,发包方不得以推动土地集中流转等经营安排为由,突破法定条件提前收回承包地。本案中,某村委会与封某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亦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某村委会仅以“土地需集中流转”等名义单方通知封某解除承包合同,实质上属于违法收回承包地,并给封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某村委会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日,某村委会(甲方)与封某(乙方)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面积为129.7亩的鱼塘承包给乙方。鱼塘承包期限7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每亩每年450元,共计58365元。每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下年度的承包费。合同签订后,封某进行鱼塘混合养殖。

2019年4月12日,某村委会(甲方)、旅游开发公司(乙方)、某街道办事处(丙方)三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甲方将916.69亩土地,包括鱼塘、虾塘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用于发展与风景区旅游有关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

封某应某村委会集中流转土地的要求,2019年春季停止对鱼塘投产经营。某街道办事处曾于2019年3月14日委托评估机构对封某的鱼塘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封某未收到土地流转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用。土地流转受让方旅游开发公司也未与封某直接签订流转合同和交接鱼塘,直至2020年2月14日封某提起诉讼,涉案鱼塘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诉讼中,法院追加某街道办事处为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称封某的鱼塘暂不进行土地征用及流转,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此时已错过2020年春季鱼虾投苗期。封某主张对2019年、2020年两个年度的经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结论为:涉案鱼塘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营损失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为619360元。

封某的承包费缴纳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起至本案起诉时欠缴三年承包费合计175095元。封某非某村村民,涉案鱼塘发包事宜经过某村集体议事程序并经某街道办事处同意。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某村委会继续履行与封某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二、某村委会赔偿封某经济损失402584元,与封某应缴纳的2018—2020年承包费175095元冲抵后,实际应向封某支付2274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承包农村土地后,发包方能否以涉案土地集中流转为由,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的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发包方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提前收回承包地。某村委会经过村集体议事程序将鱼塘发包给封某承包经营,双方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现承包期限尚未届满,也未在承包期内发生土地征用,涉案承包合同具有继续履行条件,封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予以支持。

某村委会于2019年初以土地需集中流转为由,要求封某停止生产经营,干涉封某自主经营权,造成经营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鉴定,涉案鱼塘2019年、2020年两个年度预期经营收益为619360元。该鉴定意见是以封某正常投入生产经营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评估,系可得利益损失。

考虑到封某未进行生产投入所节省的人、财、物力可以投入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收益,封某实际损失理应低于评估的预期收益。且封某在停止鱼塘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土地流转程序仍未启动,也未强制收回鱼塘,封某既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有条件在2020年春季投苗期投产,其未采取适当措施止损,致使经营损失扩大,也具有一定过失。

2019年以后封某因土地流转问题被要求停止经营,未再缴纳承包费属于事出有因。庭审中,封某同意补交2018—2020年承包费,并请求从某村委会支付的赔偿款中冲抵。封某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虽迟延履行债务,但并非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

因此,综合考量以上情况,酌定某村委会赔偿封某的经营损失为619360元*65%=402584元,与封某应缴纳的2018—2020年承包费175095元冲抵后,某村委会还应支付给封某227489元。

编审:吴昊 王李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