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261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案涉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已经由集体成员经法定程序讨论决定,别某对其中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具体数额不服,其实质系对集体内部分配决定所确定数额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别某系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
2016年1月15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拟征收某村集体土地。别某承包土地中的一部分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6年10月23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某村委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载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338.072万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244.4788万元……(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338.072万元,由某市财政局拨付到某村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此后,某村委会在未与别某签订书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也未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于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向别某支付土地补偿款7931元。
别某认为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某村委会直接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分5年依次向别某支付土地补偿款违反上述规章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其可得的合法权益。
2023年4月17日,别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32590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对别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别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别某不服终审裁定,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别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有两个阶段:一是土地补偿费数额争议阶段,该阶段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确定补偿费用途及补偿费总额时;二是土地补偿费分配实施阶段,该阶段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分配的数额后的实际分配过程。在第一阶段即数额争议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第二阶段即分配实施阶段,《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即第一阶段不可诉,第二阶段可诉。
本案中,案涉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分配范围、分配条件等具体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也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此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别某系某村村民,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后,某村民委员会已按统一的补偿标准和相关的补偿项目对涉及的村民进行补偿,别某以其认为应分得的占地补偿款的数额提起诉讼,实质上是对土地补偿费数额及征地补偿标准不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起诉人别某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编审:吴昊 王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