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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行使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权不得违背绿色原则
2026-05-09 17:07:16 本文共阅读:[]




裁判要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722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出租人依法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但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仍应受绿色原则约束。因案涉土地上已栽植成林树木,且不具备移植条件,若要求承租人返还土地并移除已栽植树木,不仅会造成承租人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将损害土地生态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违背绿色原则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因此,对出租人权利的救济,不宜简单采取返还土地并清除林木的方式,而可以通过请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在将树木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后再行解除合同等方式实现。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日,公路管理处某苗圃与张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150亩土地出租给张某某发展种养植和综合使用,租期15年,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租金为3万元/年(可用农作物代替租金)。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在土地上栽植了樟子松树苗,未按约支付租金。其间,张某某曾用树苗抵顶其租金。2016年至今,张某某未付租金,出具了土地租金欠据。

2020年6月28日,公路管理处某苗圃并入公路养护中心。现张某某用树苗抵顶了三年租金,尚有六年共计18万元租金未支付,张某某提出用树苗抵偿,公路养护中心不同意,并以张某某迟延支付六年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公路养护中心与张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返还土地,张某某给付公路养护中心18万元租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 、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公路养护中心土地租金18万元;二 、驳回公路养护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路养护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公路管理处某苗圃与张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路管理处某苗圃并入公路养护中心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公路养护中心概括承受。故公路养护中心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张某某迟延支付六年租金,经公路养护中心催告后,仍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本案土地租赁合同关于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的约定,对公路养护中心要求张某某给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因张某某已在承租的百余亩土地上栽植了大量的樟子松,现树龄已达十年。如判令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将张某某栽植的树木移除,不仅履行费用过高,而且在没有足够体量的土地可供移植的情况下,会对树木的成活率造成影响,损害树木的生态价值功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相悖;且移除树木使公路养护中心所获经济利益远远低于给张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环境公共利益损失之总和,故应视为不能移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暂不宜解除。公路养护中心可以采取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对其权利进行救济,或者要求将树木折价归其所有后,再主张解除合同。

编审:吴昊 王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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