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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承租人严重损害土地时出租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2026-05-09 17:08:29 本文共阅读:[]




裁判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对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除外;《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案涉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张某某在使用过程中致使土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已构成对土地的严重损害。某村委会据此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自该通知送达张某某时解除。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某村经合社于2014年3月6日签订《出租合同》,约定张某某向某村经合社租赁土地,用于草坪、苗木、花卉及农作物等种植并带土销售,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还约定张某某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张某某已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14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延庆分局(以下简称规自委延庆分局)在前期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作出《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意见如下:“根据北京某公司现场勘测报告,张某某在某村集体土地上种植草皮、树木,总占地面积为145.04亩……由于多年种植并收获草皮,耕作层土壤被剥离带走,造成145.04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难以恢复。”后张某某仍陆续带土出售了一些草皮。

2022年4月15日,某村委会向张某某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张某某停止对145.04亩耕地破坏,并于10日内将土地恢复原貌。6月9日,某村委会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张某某带土销售草坪等作物时给耕地造成严重损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违反出租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声明解除与张某某签订的《出租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返还承包土地、办理交接手续。”张某某于同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但不认可合同解除事由。

张某某称,案涉土地于2022年6月13日由某村经合社强行收回,该日应为合同解除日期。某村经合社表示,其根据镇政府要求,于6月13日铲除案涉土地上的草坪,但未破坏地上其他物品,且案涉土地护栏大门钥匙仍在张某某处。

规自委延庆分局出具的土地现状及规划图显示,案涉土地现状主要为水浇地,规划主要为永久基本农田。经现场勘验,案涉土地四周由张某某搭设绿色围栏,地上种有玉米、柳树、云杉等;地上草坪被铲毁,另可见部分小型用水用电等设施。

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村经合社赔偿张某某损失890168元(地上物与设备设施损失)并支付违约金830330.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4年签订的《出租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焦点为:一、案涉《出租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及其解除时间;二、张某某关于损失赔偿及违约金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法律规定,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所涉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而张某某在使用出租土地过程中,多年种植并带土销售草皮,经规自委延庆分局认定,前述行为导致耕作层土壤被剥离带走,案涉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难以恢复。据此,某村委会于2022年4月15日要求张某某停止对耕地破坏并将土地恢复原貌,而张某某在2022年4月之后仍陆续带土销售草皮。某村经合社基于张某某给耕地造成严重损害的相关事实,于2022年6月9日发出解除出租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张某某,故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已于2022年6月9日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村经合社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非违法单方解除,亦未违反合同约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返还土地的交接手续,且某村经合社亦未禁止张某某对前述地上物自行予以处理,结合勘验时上述地上物仍存在的事实,故张某某要求某村经合社赔偿玉米、树木、草皮及设备设施等损失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

编审:吴昊 王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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