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王甲系某村六组村民,具有依法承包案涉土地的资格,且其已对案涉土地持续承包经营多年,并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某村六组亦实际收取了承包收益。故而,某村六组以对承包合同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既与其长期收取承包收益的行为明显不符,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案涉土地承包合同不存在无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王甲系某村六组村民。
1996年,王甲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某村六组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费1600元/年,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2011年2月,某村委会与王甲就该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40年,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51年10月10日,承包费1600元/年,每年10月10日交清下一年承包费。该合同除加盖某村委会印章外,某村委会主任王乙(也是某村六组成员)及某村六组成员李某、王丙在代表人处签字确认。
王甲承包该土地后,一直按约定交纳承包费至2022年度,某村六组亦已将收取的承包费予以分配处理。
现某村六组以该土地属于小组村民集体所有,某村委会与王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未经小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村六组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王甲为某村六组村民,案涉土地为某村六组土地,王甲有权依法承包案涉土地。
1996年,王甲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2月,某村委会与其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虽然合同的发包方为某村委会,但王乙、李某、王丙作为某村六组代表亦在合同中签名确认,且王甲交纳的承包费,某村委会收取后亦交由某村六组进行了分配。
某村六组村民实际领取承包收益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追认情形,认可该合同合法有效。
王甲已承包经营多年,并按时足额交纳了承包费,某村六组村民亦实际领取承包收益,现在其以对承包合同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亦有违诚实和公平原则。同时,在王甲足额交纳承包费的情况下,合同的继续履行能够给集体带来合理收入,也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综上,案涉土地承包合同不存在无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编审:吴昊 王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