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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出租人可就土地租赁期间未经同意形成的添附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2026-07-31 15:26:31 本文共阅读:[]




裁判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2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添附物的归属应当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第715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在土地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土地实施改善或者增设他物,虽可能形成添附,但如该添附不符合出租人的利益或者有违其对租赁物的使用安排,出租人仍有权依法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案涉土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其行为虽已构成土地添附,但并不符合出租人的主观利益和合同预期,故出租人依法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土地原状。



【基本案情】

某农场是独立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2004年3月22日,某农场(甲方)与林业公司(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可耕种的土地面积1840亩(不含道路、渠道),主要用于三角叶杨树等种植业的开发利用,租赁期限自2004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租金每亩110元;甲方现有的水利排灌配套设施,均无条件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当地政府对外招商的各项优惠政策,在种植经济林的同时,可以进行农业综合性开发,享有对外合作经营的权利等。

2017年3月24日,林业公司为某农场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采伐完树木的地块要逐一清理树根恢复土地原状,租赁地块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合同期满后将土地完整交给某农场等。

后,林业公司在租赁土地上栽种树木,建设瓦房14间,开挖沟渠若干。

合同期满后,某农场对土地上的树木进行了清理,但对拆除后尚余的6间平瓦房、土沟渠若干米等未予处理。

经现场勘查,租赁土地上有排灌站混凝土渠36.8米,排灌站平房(机房)1间,6间平瓦房、土沟渠若干米。

林业公司主张土地上现有的排灌站、混凝土渠等排灌设施是相关水利部门在林业公司建造的相应设施基础上建造的。排灌站混凝土渠及排灌站平房(机房)载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等标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林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拆除位于某农场土地上房屋6间,恢复土地原状;二、驳回林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某农场的其他反诉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为生产经营需要开挖土沟渠,但该土沟渠并非动产,因而不构成加工,且也不属于不同财产的相互掺和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情况,因而也不构成附合、混合,故林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为生产经营需要开挖的土沟渠不构成添附。

从某农场反诉来看,某农场已对沟渠失去主观利益,且林业公司开挖沟渠时没有经过某农场同意,故对林业公司要求沟渠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林业公司主张因生产需要建设了房屋14间,现尚存6间。但从某农场反诉来看,合同履行后,上述6间房屋已对某农场失去主观利益,林业公司建设时未经过某农场同意,故对林业公司要求房屋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排灌站混凝土渠及排灌站平房(机房)载有相关部门投资相关标识,林业公司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部门建设时利用了林业公司主张投资的工程及具体价值,故对林业公司要求该部分补偿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因某农场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沟渠长度、位置等,且经法院释明后仍未确认;林业公司未经某农场同意建设6间平瓦房,某农场依法有权要求恢复土地原状,故仅对某农场合理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编审:吴昊 王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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