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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2019-06-07 10:07:27 本文共阅读:[]


【案例名称】

 

李宗玺与张金三、杨梅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审理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豫民再558号

 



【案情简介】

 

李宗玺和张金三、杨梅然均为社旗县城郊乡代营村马桥村民小组村民,李宗玺房东面有一处荒地。2009年秋,李宗玺外出务工,张金三、杨梅然在此地建平房三间,2010年春,李宗玺回家,认为张金三、杨梅然建房之处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内,多次找村组干部协调未果。2012年4月,李宗玺与其侄子李成伟产生排除妨害纠纷向社旗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审理后作出(2012)社民一初字第0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李宗玺在本村设一废品收购部,废品部以东的空场,南至公路,北至张金三家荒场,东至集体空场,西至李宗玺的废品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李宗玺使用,该判决书已发生效力。2013年11月,李宗玺以此判决确认的范围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张金三、杨梅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作为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使用。农村村民取得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合法取得,否则为非法取得,非法定程序取得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实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截止目前,国家尚未开放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无偿进行,同时严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上述规定除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外,也可防止以宅基地牟利的行为。本案件中,李宗玺主张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提供经乡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手续的证据,为非经法定程序取得。社旗县人民法院(2012)社民一初字第0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宗玺对南至公路,北至张金三家荒场,东至集体空场,西至李宗玺的废品部范围内的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东至集体空场的具体位置无法确定,东边边界不清,仍需行政确认或司法确认。李宗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张金三、杨梅然所建房屋处位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李宗玺诉请张金三、杨梅然支付10万元赔偿费没有法律依据,对李宗玺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2013)社郊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驳回李宗玺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李宗玺负担。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作为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必须按照严格程序和规定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使用。农村村民取得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合法取得,否则为非法取得,非法定程序取得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实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截止目前,国家尚未开放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无偿进行,同时严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本案中,李宗玺不能提供该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证,其证据无法证明张金三、杨梅然所建房屋处位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其诉请支付10万元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适当的。李宗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依法予以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李宗玺负担。



 【再审判决】

 

再审法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在李宗玺与张金三、杨梅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及边界不清的情况下,本案纠纷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当事人如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宗玺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先行处理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点提示】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作为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必须按照严格程序和规定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使用。农村村民取得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合法取得,否则为非法取得,非法定程序取得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实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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