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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行政登记纠纷
2019-07-10 14:16:16 本文共阅读:[]


【案例名称】

 

郑和群、郑伟与新宁县人民政府、郑和旺宅基地使用权行政登记纠纷

 

【审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湘行终646号

 



【案情简介】

 

郑和群与郑和旺及案外人郑和兴、郑和军系同胞兄弟关系。1986年1月18日,郑和群兄弟四人在父母的主持下签定了分家协议,约定登记在父亲郑远银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归郑和旺,郑和群分得一座老屋。2009年6月,郑和群分得的房屋被政府征收,郑和群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同年9月郑和群在郑和旺分得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三间简易房屋用于居住。2012年5月15日,郑和旺向新宁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新宁县国土部门经审核认为郑和旺的变更登记符合条件,新宁县人民政府遂于同年6月12日向郑和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的使用权人由郑远银变更为郑和旺。郑和旺认为郑和群在其分得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侵犯了其权益,于2016年9月9日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除房屋。郑和群在该民事诉讼中得知新宁县人民政府为郑和旺办理变更登记后,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郑和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否合法。郑和旺因分家析产及继承取得本案诉争宅基地使用权后,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地籍调查表及证明土地权属来源的分家协议、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新宁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郑和旺的申请符合办理条件,遂向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郑和群提出郑和旺在其提交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报告中伪造郑和群夫妇签名骗取新宁县人民政府办理变更登记的理由,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三)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和旺因分家析产及继承取得诉争宅基地使用权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单方申请,且在其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报告已不是办理变更登记的必要资料。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及所载事项是否符合规定作形式审查。故郑和群诉请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要求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郑和群、郑伟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50元,由郑和群、郑伟负担。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故新宁县人民政府有权就涉案宅基地登记颁证。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原为郑远银所有,1986年1月18日,郑远银将该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以协议形式分给郑和旺所有。2012年,郑和旺在其父亲去世后,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在其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了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资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资料,新宁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后受理郑和旺申请登记符合上述规定。《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人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该规定,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主要为形式审查,且在当初申请变更登记时,并无他人提出权属异议,故新宁县人民政府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无违法,本院对上诉人提出撤销该证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郑和群、郑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和群、郑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点提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人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上述规定,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及所载事项是否符合规定主要为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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