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东村徐开森等1031户村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审理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闽民终540号
【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远东村委会与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筹建海峡日用百货批发交易市场协议书》,约定由远东村委会、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海峡市场公司;远东村委会负责办理征用远东村集体所有的位于海峡糖酒副食品批发市场东侧20多亩地并成为净地,每亩折价30万元出资,作为福州海峡日用百货批发交易市场用地,占海峡市场公司30%的股权;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以货币出资,负责基建前期资金投入,占海峡市场公司70%的股权。
2000年11月23日,远东村委会以现金出资15万元,占股权30%,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35万元,占股权70%,共同设立海峡市场公司。同年12月18日,海峡市场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远东村委会货币出资额增加至126万元,占股权30%,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货币出资额增加至294万元,占股权70%。远东村委会、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均依章程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移的批复》(榕财国〔2004〕362号),将其享有的海峡市场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福州市榕福集团公司。2004年4月1日,远东村委会同福州市榕福集团公司签署了海峡市场公司章程,其中载明村委会货币出资126万元,占海峡市场公司30%的股权;福州市榕福集团公司货币出资294万元,占海峡市场公司70%的股权;合作期限10年,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22日。
2010年7月20日,远东村委会、福州市榕福集团公司双方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海峡市场公司经营期限延长2年,至2012年11月22日。海峡市场公司设在远东村集体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亩的地块上,建成后以出租方式获取收益。2011年6月2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福州民天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出资人变更的批复》(榕国资法规〔2011〕186号),其中载明“同意将福州海峡日用百货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70%股权(实际出资294万元)变更为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并要求民天集团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将办理情况在接到通知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民天集团未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2010年9月12日,福州市政府将包括福州海峡日用批发交易市场在内的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整体搬迁至闽侯县南通镇。2012年,福州市政府作出征收福州海峡日用批发交易市场(即福州市晋安区日用品批发交易市场A1-A5号楼)房屋的决定;同年10月31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拆迁工程处同远东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远东村获得一次性拆迁补偿费112914490元,该补偿费包括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费、房屋货币补贴费、旧房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2012年11月,民天集团与远东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远东村委会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海峡日用批发交易市场5座房屋面积70%归民天集团,余30%归远东村;并约定远东村先领取30%的拆迁补偿款,民天集团领取40%的拆迁补偿款(不含搬迁费、装修费等所有的拆迁补助费,该拆迁补助费作为远东村负责清退商户的费用),余下30%的拆迁补偿款(不含搬迁费、装修费等所有的拆迁补助费,该拆迁补助费作为远东村负责清退商户的费用),远东村委会必须在收到30%的拆迁补偿款后3个月内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民天集团有权领取等内容。之后,远东村委会向福州市拆迁工程处领取了3000万元并发放给村民。
2014年12月12日,远东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到会代表75人一致反对追认上述《协议书》的效力。远东村村民代表大会据此形成决议,不予追认远东村委会与民天集团就拆迁款分割事项签订的《协议书》。
2015年10月19日,徐开森等1031户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远东村委会与民天集团签订的关于福州市晋安区日用品批发市场A1-A5号楼(即海峡日用百货批发交易市场)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的《协议书》的决定,确认该协议无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此,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拆迁工程处同远东村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不仅包括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费用,还应包括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即远东村委会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取得的补偿款项中包括被拆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远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因此,远东村委会依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取得的补偿款项中的远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分配应当经由远东村集体成员或村民会议决定,远东村委会无权与他人约定上述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民天集团与远东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远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分配,因权利人远东村村民会议决定不予追认其效力,故《协议书》应为无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远东村委会与民天集团于2012年11月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2009年3月16日颁布的《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第二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2006年7月24日颁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房屋区位补偿单价,是指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所对应的平均土地使用权补偿单价。”则是对“房屋区位补偿单价”术语的规定。根据上述两条规定,2012年10月31日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拆迁工程处与远东村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中应包括被征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故远东村委会与民天集团签订的《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分配的拆迁补偿费中应包括土地补偿费,民天集团主张《协议书》中约定的拆迁补偿费只针对地面建筑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远东村系以现金方式入股海峡市场公司,福州海峡日用百货批发交易市场占用的26.7亩土地仍属远东村集体所有,因此《协议书》实际上处分了属远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远东村委会与民天集团签订的《协议书》未经远东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且远东村村民大会已于2014年12月12日讨论并决定不予追认《协议书》的效力,故原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
综上,民天集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75元,由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点提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