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网讯】2009年11月7日上午,第一届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隆重开幕。本次论坛讨论主题为“‘三农’问题法律制度研究:民商法与相关学科对话”。与会的专家学者正在对会议主题进行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发言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博士生陆剑)
陆剑博士:谢谢高老师!大家好!我是来自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的博士研究生,非常感谢陈小君老师、麻昌华老师的帮助。华中师范大学的法律系不是很出名,但是政治系很出名,形成了三农研究的华中学派,我们导师在那边招博士,这也回答了我为什么非常关注“三农”的问题。
我今天研究的对象是一个在鄂中调研的个案,为什么选鄂中地区呢?刚才郭亮博士也说过,“三农”问题最严重的地方是湖南和湖北。湖北最严重的地方主要是在鄂中和鄂西。
我想讲三个问题:
一、研究的策略。前面两位博士讲的是理论性强一点,我在这里给大家讲一个简单的故事。为什么我会说个案,这就涉及到研究策略的问题,一般看到个案很多人会问你的个案有代表性吗?能有多大的代表性?你的结论能适用多大的范围?我觉得这是虚假的,我研究个案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解剖一个麻雀,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进行研究,从中概括出一些有意义的概念,达到提出修正和检验的目的。个案所追求和具备的不是所谓的代表性问题,而是独特性和典型性的问题。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和典型的事例中拿出典型的视角,让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不一样的启示。归根到底,个案研究不是为了所谓的科学化和实证化的研究,也不是类型学的样本,仅仅只是为了理解社会提供一些案例。
研究策略当中以叙述的方法作为重要的方式。社会学过程中提出了过程事件的研究策略后,有几位老师都写出了很多经典的以叙述方式作为研究策略的专著。构成事件的方式应该是农地研究重要的研究方法。
原因有三点:
1、中国的现实和西方的现实之间有话语和实践的背离。
2、传统文化和当下的文化有背离的问题。
3、民间法和国家法之间有背离(对立)的问题。
在我们国家的问题中,国家法在实行过程中变通和变异的现象非常普遍。
1、国家制定层面的法律在现实情况中存在着变通和变异。
2、农村正经历着巨大的转型,在转型的过程中需要我们以历史的眼光和过程的视角研究一种实践状态的法律现象。把社会看成是流动的、动态的,这样才能真正的发觉有意义的、有价值的概念和体系、理论。
3、在农地过程中法律只是其中的一个变量,而不是全部,尤其是在中国当下的现实中。村庄中非常多的要素,村民的基本结构、村民治理的状况,这些对农地制度都有非常大的影响。我的个案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承包人本身是村庄的外人,不是村庄的内部人,说白了就不是村民。就因为他是外人,所以他在面临农地纠纷时、转包纠纷时会遇到很多和其他村民不太一样的问题,法律虽然是一致的、平等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遇到很多不一样的问题。
二、农地流转个案的介绍。08年初时在马村村委会召开会议,和外村签订土地协议,将79.8亩的土地租赁给外村,协议签订了两个月之后,在村委会的主导下,因为一个更大的集团进入这个村从事养殖的项目,要用这块地,市政府、村委会就把外村村民刚刚租用的地占用了。因为补偿问题没有达成最后的协议,所以强行占地。王先生一直上访到北京。三方都采取了不同的策略,王先生就是上访,到北京上访然后到地方上访,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地方政府有了法律意识,地方政府说土地流转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流转的过程中一些法律上的障碍,法律上的问题最终还要借助于司法。最终把案件提交给了当地的区法院,区法院拿到案子以后,认为这里面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个是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土地当中有一部分是荒山、有一部分是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里面规定的农田的流转程序和荒山的流转程序是不一样的,签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以后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一个是仅仅需要备案、另外一个是需要批准。而王先生仅仅只走了一个程序,只走了内部的程序,没有经过乡和村。这里面存在着合同的效力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实际的损失。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几乎没有证据。到法院就有这个问题,你的损失到底有多少是没有办法证实的,比如今天请了村里几个人帮忙,给了他两百元,但是又没有发票呀。
最后我根据这个个案做了延伸,在案件当中可以看到一些什么样的问题。
第一,我提出了一个概念,叫官转和民转。老百姓之间互相签一个协议叫“民转”;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流转叫做“官转”。官转的背景是行政权力的支持,有资本下乡的过程。而民转的过程是熟人或者是半熟人之间人格性的信任。实际上大家可以发现,在流转的过程中肯定是官转占优势,因为权力在任何社会都是比普通的来得多,官转与民转的博弈中肯定是优势的。
第二,现在正在经历农村的转型,过去关联性的关系没有了,就像一个一个松散的马铃薯。最后的结果就是农民越来越理性化,金钱是他们唯一看重的,这个结果是导致他们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更多的是以权利和资本来主导村庄的发展,这样就会导致圈地运动的兴起。
之前和王先生签订的协议也是村民和村民代表签的,但是更有资本魅力的集团进来以后,这帮村民转而和这个集团签了,仅仅是因为他们的承包费更高。这也是农村土地有可能向资本集中很重要的原因,由于资本结构和农民集体行动能力的下降,导致了他们之间产生搭便车的心理。
第三,法律在土地流转中的通用。法律成为了基层政府的保护伞和农民抗争的武器,法律成了双方可以借用的工具。有一个判断叫“乡村与法律之间越来越亲和”,我觉得这个观点是非常正确的。不是因为权利意识的觉醒,而是因为村庄的结构导致了法律必然会成为双方的依据,法律成为了最后的底线,这就是“底线规则”。法律在基层政府和农民争夺话语权时是非常重要的工具,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律治理必然的结果。
信访和诉讼,很多农民有上访的偏好,不喜欢司法,这个非常好理解,很多的学者的解释不是很贴切,有的学者说为什么农民不喜欢诉讼,因为他们对诉讼的程序不熟悉。
1、我觉得这个解释是偏颇的。我们国家是行政性的司法、官僚化的司法,政府和法院之间的距离太近了。
2、成本的问题。
3、在地方上的官僚关系和关系网的控制,他们希望捅破关系网的控制,求助于无所不能的、高高在上的清官。
4、送法下乡,使得农民不得不依据底线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先生对诉讼程序一点都不陌生,他对收集证据和在法庭上的论证都非常的熟悉。正是因为这是对自己利益的左右,使他有这样的意识。
5、司法权威的问题,农村土地纠纷当中要实行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实际上在操作的过程中,因为行政权力的问题、因为资本的问题、因为法院和行政机关过于亲和的问题,所以使得这样的方式基本上很难实现。即使操作了,在普遍老百姓和群众的眼中也是一种不正常的方式。司法权威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没有扮演应该有的作用,在司法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无形流失的问题。
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张凯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