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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云山青年法治圆桌论坛暨“民法典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思考”研讨会胜利召开
2021-08-07 15:39:24 本文共阅读:[]


2021年7月31日,第六届云山青年法治圆桌论坛暨“民法典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思考”研讨会在云端盛大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8ZDA151)课题组、“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保障研究”科研创新团队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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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张凇纶副教授主持,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首席专家、广外云山(法学)教授工作室首席专家、土地法制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小君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分别致辞。陈小君教授寄语会议鼓励年轻学者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她还指出民法典策应乡村振兴战略体现在弘扬意思自治原则,激发农民集体、农民建设乡村的内生动力,明确成员权边界,完善“三块地”法制规则等领域;乡村振兴中的法治内涵和表征立足于“农”字,体现在农村生产、农业生态、农民生活三方面,包括农地财产权在坚守中求发展、主体的特别法人定位、作为利益博弈焦点的成员权、自觉地农业现代化、耕地保护与生态环保制度的和谐一体、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目标实现的具体规则设计等。于飞教授指出,本次论坛主题紧密结合了民法典和国家战略,立意高远,其中乡村振兴战略和民法典中农地上的权利及组织法均息息相关,对其进行深入探究具有显著的现实价值。

会议第一单元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主持下,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席志国教授和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孙聪聪老师作主题发言。

席志国教授以土地经营权性质的解释论为题,从基本前提、学说、民法典规定之解释、对不同学说的回应四个方面,从物债二分的观点出发,基于民法典第339条、第340条、第342条,主张土地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其位于民法典中用益物权项下、具有登记能力等,足以证明土地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只有作为一种物权才能保障土地经营权在农民不失去土地的情形下进入市场和自由流转。针对席志国教授的报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国强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俊副教授、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魏华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曹相见副教授分别作出精彩的点评和有益的观点交流。

孙聪聪老师从民法典时代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基本遵循、“三块地”改革中宅基地制度试点经验总结、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具体试点内容、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私法路径探寻四个方面,提出可以采用合意的形式设立宅基地的使用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宅基地流转收益,对宅基地使用权还赋用益物权权能,允许利用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收益,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流转,承认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等。针对孙聪聪老师的报告,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张保红教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祝之舟副教授、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温青美副教授、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曹益凤老师分别作出精彩的点评和观点的补充。

会议第二单元在安徽大学法学院朱庆教授主持下,分别由广外法学院耿卓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雷副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

耿卓教授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促进乡村振兴的逻辑与挑战为题,从《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逻辑定位、逻辑主线、逻辑体系、面临挑战四个方面,提出政策法对政策与法及其关系的挑战、促进法定位与基本法属性的冲突、内容综合性和执行单向度的矛盾、逻辑主线的不完整性、乡村振兴的主体和方案、五大振兴内在逻辑和其与扶持措施的对接融合、监督检查与责任机制的关系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回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陆剑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青贵副教授、肇庆学院政法学院许英副教授、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陈越鹏老师围绕耿卓教授提出的观点分别进行了精彩的评议和精到的补充。

王雷副教授以城市更新中的房地产法律问题为题,从城市更新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城市更新行动的具体类型及法律对策,城市更新、旧城区改造、成片开发建设的关系三个方面,指出城市更新是我国今后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由于我国进入从增量空间发展向存量空间更新转变,因而城市更新实践探索应当纳入法制轨道;城市更新可以分为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两种类型;城市更新不同于旧城区改造和成片开发建设,当前缺乏民法典和其它特别法上的制度衔接机制。就此,湖南大学法学院王文胜教授、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于凤瑞副教授、燕山大学文法学院伦海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程远老师分别作出了进一步探讨。

本次论坛闭幕式由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教授作总结发言。戴孟勇教授高度赞扬本次会议的前沿性,他认为本次会议面向实践、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深入探讨了土地物权理论,对相关制度领域的研究具有诸多有益的启示;同时,其提出民法学者不仅应当关注法学理论,还应当关注实践动向和国家政策的发展,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使研究的成果接地气,也才能为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具有可操作的支持。


编审:于凤瑞 杨远舟 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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