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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廷根大学何塞·马丁内茨教授一行莅临广外作德国农地法律主题报告
2019-11-27 14:25:32 本文共阅读:[]


2019年11月26日上午,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主办,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承办的广东省海外名师项目之“中德涉农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研讨会在广外北校区行政楼第一会议室顺利举行。

德国哥廷根大学农业法研究所所长何塞·马丁内茨(José Martinez)教授、兼职讲师克里斯蒂娜·格拉斯(Rechtsanwältin Graß)、博士生弗里德里希·冯·布雷多(Friedrich von Bredow)共同以《德国农地法律:历史、现状与可持续发展》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云山领军学者陈小君教授,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张凇纶副教授、于凤瑞副教授,孙聪聪助理研究员、陈越鹏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许英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金健副研究员与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西语学院硕博士研究生等参加此次研讨会。

会议由陈小君教授主持。陈小君教授首先介绍了参加研讨会的各位嘉宾,并对哥廷根大学马丁内茨教授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向马丁内茨教授颁发特聘研究员证书,并向马丁内茨教授一行表达了进一步开展更深层次合作的意愿和诚挚邀请。

在主题报告环节,马丁内茨教授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对德国农地所有权制度及其社会义务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就德国联邦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对农地和农业市场的监管、农用地法的欧洲化、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等展开见解独到的梳理,并剖析了农业集约化生产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农业不可持续发展等问题。随后,克里斯蒂娜·格拉斯讲师重点从农地租赁在德国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农地租赁制度的具体规定、签订农地租赁合同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介绍了德国的农地租赁权,弗里德里希·冯·布雷多博士着重介绍了德国依据土地交易法授予农用地转让许可的相关制度,指出关于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将与农业结构有关的股权交易纳入国家控制是德国正在讨论的问题。马丁内茨教授总结认为,当今德国的农地法是历史和政治发展的产物,其核心要素是农地所有权,鉴于农业所承担的公共职能,农地所有权受到诸多的限制;国家在制定或修改农地法时,必须确保促进农业的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在与谈发言环节,高飞教授分别从宪法、公法、私法三个层面介绍了中国现行农地法律体系以及土地制度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其中《宪法》上的规定为我国农村法律制度搭建了基本框架,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土地财产权实现两个方面,并分别形成了农地公法和私法制度体系。其中,农地公法制度体系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国家土地监察、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督检查、不动产权属登记、土地储备等制度;农地私法制度涵盖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权利体系。

在自由提问与讨论环节,马丁内茨教授等提出中国法律如何认定农业企业、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融资等问题。陈小君教授从中国农地由承包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的过程切入,对农业企业定位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高飞教授指出规划制度在农用地利用方面一直并将继续发挥基础性作用;针对以土地为信用手段向银行抵押融资获取贷款的问题,中德双方专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陈小君教授就农地承载诸多公共职能的前提下,德国如何保障农民收入的问题向德国专家请教。马丁内茨教授指出,德国宪法有确保城市和农村生活等值化的纲领性规定,农民30%-40%的收入来自于农业补贴,同时农业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可以形成卡特尔提高农产品价格。

最后,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中德专家均表示,通过此次研讨会,加强了双方在涉农法律制度研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通过比较与对话更好地完善本国的农地法律秩序,促进各自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据悉,根据此次广东省海外名师项目安排,中德专家还将共同开展广东省内农地田野调查,并就中德法学教育进行交流研讨。

编辑审定:于凤瑞 孙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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