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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1/M号法律
2008-09-18 08:28:43 本文共阅读:[]


第13/91/M号法律
立 法 会
法律第13/91/M号
十一月十八日
土地法之修改
根据实施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即关于本地区土地政策之基本法规后所取得之经验,尤以关于租赁批给的方式,该法律仍需作进一步改善。 以往五月十九日第22/73号立法条例采纳两种判给土地之公开招标方式;以公开拍卖拍板方式及以密封标书之招标方式;后者亦可出现口头出价之情况,但只局限于最佳标书之出标人。 第6/80/M号法律对密封标书之招标方法没有规定,而土地批给是以直接磋商或以公开拍卖拍板方式作出。 该方法在以租赁方式批出方面一直显得过于生硬,且不容许行政当局采用其他更佳之符合公共利益之判给方法,因此,重新采纳一九七三年条例之解决方法,同时引进若干其他修改。 基于此; 经总督建议及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g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修改条文)
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三十九、第四十一、第五十六及第一百一十九条条文,现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下列者得取得土地之权利或领取占用土地之特别准照: a) 任何国籍之自然人,但受法定限制之国籍者除外; b) 经合法组织的任何国籍之法人,但不妨�法律规定的限制; c) 对不动产之所有权具有权利能力之葡国公法人; d) 外国公法实体,如在国际协定中有所规定,且其权利能力符合其本国法及本地区法律。 二、 ( ) 第四十一条
(一般之权限)
总督之权限为:
a) ( )
b) ( )
c) ( )
d) 批准修改批出土地用途及更改已批出土地之利用;
e) ( )
f) ( )
g) ( )
h) ( )
i) ( )
j) ( )
l) ( )
m) ( )
n) ( )
o) ( )
第五十六条
(强制免除公开招标的情况)
一、临时批出应预先经过公开招标程序,以公开拍卖拍板或以密封标书之招标方式为之。 二、如有下列情况,公开招标得予以免除:
a) ( )
b) ( )
c) ( )
d) ( )
三、 ( )
四、属公开招标之情况时,总督如认为对本地区利益适宜得不作出判给。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组成)
一、批出申请书应由下列文件组成: a) 如申请人为法人,附其商业登记或设立文件之证明; b) 利用土地之计划并指出土地所在; c) 如申请人不具葡国国籍,附放弃选择法院管辖之声明。 二、( ) 第二条
(撤消)
废止第6/80/M号法律第四十条d项。 第三条
(名称的采用)
第6/80/M号法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b项,第一百十三条之标题及内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a项所指之“公开拍卖”由“公开招标”代替。 第四条
(适用)
本法规只适用于生效后所展开之批出程序。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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