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昭山示范区集体土地征收中拆迁户住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昭山示范区集体土地征收中拆迁户住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湘政函(2010)101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征地征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5号)文件精神,结合昭山乡和易家湾镇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昭山示范区内因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拆后需进行住房安置且适合安置的拆迁户。
二、安置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本实施意见与以往安置办法的住房安置待遇基本对等的原则。
(二)遵循节约国家土地资源,节约拆迁户住房建设资金的原则。
三、住房安置的方式
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
四、住房安置(补贴)的标准
1、选择实物安置且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40�和安置房价格按两个档次,多层楼梯房按980元/�的价格标准,小高层电梯房按1150元/�的价格标准),购买由昭山示范区统一建设的安置房。
2、选择货币安置且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可选择按人均建筑面积40�和800元/�的标准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同时还可按人均建筑面积40�和440元/�的标准享受商品房购房补贴;也可以选择按湘政函(2010)101号第17条规定的标准(即按被拆迁户合法住房批准占地面积计算,补贴1000元/�)享受住房补贴。
本条规定的两种货币补贴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3、征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的房屋时,一律按湘政函(2010)101号第17条规定的方式实行货币安置(即按合法住房批准占地面积1000元/�的标准享受住房补贴),不再享受其他住房安置和住房补贴。
4、选择实物安置的,因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房实际面积低于核准的安置面积的,低面积部分按1240元/�的标准享受货币补贴;安置房实际面积超出核准的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参照同类商品房价格购买。
五、住房安置(补贴)人口认定
(一)住房安置(补贴)人口按以下原则认定:
1、享受实物安置或住房补贴的人口是指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建房批准用地手续(包括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用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限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
2、拆迁户的住房安置(补贴)人口按发出征地公告之日的实际人口并结合有关规定计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指标:
(1)属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结婚证尚未政策内生育的;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
(4)其他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形。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只增加1个住房安置人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住房安置(补贴)人口:
(1)虽为非农户口但不属于城镇在职(或退休)职工,未享受城镇职工有关待遇,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2)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3)原户口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劳动教养以及服刑人员。
5、虽为被拆迁户户籍成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补贴)人口;
(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口(含寄居、寄养、寄读等人员);
(2)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途径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3)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未成年子女出生时落户为城镇户口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六、一户多栋的只进行一次实物安置,其余房屋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
七、安置住房交房标准
外墙按设计统一装饰,住房进户防盗门统一安装,室内地面找平,墙面找平刷白,水、电、电信、电视、燃气管线预埋。
八、住房安置的程序
住房安置工作关系到拆迁户的根本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政策、按程序办理。住房安置的程序是:
1、拆迁户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填写《住房安置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安置人口认定表》,按规定审批。
2、拆迁户持《住房安置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安置人口认定表》到住房安置部门办理认购住房手续。
3、拆迁户在认购房屋后填写《购房缴费审批表》,并向昭山示范区财政局缴费。
4、拆迁户缴费后向住房安置管理部门提供缴费依据,并领取住房手续入住。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