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规划控制区国家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宛政〔1995〕30号文附伯),是九五年撤地设市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国家征用土地上附着物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文)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的标准和要求,结合南阳实际制订的。几年来,在我市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物价因素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被征地附着物品种和种类增多的影响,原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地上的实际情况。因此,经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对原补偿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1995〕30号中文印发的《国家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宛政〔1995〕148号印发的《关于南阳市城区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附:《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