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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2008-08-27 14:15:50 本文共阅读:[]


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3〕10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丽水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丽政发〔2001〕104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丽水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丽水城市规划区、莲都区碧湖镇、大港头镇、老竹镇、双溪镇城镇规划区及莲都南山工业园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实行区片综合价,上述区域范围外的实行年产值乘补偿倍数的方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产值倍数法)。
第二章 区片综合价
第四条 区片综合价是指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市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第五条 丽水城市规划区、莲都区碧湖镇、大港头镇、老竹镇、双溪镇城镇规划区及莲都南山工业园区范围内共分四个区片。
区片Ⅰ:
白云、万象、紫金、岩泉街道办事处30个行政村及富岭乡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城市中心及近中心区块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Ⅱ:
白云、万象、紫金、岩泉街道办事处21个行政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区片Ⅰ以外的集体土地;富岭乡中堂、小木溪行政村部分集体土地;水阁街道办事处、�店行政村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Ⅲ:
富岭乡11个行政村、水阁街道办事处14个行政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区片Ⅰ、Ⅱ以外的集体土地;联城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碧湖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莲都南山工业园区范围内集体土地。
市工业区新规划用地纳入该片区。
区片Ⅳ:
大港头镇、老竹镇、双溪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
第六条 区片综合价标准
区片Ⅰ: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81700元/亩;开发园地408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7900元/亩。
区片Ⅱ: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56900元/亩;开发园地408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7900元/亩。
区片Ⅲ: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37600元/亩;开发园地24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22400元/亩。
区片Ⅳ: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30500元/亩;开发园地22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20400元/亩。
第七条 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组成。区片综合价除青苗补偿费以外的部分,主要用于征地剩余人员的统筹安置。
第八条 区片范围内青苗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含当季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及树木补偿。
第九条 各区片的具体范围及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产值倍数法
第十条 产值倍数法是指根据《浙江省实施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倍数乘以被征地单位所在乡镇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9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其它农用地的(原属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补偿,下同),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耕地补偿标准的三分之二。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偿。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以乡(镇)为单位,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6月30日以前报市政府确定,7月1日开始实施到次年的6月30日止。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不低于1500元/亩
第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的补助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同类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人口、耕地面积以土地征用时上年末的统计年报为基准。已领取安置费的农业人口不得重复计算安置补助费。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耕地安置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
(三)征用未利用地,按照耕地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助。
第十四条 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用时当季作物的单位面积产值进行补偿,无苗的不予补偿。
粮食作物补偿标准:600-1000元/亩
(二)蔬菜补偿标准:1000-2000元/亩
(三)果木、树木及花卉的补偿标准:文旦、柚、柑桔、板栗、枇杷、药材、花卉、茶叶等经济作物,成片的按面积补偿;零星种植的按株(枝)数区别大、中、小分别给予补偿(详见附件)。
(四)其他经济作物补偿标准:1000-2000元/亩。
青苗补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时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进行实地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各种农作物和树木果苗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用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市国土资源局认定。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丽水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事主无条件拆除。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的,不再支付拆迁建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交付被征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给予一定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费纳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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