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实行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临政发【2003】198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实行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征地,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市区和各镇规划建成区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各地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补偿标准详见附件。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价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一、区片综合价的实施范围市区及各镇规划建成区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二、区片综合价的划定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我市将划分为四个等级,在一个等级内,确定两类不同性质土地的征地补偿价格,耕地、园地、蔬菜基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划为一类;林地、未利用地划为二类,同一类土地实行统一价格(见附件一)。涉及征用插花土地的,按插花土地所在地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占用蔬菜基地的,按《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规定办理。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另行补偿,其中青苗补偿费按实际种植的农作物种类进行补偿(见附件二),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价值补偿;地面附着物按实际评估价值补偿,未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洽谈后抢种的树(果)木、农作物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三、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移用、挪用截留。对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青苗补偿费应发放给种植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及时发放给所有人。安置补助费除按规定应抵缴的社保资金可直接拨入安置人员的社保资金专户外,剩余资金原则上应直接发放给需安置人员。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土地等方式在村内部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四、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统一征地工作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负起各自职责,保证征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全力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阻挠,也不得以不作为形式延缓征地工作依法进行。未经合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对乘机向征地经办单位索要额外款项,或无理干涉、阻挠统一征地工作等"地霸"行为,以及擅自出卖土地等违法行为,将给予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各镇、街道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征地综合区片价级别表 2、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各镇街道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征地综合区片价级 别 表
说明:林地、未利用地按上述各级区片综合价50%补偿。附件二:
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以上果木如种植年数较长,确已老化,生产能力下降的,青苗补偿费可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适当降低。地面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评估价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