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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2008-08-27 16:17:34 本文共阅读:[]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景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暂行规定,实行“区片综合价”。
    第三条   “区片综合价”是指由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人均耕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征地价格等情况,划定不同区域,综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四条   将全县24个乡(镇)划分为五个区片。
    区片Ⅰ:县城二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鹤溪镇)的集体土地。
    区片Ⅱ:县城二轮城市规划以外县城二轮城市规划修编以内的集体土地;沙湾镇、英川镇、东坑镇、渤海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Ⅲ:鹤溪镇除区片Ⅰ、区片Ⅱ以外的集体土地;大均乡、澄照乡、梧桐乡、毛洋乡、鸬鹚乡、景南乡、大际乡所在地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Ⅳ:全县除区片Ⅰ、区片Ⅱ、区片Ⅲ以外的乡级人民政府驻地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渤海、九龙两个复建乡镇所在地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大均乡水碓洋、大赤坑洋,澄照乡金�洋、佃源洋、大赤洋,梧桐乡金兰洋,东坑镇白鹤村,景南乡上标洋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V:全县范围内除Ⅰ、Ⅱ、Ⅲ、Ⅳ级区片外的所有集体土地。
    第五条   “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区片综合价”按下列标准执行。
    区片Ⅰ: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80万元/公顷;园地5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0万元/公顷。
    区片Ⅱ: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60万元/公顷;园地4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0万元/公顷。
    区片Ⅲ: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50万元/公顷;园地3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0万元/公顷。
    区片Ⅳ: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40万元/公顷;园地3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0万元/公顷。
    区片V: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30万元/公顷;园地2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10万元/公顷。
    第六条   青苗补偿以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不予补偿,无青苗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  当季作物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4万元/公顷。
    林木补偿标准  商品林:幼龄林1.5万元~2.25万元/公顷,中龄林1.2万元~1.8万元/公顷,近成熟林0.9万元~1.2万元/公顷;公益林:幼龄林2.25万元~3.75万元/公顷,中龄林4.5万元~6万元/公顷,近成熟林3.75万元~5.25万元/公顷;毛竹林:2.25万~3万元/公顷。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用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户主无条件拆除。
    第八条   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03]4号令同时废止。
    附表一: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附表二: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一 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序 号
 名  称
 补 偿 标 准 (元/株)
 公顷补偿 上限株数
 
幼苗期
 生长期
 投产期
 盛产期
 
  1
 梨、桃、枇杷、文旦、柚、板栗、柿、石榴、杨梅
 3-6
 8-15
 16-50
 51-70
 750株
 
2
 柑桔、柑、胡柚、葡萄、枣
 2-5
 6-15
 16-40
 41-60
 900株
 
3
 油茶、茶叶
 幼苗期6万元/公顷、盛产期9万元/公顷、零星1-17元/丛
  5250丛
 
4
 厚朴、杜仲
 胸径5公分以下5元/株,5公分以上12元/株
 6000株
 
5
 菜竹
 零星菜竹1元/株,经林业部门验收的基地为7元/株
 7500株
    附表二 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  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序 号
 名   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1
 蔬菜 大棚
 m2
 2-4
 9
 香菇棚
 m2
 2-4
 
2
 水 井
 口
 100-200
 10
 水泥 香菇灶
 口
 400-600
 
3
 水 漕
 只
 30-80
 11
 木头 香菇灶
 口
 200-400
 
4
 粪 池
 只
 30-80
 12
 锅 灶
 口
 100-150
 
5
 猪 栏
 m2
 10-20
 13
 棺迁(单)
 穴
 500
 
6
 牛 栏
 m2
 10-20
 14
 棺迁(双)
 穴
 700
 
7
 砖  混 简易棚
 m2
 10-20
 15
 金迁(单)
 穴
 100
 
8
 竹  木 简易棚
 m2
 5-10
 16
 金迁(双)
 穴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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