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锡府发[20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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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锡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国土局关于锡山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2-6-25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区政府同意锡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国土局《关于锡山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锡山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锡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锡山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确保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锡山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二期)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青苗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二)青苗补偿标准
1、水稻、三麦、油菜按每亩500元补偿;
2、菜地(含自留地)按每亩500-1000元补偿;
3、人工开挖鱼池按每亩1500元补偿;
4、园地(含柑桔、葡萄、桃园、茶园)按作物品种不同每亩2000-4000元补偿;
5、成片竹园按每亩2000元补偿;
6、苗圃(不能移植的)按每亩2000-4000元补偿;
7、其它经济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80%计算;
8、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支付给种植者。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按锡山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水利设施(含灌、排设施等)每亩补偿2500元。但征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以及无水利设施的旱地、荒�地、河流、鱼池等土地不予补偿。
(三)主要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树 每棵5-20元;
2、坟 每穴100-200元;
3、粪坑 每只50元;
4、钢管蔬菜大棚(占地面积)每亩4000-5000元;
5、竹管蔬菜大棚(占地面积)每亩800-1000元;
6、石驳岸 每平方米120-150元。
(四)其它附着物按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三、土地补偿费
(一)补偿标准
1、征用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每亩2400元,70%纳入安置补助费。
2、征用未利用土地的,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3、征用鱼池、果园等其它农用地的,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现有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每征用一亩耕地,最多可安置2名农业人口(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征用未利用土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偿费。
(二)如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足每亩2人的,按实有人数(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安置。如征用土地后可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按实有人数(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安置。
(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的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和土地补偿费纳入安置补助费的合计数计算。但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安置补助费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实行每年粮菜补贴的办法。根据安置对象的意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选择。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不享受粮菜贴,粮菜贴安置的不享受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费。
1、一次性货币化安置。
女性年龄16-35周岁,男性16-40周岁,每人8000元;女性年龄36-45周岁,男性41-50周岁,每人10000元;女性年龄46-55周岁,男性51-60周岁的,每人12000元。
2、粮菜补贴,每人每年补贴粮贴372元。如征用全部自留地的,每人每年另补贴菜贴360元,征用部分自留地的按比例计算补贴。自征地之日起至死亡为止。
(五)撤组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照顾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每人4000元。
(六)撤组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未领取安置补助的在校生,毕业后在家待业的,可补发安置补助费8000元。
五、摊基费
(一)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外,每征用1亩土地,补偿摊基费1500元。
(二)摊基费补偿给村民小组。
六、老年社员助养金
对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按有关规定撤组。撤组时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不含60周岁)的老年人员,实行助养的方法,每人每月发放老年社员助养金60元。
七、镇(村)集体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其各项补偿费用参照本《意见》标准执行。
八、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它费用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占用。对挪用和占用补偿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对拒不执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今后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意见》由锡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补偿△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6月26日印发
共印70份